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4/08/06 23:32:30瀏覽363|回應0|推薦0 | |
|
酒駕護航曝光 警員變造證據休職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
2014.08.06 08:00 pm
警員吳榮山前年任職桃園縣警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時,於6月14 日清晨酒後駕車摔倒在地,剛好莊姓同事到場處理,看到吳下顎受傷不能酒測,就手動按出酒測值為零的酒測單,並偽填弟弟的姓名為吳護航;但因有人檢舉,督察著手調查,吳即利用機會撕下檔案中的假酒測單,變造影印改為由他簽名的單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吳事發後送醫驗出酒精濃度逾每公升1.032毫克,且違法情節重大,給予休職6個月的重懲。
吳榮山另因變造公文書罪,被判刑1年2個月,緩刑3年,義務勞務120小時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宗道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被 告吳榮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6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 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793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莊宗道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
壹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吳榮山
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緩刑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