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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糙的法案>95.07.19 總統令: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全文轉貼)
2006/07/20 03:44:31瀏覽1604|回應3|推薦3
95.07.19 總統令: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0260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
條;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執勤範圍以國內為限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3 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
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
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執勤範圍以國內為限。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
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
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4 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第 5 條 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
行。
文件來源:http://law.moj.gov.tw/fn/fn4.asp?t=&id=3552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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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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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和第三條也很怪
2006/07/20 15:04
 第二和第三條裏頭都有「前項」和「第一項」的字眼,然而卻找不到第一項這個標題,到底何為前項,也有點猜猜看的味道。但是如果我們將果將「前項」和「第一項」的文字去掉,反而就明白了。

這麼明顯的文字錯誤,竟然會發生,不知道是誰的責任。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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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更怪
2006/07/20 14:55

說的是,下台了還有什麼彈劾可言呢?如果犯法,那是另外的名詞。不過,第五條應該是指在任內受的彈劾,應該講清楚。有可能彈劾案尚未結束,總統任期已經結束了,但案子還是要辦下去。

第六條更奇怪,何以要拖到明年一月才正式實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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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文真怪
2006/07/20 12:44
總統、副總統卸任後還能被彈劾嗎?人都下台了,彈劾也失去它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