中華民國憲法
【制定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國36年12月25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大會通過
【前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綱 §1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7
第三章 國民大會 §25
第四章 總統 §35
第五章 行政 §53
第六章 立法 §62
第七章 司法 §77
第八章 考試 §83
第九章 監察 §90
第一○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107
第一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省 §112
第二節 縣 §121
第一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29
第一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防 §137
第二節 外交 §141
第三節 國民經濟 §142
第四節 社會安全 §152
第五節 教育文化 §158
第六節 邊疆地區 §168
第一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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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綱
第1條(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國體相關/特別規定】刑法§100-102
第2條(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相關規定】§3、§25
第3條(國民)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國籍相關規定】國籍法§1-6
第4條(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國民大會相關規定】§25-34*國民大會組織法§8【國土相關規定】刑法§100-102
第5條(民族平等)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族相關規定】§168-169
第6條(國旗)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相關規定】刑法§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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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7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相關解釋】釋211號*釋365號*釋538號*釋193號*釋194號*釋205號*釋211號*釋224號*釋228號*釋340號*釋365號*釋405號*釋410號*釋412號*釋452號*釋485號
【相關規定】§3、§5、§13、§129、§159
第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相關解釋】釋90號*釋130號*釋233號*釋384號*釋392號*釋471號*釋523號*釋528號*釋544號
【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2*刑事訴訟法§88*軍事審判法§96、§100*刑事訴訟法§71-112*釋166號*釋249號*釋251號*釋271號*提審法§1、§2、§5、§7、§8
第9條(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相關解釋】釋50號*釋272號*釋436號【相關規定】§140*軍事審判法§2-3*刑法§5-6*戒嚴法§8-10
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相關解釋】釋265號*釋345號*釋398號*釋443號*釋454號*釋517號*釋542號
【限制相關規定】§23*刑事訴訟法§109、§116-§117、§121-122、§146-148*國家總動員法§24*刑事訴訟法§109*破產法§69*軍事審判法
第11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相關解釋】釋105號*釋122號*釋165號*釋364號*釋380號*釋414號*釋450號
【限制相關規定】§23*戒嚴法§11*國家總動員法§23*刑法§153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限制相關規定】刑法§133、§315*刑事訴訟法§34、§105*戒嚴法§11(四)*羈押法§28*監獄行刑法§62、§66-67*行刑累進處遇條例§54-56*保安處分執行法§25*國家總動員法§23*管收條例§9
第13條(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相關解釋】釋490號【限制相關規定】戒嚴法§11(二)*刑法§246
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相關解釋】釋214號*釋373號*釋445號*釋479號
【限制相關規定】國家總動員法§23、§27*戒嚴法§11(一)*刑法§149、§150、§152、§154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解釋】釋37號*釋148號*釋172號*釋191號*釋200號*釋203號*釋204號*釋206號*釋215號*釋225號*釋263號 *釋291號*釋312號*釋386號*釋400號*釋404號*釋409號*釋422號*釋432號*釋476號*釋488號*釋510號*釋511號 *釋516號*釋518號*釋536號
【生存權保障規定】§150-151、§153、§154-157、§159-161、§169*強制執行法§52-53、§122*破產法§18、§95*工廠法§45-46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9-11*社會救助法§1-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7、§19
【工作權保障規定】§152-154*工會法§1*工廠法§26-27、§35
【財產權保障規定】§142-143、§146、§151*民法§765、§767、§801-802、§808*刑法§323-357
第16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相關解釋】釋115號*釋128號*釋154號*釋160號*釋170號*釋182號*釋187號*釋192號*釋197號*釋201號*釋213號 *釋220號*釋224號*釋229號*釋240號*釋243號*釋244號*釋256號*釋266號*釋269號*釋273號*釋288號*釋295號 *釋297號*釋302號*釋312號*釋321號*釋323號*釋338號*釋368號*釋378號*釋382號*釋393號*釋396號*釋418號 *釋430號*釋436號*釋439號*釋442號*釋448號*釋466號*釋507號*釋512號*釋533號
【相關規定】§77、§132*請願法§1-10*訴願法§1-3*警察法§10*行政訴訟法§1-77*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刑法§142-148
第17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相關規定】§26-28、§34、§45-47、§64-65、§91、§93、§112-113、§123-124、§126、§129、§132-136*憲法增修條文§2、§3、§6*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相關解釋】釋42號*釋155號*釋205號*釋268號*釋341號*釋412號*釋429號*釋433號*釋483號*釋491號
【相關規定】§85-86*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9條(納稅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相關解釋】釋167號*釋180號*釋190號*釋198號*釋210號*釋217號*釋218號*釋219號*釋221號*釋241號*釋257號 *釋315號*釋330號*釋346號*釋369號*釋385號*釋413號*釋415號*釋420號*釋424號*釋426號*釋438號*釋441號 *釋458號*釋478號*釋496號*釋496號*釋500號*釋506號*釋519號*釋536號
【相關規定】§107、§109-110
【國稅相關規定】財政收支劃分法§3、§6、§8*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證券交易稅條例
【直轄市及縣(市)稅】財政收支劃分法§1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印花稅法*使用牌照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 *契稅條例*娛樂稅法
第20條(兵役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相關解釋】釋443號*釋490號*釋517號【相關規定】兵役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兵役法§48
第21條(受教育之權義)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相關解釋】釋382號【相關規定】§158-160
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解釋】釋204號*釋206號*釋242號*釋274號*釋275號*釋362號*釋399號*釋486號
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解釋】釋38號*釋105號*釋106號*釋222號*釋223號*釋237號*釋240號*釋255號*釋274號*釋281號*釋284號*釋290號*釋292號*釋313號*釋345號*釋366號*釋380號*釋384號*釋390號*釋394號*釋395號*釋402號*釋404號*釋409號*釋414號*釋417號*釋423號*釋428號*釋432號*釋433號*釋439號*釋442號*釋443號*釋444號*釋445號*釋456號*釋462號*釋471號*釋476號*釋488號*釋490號*釋497號*釋505號*釋507號*釋514號*釋517號*釋518號*釋521號*釋523號*釋528號*釋531號*釋532號*釋534號*釋538號*釋542號*釋544號*釋545號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相關規定】刑法§147、§296-308、§315
【避免緊急危難相關規定】§43*戒嚴法*國家總動員法*防空法
【維持社會秩序相關規定】刑法*行政執行法*貪污治罪條例*戶籍法§75-81*著作權法§30-36*勞資爭議處理法§59-61*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增進公共利益所相關規定】§142-145*民法§72、§773-800、§1007*平均地權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漁會法§33
第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解釋】釋228號*釋469號*釋487號
【相關規定】§77、公務員懲戒法§9、民法§186、刑法§10、§120-134、行政訴訟法§2、土地法§68*警械使用條例§11*刑事補償法*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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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25條(國民大會之地位)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相關解釋】釋76號*釋401號*釋499號【相關規定】§4、§27、§174
第26條(國大代表之名額)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129-132、§134-135*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27條(國民大會之職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相關解釋】釋29號*釋30號*釋282號*釋299號*釋499號【相關規定】§4、§30、§46、§174、§123、§136*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28條(國大代表任期、資格之限制)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相關解釋】釋74號*釋75號*釋261號*釋288號*釋299號
第29條(國大常會之召集)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相關解釋】釋21號*釋29號*釋282號*釋299號*釋314號
第30條(國大臨時會之召集)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
二、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三、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四、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相關解釋】釋29號*釋85號*釋282號*釋299號*釋314號【相關規定】§27、§100、§174
第31條(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32條(言論免責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相關解釋】釋122號*釋165號*釋401號【相關規定】§73、§101
第33條(不逮捕特權)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補或拘禁。
【相關解釋】釋90號【相關規定】§74、§102*刑事訴訟法§88
第34條(組織、選舉、罷免及行使職權程序之法律)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相關解釋】釋117號*釋381號
【相關規定】國民大會組織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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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總 統
第35條(總統地位)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相關規定】§36-44、§52*商標法§30*刑法§116
第36條(總統統帥權)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37條(總統公布法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相關規定】§170、§172*中央法規標準法§2-7*憲法增修條文§2~不適用
第38條(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相關解釋】釋329號
【相關規定】§58、§63、§141
第39條(總統宣布戒嚴權)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相關規定】§58、§63、§141*戒嚴法
第40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相關解釋】釋283號【相關規定】§58、§63*赦免法
第41條(總統任免官員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相關規定】§55、§56、§79、§8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42條(總統授與榮典權)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43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相關解釋】釋543號【相關規定】憲法增修條文§2
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有規定】§57、§78
第45條(被選舉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相關規定】§3
第46條(選舉方法)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相關解釋】釋468號【相關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7條(總統副總統任期)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相關解釋】釋21號【相關規定】憲法增修條文§2~不適用
第48條(總統就職宣誓)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49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相關解釋】釋419號【相關規定】§36-44、§55、§79、§84、§104*憲法增修條文§2~不適用
第50條(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相關規定】§36-44、§55、§79、§84、§104*憲法增修條文§2
第51條(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之期限)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相關規定】§49-50
第52條(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相關解釋】釋388號【相關規定】刑法§100-115、§2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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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 政
第53條(最高行政)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4條(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相關解釋】釋387號【相關規定】§55-56
第55條(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及代理)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相關解釋】釋387號*釋419號【相關規定】憲法增修§3~停止適用
第56條(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相關解釋】釋387號【相關規定】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議事規則*憲法增修§3~停止適用
第58條(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相關解釋】釋329號
【相關規定】§63、§87、§127、§59、§70、§39、§40、§38*赦免法*戒嚴法*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59條(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相關規定】§57-58、§63、§70*預算法
第60條(決算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相關規定】§90、§104-105*決算法*監察院組織法
第61條(行政院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行政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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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立 法
第62條(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相關解釋】釋30號*釋76號*釋342號
第63條(立法院之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相關解釋】釋329號*釋342號*釋391號*釋419號【相關規定】§55、§57-59、§70、§104-105、§111、§174
第64條(立法委員選舉)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西藏選出者。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129-132、§134-135*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憲法增修§4~不受限制
第65條(立法委員之任期)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相關解釋】釋31號
第66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相關規定】立法院組織法§6、§16、§22-2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67條(委員會之設置)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相關解釋】釋325號*釋461號*釋489號【相關規定】立法院組織法§10-12*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68條(常會)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69條(立法院之臨時會)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相關規定】立法院組織法§6
第70條(增加支出預算提議之限制)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相關解釋】釋264號*釋391號【相關規定】§59
第71條(關係院首長列席)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相關解釋】釋3號
第72條(公布法律)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相關解釋】釋342號
第73條(言論免責權)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相關解釋】釋122號*釋165號*釋342號*釋401號*釋435號【相關規定】§32、§101
第74條(不逮捕特權)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相關解釋】釋90號【相關規定】§102、§33*刑事訴訟法§88*憲法增修§4~不適用
第75條(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相關解釋】釋1號*釋4號*釋22號*釋24號*釋25號*釋30號【相關規定】§103
第76條(立法院組織法之制定)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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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司 法
第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相關解釋】釋3號*釋86號*釋175號*釋298號*釋382號*釋392號*釋436號*釋530號
【相關規定】§78、§114-115、§117、§171、§173
第78條(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相關解釋】釋2號*釋174號*釋185號*釋188號*釋371號
【相關規定】§114、§117、§171、§17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增修§5~不適用
第79條(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相關解釋】釋162號*釋541號
【相關規定】§115*司法院組織法§4-5、§8*憲法增修§5~不適用
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相關解釋】釋13號*釋38號*釋137號*釋162號*釋216號*釋371號*釋530號*釋539號
【相關規定】§7、§139、§170、§137、§88*審計法§10
第81條(法官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相關解釋】釋13號*釋162號*釋539號
【相關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務員懲戒法*民事訴訟法§597-624*民法§14-15*憲法增修§5~不適用
第82條(法院組織法之制定)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解釋】釋539號
【相關規定】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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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考 試
第83條(考試院之地位及職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相關解釋】釋155號【相關規定】釋246號*釋280號【相關規定】憲法增修§6~不適用
第84條(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命)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相關規定】考試院組織法§5、§7、§8、§3、§4*憲法增修§6~不適用
第85條(公務員之考選)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相關解釋】釋155號*釋278號*釋405號
【相關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憲法增修§6~不適用
第86條(應受考銓之資格)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相關解釋】釋352號*釋360號*釋453號*釋547號
【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師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87條(法律案之提出)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相關解釋】釋3號
第88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相關規定】§80*審計法§10
第89條(考試院組織法之制定)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考試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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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監 察
第90條(監察院之地位及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相關解釋】釋3號*釋76號*釋235號*釋262號【相關規定】§79、§84*監察法*審計法*憲法增修§7~不適用
第91條(監委之選舉)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相關規定】憲法增修§7~不適用
第92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相關規定】監察院組織法§6-7*憲法增修§7~不適用
第93條(監察委員之任期)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相關解釋】釋31號
【相關規定】憲法增修§7~不適用
第94條(同意權之行使)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相關規定】§79、§84*憲法增修§7~不適用
第95條(調查權之行使)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相關解釋】釋325號【相關規定】監察法§26-30*憲法增修§7~不適用
第96條(委員會之設置)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相關解釋】釋31號【相關規定】監察法§26-30
第97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相關解釋】釋14號*釋33號
【糾正案相關規定】監察法§1-2、§24-25*監察法施行細則§18-22
【糾舉案相關規定】監察法§1-2、§19-23*監察法施行細則§15-17
【彈劾案相關規定】§98-100*監察法§1-2、§5-18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相關規定】§100、§30*監察法§5
第98條(彈劾案之提出)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相關規定】憲法增修§7~不適用
第99條(司法考試人員之彈劾)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相關規定】§95-98
第100條(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相關規定】§27、§30*憲法增修§4~(7)不適用
第101條(言論免責權)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相關解釋】釋165號【相關規定】§32、§73*憲法增修§7~不適用
第102條(不逮捕特權)
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相關解釋】§33、§74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88*憲法增修§7~停止適用
第103條(監委兼職之禁止)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相關規定】§75【相關解釋】釋15號*釋17號*釋19號*釋20號*釋81號*釋120號*釋207號
第104條(審計長之任命)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相關解釋】釋357號
第105條(決算之審核及報告)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第106條(監察院組織法之制定)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監察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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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107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相關解釋】釋234號*釋235號*釋277號【相關規定】§141、§137-140、§144
第108條(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相關解釋】釋260號*釋307號【相關規定】憲法增修§9~不受限制
第109條(省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相關解釋】釋277號*釋307號【相關規定】憲法增修§9~不受限制
第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十、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相關解釋】釋277號【相關規定】地方制度法§19
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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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省
第112條(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與權限)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抵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相關解釋】釋260號【相關規定】憲法增修§9~不受限制
第113條(省自治法與立法權)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相關解釋】釋260號【相關規定】憲法增修§9~不受限制
第114條(省自治法之司法審查)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相關規定】憲法增修§9~不受限制
第115條(自治法施行中障礙之解決)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相關規定】憲法增修§9~不受限制
第116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關係)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相關規定】§129-132
第117條(省法規牴觸法律之解釋)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相關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
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相關解釋】釋258號*釋259號【相關規定】地方制度法§18
第119條(蒙古盟旗之自治)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120條(西藏自治之保障)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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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二節 縣
第121條(縣自治)
縣實行縣自治。
【相關規定】§108*地方制度法§19
第122條(縣民代大會與縣自治法之制定)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相關規定】地方制度法§19*憲法增修§9~不受限制
第123條(縣民參政權)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相關規定】§129-136
第124條(縣議會組成及職權)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相關解釋】釋38號【相關規定】地方制度法§33
第125條(縣規章與法律或省法規之關係)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相關解釋】釋38號【相關規定】地方制度法§3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4
第126條(縣長之選舉)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相關規定】§129-136
第127條(縣長之職權)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第128條(市自治)
市準用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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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129條(選舉之方法)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相關規定】§26-27、§45-46、§62、§64、§66、§91-92、§112-113、§123-124、§126
【別有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
第130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相關解釋】釋290號【相關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14、§45、§24
第131條(競選公開原則)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相關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36*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0
第132條(選舉公正之維護)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相關規定】刑法§142-148*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96*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3
第133條(罷免權)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相關解釋】釋331號【相關規定】§17、§27、§34、§52、§12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70*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5
第134條(婦女名額保障)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26、§6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7
第135條(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代之選舉)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6*憲法增修§1~不受限制
第136條(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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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 防
第137條(國防目的及組織)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107
第138條(軍隊國家化~軍人超然)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相關規定】§80、§88、§139
第139條(軍隊國家化~軍人不干政)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相關規定】§9
第140條(軍人兼任文官文禁止)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相關解釋】釋250號【相關規定】§9*軍事審判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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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二節 外 交
第141條(外交宗旨)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相關規定】§107、§15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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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三節 國民經濟
第142條(國民經濟基本原則)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相關規定】§145*平均地權條例
第143條(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相關解釋】釋180號*釋190號*釋215號*釋336號*釋409號*釋534號
【相關規定】民法§765、§773、§800*土地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礦業法
第144條(獨佔性企業公營原則)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相關解釋】釋270號
【相關規定】§107*公平交易法§10*國營事業管理法*礦業法*鐵路法*郵政法*電信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民用航空法
第145條(私人資本之節制與扶助)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相關解釋】釋214號【相關規定】合作社法
第146條(發展農業)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相關規定】水利法*農業發展條例*農地重劃條例
第147條(地方經濟之平衡發展)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相關規定】§169*財政收支劃分法§30-33
第148條(貨暢其流)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第149條(金融機構之管理)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相關規定】銀行法*保險法
第150條(普設平民金融機)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第151條(發展僑民經濟事業)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相關規定】§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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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152條(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相關解釋】釋206號【相關規定】§15、§150
第153條(勞工及農民之保護)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相關解釋】釋373號*釋422號*釋424號*釋456號*釋549號
【相關規定】工會法*工廠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土地法*農會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4條(勞資關係)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相關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55條(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實施)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相關解釋】釋472號【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156條(婦幼福利政策之實施)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相關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157條(衛生保健事業之推行)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相關解釋】釋472號【相關規定】優生保健法*精神衛生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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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五節 教育文化
第158條(教育文化之目標)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
【相關法規】專科學校法
第159條(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160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藉亦由政府供給。
【相關規定】§21*國民教育法*強迫入學條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161條(獎學金之設置)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162條(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相關解釋】釋380號【相關規定】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廣播電視法
第163條(教育文化事業之推動)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相關規定】社會教育法
第164條(教育文化經費之比例與專款之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相關解釋】釋77號*釋231號*釋258號*釋463號【相關規定】憲法增修§10(9)~不受限制
第165條(教育文化工作者之保障)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相關規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166條(科學發明與創造之保障、古蹟、古物之保護)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相關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67條(教育文化事業之獎助)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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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六節 邊疆民族地位之保障
第168條(邊疆民族地位之保障)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土地,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相關規定】§119-120
第169條(邊疆事業之扶助)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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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170條(法律之意義)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相關規定】§26、§34、§46、§61、§76、§82、§89、§106-110、§112、§118-119、§134-137、§145、§153-154、§174*中央法規標準法§2、§4-6
第171條(法律之位階性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相關解釋】釋371號
【相關規定】§78、§17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6、§9-14、§17
第172條(法律之位階性2)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相關解釋】釋9號*釋148號*釋153號*釋156號*釋169號*釋185號*釋193號*釋239號*釋241號*釋268號
【相關規定】§78*中央法規標準法§7*司法院組織法§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4-5、§7
第173條(憲法之解釋)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相關解釋】釋2號*釋183號*釋371號
【相關規定】§73、§78、§171*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4、§6、§9-13、§17
第174條(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相關解釋】釋85號*釋314號*釋499號
【相關規定】§27、§29、§174、§29-30*憲法增修§1~不適用
第175條(憲法實施程序與施行程序之制定)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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