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你在JC鮮師處的留言,我也針對你的留言做了如下回應,請參考。
http://blog.udn.com/kf0630/1984952#reply_list
遭受家暴,儘可放心大膽的帶走小孩 |
| 2008/06/27 06:38 |
一名成年男性,遇事不能商量,而以暴力手段對待有婚姻關係而且與之生有子女的成年女性,此人在心智的成熟度上面已有問題,子女亦受到暴力之威脅。 為保護未成年之子女,因此「暫時」將子女帶離有暴力行為之父親身邊,此做法不僅合情合理,我相信在法律上一定也可以找到適用的條文。至於是那個條文,就有請鮮師去查一查了。 明知子女在危險當中,如果不帶離開,以致於讓子女受害,這也可以算是一種過失吧,我相信在法律上一樣可以找到法條來控告這種未能保護子女的父母。雖然可能沒有人會去做這種控訴,但不表示就不能做這種控訴。 欲加之罪,何患無法!想要讓你脫罪,又何患無法。 就算帶走小孩真的被控罪好了,如果罪有可原,稍為有點人性的法官,一般也會以緩刑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