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5日至14日,大同公司受理持股股東提名董事、獨董候選人,計有董事會、「欣同投資顧問公司、陳麗卿、虞金榜、徐金藍及「新大同投資顧問公司、鄭佳佳」3組提名共19人。為求公平慎重,大同公司董事會邀請外部法律顧問及公證人列席指導與見證。陳錦旋律師在法庭指出,大同董事會審查發現,欣同及新大同提名的候選人文件都不齊全,有的還不只缺一件。例如獨董提名人林鵬良的持股證明竟是券商餘額查詢單,持股會因為每天買賣隨時改變;林鵬良未依規定檢附以大同股東名簿內容製發的持股證明,當然無法通過審查。另外,欣同公司法人代表楊永明和林宏信被提名為大同董事候選人,明知提名截止是3月14日,卻在3月17日才補充「願任書」等資料;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規定,送審資料不齊全就是不能列為候選人,董事會依法只能排除,絕未擅權。林宏信的律師指出,欣同公司於3月14日完成提名,17日是補充資料,但陳錦旋反駁指出,大同公司從未要求候選人檢附公司法規定以外的文件;市場派自知缺件卻濫用假處分程序,還利用緊急處置操弄媒體。(中國時報) var _c = new Date().getTime(); document.wr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