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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惡化對飲水,用水的毒物增加觀察 ~名辭定義解釋 (3)
2008/06/07 18:06:18瀏覽748|回應0|推薦0

環境污染惡化對飲水,用水的毒物增加觀察 ~名辭定義解釋 (3)

相關名辭定義解釋來源~

http://wqshow.epa.gov.tw/  資料管理

 水體水質標準

 

水體依水文特性可分為地面水體及地下水體兩大類,其中地面水體係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流動於地表之全部或部分之水,地下水體則指流動或停滯於地面以下之水。

本署依水體之不同而分別訂定了「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和「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以下將對各類水體的水質標準分別說明。

 地面水體水質標準

地面水體分為陸域地面水體及海域地面水體兩類,基本上,對水體進行分類的目的在於依水體特性分別規範其適用性質,以丁類陸域地面水體為例,其適用性質就包括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對於各陸域地面水體之分類方式,各級主管機關均依水體特性陸續訂定公告中。
 
除了進行水體分類外,本署也針對每一類水體訂定其應符合之環境基準,以供評估比對各水體水質是否符合其分類應達到之標準。

目前訂定之水質標準包括「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及「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其中「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適用於所有地面水體,而「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則依不同的水體分類而有不同的基準值

至於海域地面水體部分,除了在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已有相關規範外,本署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公告「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該標準對台灣地區沿海海域包括台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進行分類,並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訂定各類海域的適用。

對每一類海域水體本署亦訂定其應符合之環境基準,目前訂定之水質標準包括適用於所有海域之「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分別適用於個別分類海域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地下水水質標準 
  
自民國八十九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布施行後,本署已依據該法第五條規定,發布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並定期監測地下水品質狀況。 


在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及管制標準中,將地下水監測基準及管制值分為第一類與第二類,第一類係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水質,第二類為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水質,各項監測基準及管制值請參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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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fyliren&aid=1939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