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酒駕護航曝光 警員變造證據休職
2014/08/06 23:32:30瀏覽362|回應0|推薦0

酒駕護航曝光 警員變造證據休職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

      

2014.08.06 08:00 pm

 

 

警員吳榮山前年任職桃園縣警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時,於614 日清晨酒後駕車摔倒在地,剛好莊姓同事到場處理,看到吳下顎受傷不能酒測,就手動按出酒測值為零的酒測單,並偽填弟弟的姓名為吳護航;但因有人檢舉,督察著手調查,吳即利用機會撕下檔案中的假酒測單,變造影印改為由他簽名的單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吳事發後送醫驗出酒精濃度逾每公升1.032毫克,且違法情節重大,給予休職6個月的重懲。

 

吳榮山另因變造公文書罪,被判刑12個月,緩刑3年,義務勞務120小時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宗道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被   告 
吳榮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6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 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793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莊宗道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
壹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吳榮山
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緩刑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fo15526368&aid=15846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