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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查外國稅:基本上是一個笑話
2009/10/11 05:46:17瀏覽33518|回應35|推薦26

台灣和美國政府現在分別要求有海外所得的人報海外的所得稅,更有甚者,連海外財產都要申報,合不合理,我們後面再說,先談可不可行。

結論先下,這基本上是一個笑話,抓一些倒楣鬼而已,如果真的這麼執行,台灣政府和美國政府的損失會超過它們的所得。

世界主要國家,沒有一個承認台灣政府的,和台灣有邦交的國家都是些小朋友、黑朋友、和窮朋友,而這些國家還有一個特色,那就是行政能力極差,卻又極權專制。

所以台灣能去向那個海外國民追錢?這個政策叫做台灣笑死人。

美國呢?

美國政府連辦一個護照,都可以花上二個月,美墨邊界,每年不知有多少萬人就直接走進美國,聽說在美國的非法中南美移民已經有一千萬人以上了(目前美國官方發布的美國住民總人口剛超過三億人),美國社會不知已有多少要求加強邊界監管的呼聲,美國政府也不知道花了多少精力和銀子,到現在依然沒有具體的成果。

所以,美國政府那真能夠查什麼稅?不過是利用人們害怕的心裡,多抓幾個倒楣鬼罷了。

美國政府之所以會這麼做,主要是為了要錢。為了查一個人的稅,成本很高的,所以只可能查大戶,如果查一般老百姓,那美國政府去那裡生這些錢呢?美國銀行也不見得會買賬。

現在講合理性,本國國民在海外做生意或薪資所得,該不該回本國交稅,這是有爭議的話題。認為合理的朋友,我等著你來說話,我願意洗耳恭聽。這裡談點不合理的。

假設一個台灣人取得了美國籍,現在在美國工作和生活。現在台灣的祖先留下了一塊土地和房子給他,那麼首先,台灣的政府很可能會對他課一次遺產稅。如果美國政府要求,台灣官員最愛舔美國政府的屁股,一定會如實的報給美國政府知道,有個台灣人有塊土地和房產在台灣。這時候,美國政府又對這個台灣人課一次遺產稅,或是土地房屋稅,或是其它稅,這合理嗎?

再來,這個台灣人因為已在美國定居,就想把在台灣的房子土地賣了。好啦,一頭牛剝二層皮,下台灣和美國政府各要課一次稅,這合理嗎?

現在假設這個台灣人在美國當個參議員或是什麼公家機構當官(對,美國政府只管你有沒有美國籍,人家不會去管你還有德國籍或韓國籍,還是什麼台灣籍),這個台灣人的薪資所得當然要報稅給美國政府,而他的薪資所得可是美國人民的納稅錢。現在請問,台灣政府如果跑來要這個仍然擁有台灣國籍的台灣人交所竹得稅,合理嗎?

反過來,這個有美國籍的台灣人在台灣當公立學校的老師,他們的薪水來自於台灣政府,也就是台灣的納稅人,教師所得在台灣是免稅的。結果這時候美國政府跑來要求這個台灣人交所得稅,這樣合理嗎?

如果我們研究所得稅的歷史,就可以知道所得稅是一個特殊稅,古時候都是只有在打仗的時候,才臨時課徵的。今天,沒有打仗也一樣課徵,而且徵得毫不手軟。

寫到這裏不講了,再講下去,要駡人了。

X X X

很多政策都是這樣,得不償失。像關稅保護措施,以為可以保護到什麼,結果是雙輸,這些事情,學經濟的人可以給你一大堆實例。

台灣受中國近代文化影響,把那些擁有外國籍的台灣人當成叛國份子,那是典型的自卑心態。國籍法第二十條,就是這種自卑心態的表現。

美國人沒有這種自卑心態,美國政府雖然也是採行單一國籍主義,外國人入籍時,也要求他們要宣佈放棄外國國籍,但是從來沒有真正去執行什麼剝奪入籍者的原國籍的措施。

美國要求需要有美國籍或是美國居留權的工作,也從來不會因為受雇者有其它國籍而加以刁難,根本就沒有任何的規定。

台灣的國籍法第二十條,把擁有外國籍的本國同胞當成是國家叛徒,實在是令人感到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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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海外追稅 雙重國籍大衝擊

美國國稅局展開海外追稅行動,要求擁有海外銀行及金融帳戶的美國人於本月十五日前補申報,圖為今年四月,美國民眾趕在報稅截止最後一天到郵局填寫申報表的檔案照。
法新社資料照片

明年起,財政部將對國人海外所得課稅,美國國稅局也展開「海外大追稅」行動,要求利用海外帳戶逃漏稅的人,必須在本月十五日前「自首」否則重罰,台美兩國政府追稅聲聲急,台灣富人「避稅」頭很大,許多人都有放棄美國籍或綠卡的念頭了。

財政部公告,明年開始,民眾海外資產超過一百萬元,另外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等各項所得加總超過六百萬元,就要繳納百分之廿的稅。

歐巴馬政府上台,提出一項「自首」(Voluntary Disclosure)計畫,要求擁有海外銀行及金融帳戶(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簡稱FBAR)的美國人,如果在過去六年有收入卻未據實申報,應於九月廿三日以前自動補申報,現在延後到本月十五日。

美國國稅局說,海外存款超過一萬美元(約三十二萬五千元新台幣)就要申報,隱藏海外帳戶被查獲,罰金高達十萬美元或帳戶總值的一半,還可能面臨刑責。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說,美國為了查稅,特別找了精通各國語言的八千名稅務員,其中很多是懂中文的。由於過去海外所得很少人申報,不少擁有美國籍的國內上市公司老闆或大股東,已經開始擔心將面臨巨額補稅。

呂旭明說,美國稅制是「屬人主義」,名下的資產不分境內、境外都要申報,台灣富人經常把美國公民身分看成「護身符」,樂於申請綠卡或當美國人,但卻把資產都放在免稅天堂的國家,「忘了」向美國申報海外所得。

呂旭明說,美國國稅局查海外所得很簡單,全球各主要銀行在美國都已設立分行,只要取得納稅人的身分證或社會安全碼,再要求銀行提供納稅人海外開戶的相關資料,「應該不會有銀行敢拒絕美國政府的要求」。

呂旭明透露,不少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的人,擔心自己成為美國政府查稅的犧牲品,都有意放棄美國籍,他的一位客戶已經申請放棄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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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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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ase get the facts straight
2009/10/11 22:24

The author may want to get some facts straight before making any serious comments on the tax policy.   For US citizens, foreign income is not always taxable if the individual is not a US resident (does not live in the US) for a period of time and the income is not derived from US sources.  Even when the income is taxable, the US citizen does not have to pay the tax twice.  He/she first pays the taxes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income is earned.  If that tax rate is lower than the US tax rate for the individual for that year, addition tax equal to the difference must be paid to the US government.   This tax policy, which has been in place for decades, does not add a terrible burden to ordinary people.  It is primary aimed at catching those who enjoy all the benefits available in the US while contribute nothing to the society.    I’d believe Taiwan’s foreign earned income tax is based on a similar principle.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10-13 02:09 回覆:
所以我說是笑話,沒有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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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管不到美國人怎做
2009/10/11 22:08

你管不到美國人怎樣做

美國人和很多國家有邦交

他可以查的到就是查得到

稅的重罰你不會想去堵查的查不到

美國的外國人又不是只有台灣

你這一篇是小鼻子的小眼睛評論

笑一笑就算了


台灣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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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 ha
2009/10/11 21:27
The comments are so full of ignorance the joke is on the host him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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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法 第20條
2009/10/11 20:14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01
中華民國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
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
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
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
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
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
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
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因為你沒有列出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0條,所以將其貼上來

你的意思是:
美國是單一國籍,在取得美國國籍時,要宣佈放棄外國國籍,但美國實際上沒有去追查
而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0條,則要原本兼具外國國籍者,在擔任公職人員(有不在此限者)
一年內要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是過於嚴苛的做法,是嗎?

您說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0條將國民當成叛徒,會不會說過頭了
中華民國國民還是可以有雙重國籍

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0條只是要求:
有權利修國家法律的立法委員,人民選出來的公職人員,通過國家考試的公職人員
跟絕大多數沒有雙重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一樣

入美國國籍時,美國實際上沒有去追查,是嗎?
但是(以下)入美國誓言,已表示,即使你有外國國籍,你要對它忠誠:
我完全放棄我對以前所屬任何外國親王、君主、國家或主權之公民資格及忠誠,
我將支持及護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對抗國內和國外所有的敵人。
我將真誠地效忠美國。
當法律要求時,我願為保衛美國拿起武器,
當法律要求時,我會為美國做非戰鬥性之軍事服務,
當法律要求時,我會在政府官員指揮下為國家做重要工作。
我在此自由宣誓,絕無任何心智障礙、藉口或保留,請上帝保佑我。

以上宣誓詞,個人覺得很好,尤其是最後一句,請上帝保佑我。
中華民國也該要求每個人宣誓(將以上誓言的美國換成中華民國即可)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10-12 06:05 回覆:

敵視本國人的法律,沒有道理可言。


路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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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拜託一下吧?雙重國籍雙重課稅,剛好而已,誰叫你要腳踏兩條船?
2009/10/11 18:09

1. 卡拜託一下吧?雙重國籍雙重課稅,剛好而已,誰叫你要腳踏兩條船?

2. 法律本來就會有漏洞, 難道有漏洞就不必立法 ? 難道小偷多, 所以竊盜罪是多餘 ? 該不該課海外財產稅是稅賦公平的問題, 課得到課不到與怎麼課是技術問題, 為何不同的問題硬要混在一起談呢 ?

3. 美國社會, 守法的人多, 一是民族性, 二是罰得很重, 大多數美國人不會漏報海外財產稅, 因為如果被抓到就因小失大, 當然, 台灣人愛鑽法律漏洞, 但是一樣可以用重罰來扼止, 不信邪的可以碰運氣試試看, 到底自己會不會這麼倒霉吧 !

4. 國內逃漏稅也很嚴重, 也不一定抓得到, 難道就都不必課稅了嗎 ?



winvic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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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是美國公民...
2009/10/11 18:04
查稅跟任何其他的商業行為一樣,講究成本與效率. 如果你是美國公民,在跨國公司工作,那麼隱匿勞動所得的風險就不小.
如果你在海外有資產,而且數目龐大,那麼隱匿資本所得的風險也不小. 所以,若事不關己,的確可以輕鬆以對. 但是如果身歷其境,則每年填稅表的時候,如果有心隱匿,恐怕就不見得笑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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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有沒有雙重國籍沒有一定的關係
2009/10/11 17:34
比如說, 美國老外來台灣打工, 沒有入籍, 收入照樣會被台灣課稅, 而且扣的還超高, 然後他回到國還要將台灣的收入列入申報, 沒雙重國籍一樣有可能會被剝2層皮.

Photo-eye 李麥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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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得好!
2009/10/11 16:57
有道理!
巨傑商品攝影 Mike攝影師

啥啊?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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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個角度看
2009/10/11 16:30
假如我是單一國籍的美國人,我一生都住在外國,從來沒回過美國(例如我爸媽是美國人,在外國生下我),理論上我還是受美國保護,因為除了南北極,世界每個海洋都有美國的航空母艦。考慮到這點,其實境外所得繳稅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我繳稅給美國是為了買航空母艦跟滿天飛的人造衛星啊。

斑尼鈍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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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板主的反問
2009/10/11 15:24
版主說到過客心態,我想以自己的觀念與利益為出發點,只想自己一條牛被剝兩次皮,卻沒有想到繳稅給自己宣誓效忠的國家,這才是過客心態吧。

有不平不滿不爽當然可以抗議,這是民主社會;但既有法律在修改前應該遵守,這是法治精神。跟幫不幫忙唱不唱衰沒什麼關係。

總之美國政府這次的措施我也覺得欠妥當,但並不覺得全然不合理或者是個笑話。個人很希望能有合理且圓滿的結局-不光是說大家都不被罰款,而是說希望能夠以適當的方式來推動修法,訂出一個公平且可行的規定來。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10-12 06:03 回覆:

誰說什麼法律都需要遵守的?

除了過客心理,你還有順民心理。

很多法律都是狗屁!沒有遵守的道理。被政府惡棍抓到了,小老百姓逃不掉,倒楣沒辦法,如果有辦法一定要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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