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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類 陳水扁 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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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陳水扁先生更裁應予羈押之新聞稿
公發布日: 98.10.09
發布單位: 台灣高等法院
摘  要: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陳水扁先生更裁應予羈押之新聞稿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8.10.9
本院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陳水扁先生貪污等案件,合議庭於昨(8)日下午610分在專用第一法庭提訊被告陳水扁先生,就羈押事宜進行訊問,並於今(9)日零時15分更為裁定主文,陳水扁應予羈押,其理由概述如下:
1.
本件被告陳水扁先生、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羈押要件及其必要性,業經充分辯論。因原審判決認定被告陳水扁先生犯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六罪,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亦均量處重刑,並定執行刑為無期徒刑。
2.
又被告曾任總統八年,依卷內資料所示,曾主張以總統身份,參與多項機密外交,被告當有與海外政府或民間人士接觸之機會,自較一般人熟悉外國政府或通往國外之管道。
3.
被告曾任總統,以其影響力及其家人目前在國內外之資產,如赴國外,仍可享有優渥生活。又依卷證所示,本件被告於得悉當時之法務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轉知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洗錢疑慮後,仍有隱匿資金之舉,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矚訴字第3號、97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可參,目前仍由本院另案審理中,被告上開行為目的無非在於避免資金更遭查悉。相較於被告於本案忍受訟爭之累,甚或可能面臨刑罰,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極高,故有事實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4.
被告雖主張倘經本院釋放,因有卸任總統身分,會有二十四小時之安全護衛監控,無虞逃亡。惟該特種勤務之提供,係基於禮遇及保護卸任總統之目的,並非為監管之目的而設,更無通報司法機關之責,尚難以其將來有隨扈之配置,即認被告無逃亡之虞。
5.
本案被告涉有重罪,且有被告及其家人、親信之參與,被告復有卸任總統之深遠影響力,及相當資產、人脈可資利用,故被告逃匿、延滯訴訟,並意圖免除牢獄之可能性極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之執行,且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取代羈押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
6.
本件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之執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陳水扁應予羈押。
7.
有關本件羈押之詳細理由,合議庭於製作完畢之後,立即送達於當事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

扁案合憲 4大法官有異見

〔記者項程鎮、劉志原、孫友廉/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針對前總統陳水扁聲請釋憲案作出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認為扁聲請釋憲三大訴求統統不違憲,但法官若僅因被告涉重罪即羈押,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釋憲結果將不會動搖扁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及遭羈押的現況。

第六六五號解釋 未止息爭議

這件釋憲案從提出至釋憲結果出爐歷經九個月,但並未因此止息爭議,尤其是重罪羈押部分,有四位大法官主張違憲,並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對第六六五號解釋合憲提出具法理深度及措辭嚴厲的批判。

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有:許宗力、林子儀、許玉秀、李震山,許宗力和林子儀也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黃茂榮提「協同意見書」,陳春生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支持合憲解釋的多數意見。

扁聲請釋憲三大訴求為:「法官法定原則」(即扁案被併案,審判長並由周占春換成蔡守訓)、「重罪羈押制度」、「檢察官抗告權」。

大法官會議就北院併案換法官審理做「合憲」解釋,在重罪羈押部分,大法官做「合憲性限縮解釋」,即日後法官不能僅因被告涉犯重罪而羈押,必須包含有無「犯嫌重大、逃亡、滅證、偽證或串證之虞」時才能收押。但法界人士指出,扁無法因重罪羈押要件限縮而獲釋,因一、二審裁定押扁理由,除了重罪羈押,還包括逃亡、串證等。

多位大法官對釋憲結果有不同意見,「法官法定原則」部分,許玉秀、許宗力、李震山、林子儀四位大法官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四位大法官認為,案件中途換法官,應讓被告表示意見,許玉秀及林子儀認為,為避免當事人訴訟權遭侵害,案件併案換法官,應給當事人表達意見及異議等救濟途徑。

併案換法官 應予被告表意見

在「重罪羈押制度」部分,李震山認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易生「押人取供」弊端,在大法官合憲的背書下,未來法官處理重罪羈押時,恐更不利被告,本末倒置,司法對人權的保障將不進反退;許宗力認為,羈押是最後手段,對於重罪羈押的合憲性解釋,他礙難同意,並「深感遺憾」!許玉秀也認為,我國關於重罪羈押抄德國制度,卻過度廣泛,沒有合憲空間,她也對合憲解釋表示「至感遺憾」!林子儀則主張,重罪羈押已違反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

扁主張台北地院違反「法官法定原則」、違法分案,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法院停止羈押;大法官會議則裁定,既然已認定「法官法定原則」不違憲,已無討論「暫時處分」必要,予以程序駁回。

重罪羈押制度 有違比例原則

至於「檢察官抗告權」部分,大法官解釋文指出,如人民不服有權抗告,因此檢察官抗告權合憲,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

台北看守所昨表示,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後,陳水扁下午一邊看電視、一邊寫資料,情緒平穩,看不出特別反應。

法務部則對大法官第六六五號解釋「深表贊同」,認為兼顧國家刑事追訴權與被告人權,是公平衡正司法見解。

十五位大法官為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賴英照、副院長謝在全,及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林錫堯、池啟明、李震山、蔡清遊、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等,最後以十票贊成票,越過三分之二的釋憲門檻,通過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 

665號釋憲文 扁換法官、交保期待破滅

陳水扁不滿扁案一審更換承審法官、以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條件,以及檢察官對審判中交保裁定的抗告權,扁認為這些都違法違憲;但大法官六六五號解釋昨天出爐,扁的三項主張全軍覆沒,大法官認為都不違憲。

六六五號解釋等於宣告,陳水扁希望藉由大法官解釋,「更換法官、脫困獲釋」的期待已破滅。扁案的戰場,將回到台灣高等法院,由陳水扁的律師團隊和公訴檢察官一決勝負。

陳水扁聲請釋憲指出,扁案起訴移審時,台北地方法院以分案要點決定「後案併前案」,更換承審法官,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缺乏法律授權。

但大法官認為,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合憲」,符合法院組織法規定,也有法官會議授權,不影響人民訴訟權及法官獨立審判。

扁又主張,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以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條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違憲。大法官作出「合憲的限縮解釋」認為,重罪的確不能作為羈押的唯一要件,因此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串證之虞,才能押人。

由於高院是以扁有逃亡之虞及重罪的理由,裁定羈押;因此,除非法官認為逃亡原因已消滅,否則扁很難因「合憲的限縮解釋」受惠。

陳水扁的第三項釋憲主張是,法官於審判中裁定被告交保,檢察官可提抗告的規定違憲。這是因為審判長周占春裁定阿扁交保,檢察官提抗告,案子併給審判長蔡守訓,改裁定羈押阿扁。扁希望大法官宣告檢察官沒有抗告權,讓他回復交保。但大法官認為,檢察官的抗告權是刑事訴訟制度的合理規定,沒有妨礙被告的防禦權,也未侵害權力分立原則,並不違憲。

陳水扁另聲請大法官作暫時處分,命令台北地院更換承審法官、停止羈押他,大法官認為扁本來就可隨時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都駁回。

大法官:扁案更換法官重罪羈押 都不違憲

大法官會議十六日作成六六五號解釋,包括扁案併案換法官審理、重罪羈押及檢察官在審判中的抗告權等三點,都不違憲。惟重罪羈押部分,做出合憲限縮解釋,未來法官要以重罪羈押被告,必須同時審酌有無逃亡、滅證等羈押要件,不能單以涉犯重罪為羈押的唯一要件。

     大法官會議解釋原本是陳水扁冀望脫困的最後一張王牌,大法官昨天做出的解釋,扁等同全面敗退。另外,扁聲請停止審理換回周占春法官承審,及聲請停止羈押等暫時處分,因大法官認定併案審理換法官並沒有違憲,且訴訟中隨時可聲請停押,故不必審酌,全部駁回。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指出,有關重罪羈押合憲限縮的解釋,大法官主要是從羈押的必要性作進一步的闡明,也有提醒實務界不能單純用重罪審酌羈押。未來凡是犯重罪,且可能有逃亡、串證之虞,也沒有刑訴法一一四條懷孕、生產、重病等消極條件,為確保未來偵查、審判和判決確定後的執行,才符合羈押規定。

     扁不滿北院併案將周占春庭換成蔡守訓庭,且遭重罪羈押,質疑北院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併案換法官、重罪羈押、檢察官有無抗告權等三項釋憲內容。

     大法官會議認為,北院依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併案,該併案程序的設計,不影響審判公平與法官對於個案的判斷,也沒有恣意變更承辦法官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干涉案件分配作業的可能,屬合理及必要的補充規範,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八十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意旨,尚無違背。

     至於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重罪羈押合憲限縮解釋部分,大法官會議認為,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的限制,即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另外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的被告執行刑罰,也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給予被告類似刑罰的措施,若以重大犯罪嫌疑作為羈押的唯一要件,作為刑罰的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大法官認為,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被告犯嫌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他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法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都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才符合重罪羈押的規定。

     至於檢察官在審判中對法院裁定停押得提抗告部分,大法官會議認為,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三條規定是當事人之一,對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的裁定,自得提起抗告,並未妨礙被告在審判中平等獲得資訊的權利及防禦權的行使,自無違反武器平等原則。

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的佔領地?

/ 施正鋒教授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教授兼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           

【台灣法律網】
   
根據媒體的最新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先前並非控告美國政府,而是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請願,主張自己是美國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因此,要求美國承認他是「美國政府代理人」、並飭令現任首長撤銷他的無期徒刑判決。
  
歷年來,對於台灣前途定位的各種論述中,除了追求獨立建國、或是與中國統一,也有人主張將台灣變成美國的五十一州。近年來,何瑞元、林志昇提出「台灣仍隸屬美國軍事政府佔領」的看法,並獲得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的背書,大概不脫上述見解的範疇,也就是先確立託管地的身分,再伺機取得州的地位。有別於過去台灣同鄉遊說美國國會議員的作法,他們採取司法途徑,大家姑妄聽之,不願意大加撻伐。
  
誠然,就國際上對於有主之地取得主權的方式,不外乎透過征服、或是轉移(包括購買);因此,美國在二次大戰打敗,當然是有權取得台灣。然而,在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所有之後,儘管美國有能力接管,不過,卻一直沒有軍事佔領的事實,更不用說有意願擁有。終究,被盟軍委託接收的國民黨政府實質佔領,硬把台灣當作固有領土收回,成為中華民國的一省.

美國目前除了現有的五十州以外,還有一些海外領地,包括向美屬威京群島(購自丹麥)、波多黎各、關島(美西戰爭的戰利品)、美屬薩摩亞(原為聯合國非自治領)、以及北馬里亞納群島(原為聯合國託管)。除了美屬薩摩亞,其他領地的住民都享有美國公民權。就政治安排而言,波多黎各、以及北馬里亞納群島與美國有國協的關係,有相當的自治權,其他領地則算是屬地,權限較少。何瑞元等人相信,台灣應該是美國的第六個海外領地。
  
如果我們考察美國在戰後所接收的太平洋島嶼託管地,也就是北馬里亞納群島,再加上現已獨立、卻與美國有「自由結合」(Free Association)關係的馬紹爾群島、密克羅西亞、以及帛琉;由於他們原本只是日本的託管地,美國因而未便直接吞下擁有。相對之下,台灣在戰前就是由滿清割讓而來合法固有(permanent)領土,因此,不適用聯合國託管。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卻刻意未明言轉讓給誰,才有日後「台灣地位未定論」。
  
早期的台獨運動追求建立「台灣共和國」,因此,必須消滅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的作法是強調台灣、淡化中國,也就是以本土化來虛無化中華民國,進而把「中華民國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切割。至於民進黨政府的「中華民國是台灣」,只是想取而代之、汲取國家資源,反而強化中華民國的正當性。
   
現在,陳水扁毫不靦腆地承認自己在總統任內「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以證明美國軍事政府仍然存在台灣的事實,當然可以理解其因為貪瀆案件纏身以至於急病亂投醫。不過,這樣的立論,無疑把美國視為台灣的軍事佔領國,而他自己不啻就是「特首」。當過民選總統八年的陳水扁,竟然可以如此口不擇言、矮化台灣的主權,也難怪他當年會嘲諷台獨運動者是自欺欺人。

   
尷尬的是,到底台灣的百姓直接選舉總統四回,代表是意義是甚麼?比較嚴肅的課題是,如果美國願意接納,究竟有多少人會同意台灣變成美國的海外領土?

 

( 在地生活北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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