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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回顧及防疫保險兼讀
2022/07/20 01:46:14瀏覽862|回應0|推薦44

看似疫情逐漸受到了控制,惟自己並沒有任何公共衛生或相關醫療知識,因此就只能做疫情回顧的心情隨筆,文章分類設定為心情故事,也兼談防疫保險的相關爭議,合先敘明。

去年(110)政府,「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19日至5月28日止提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嚴守社區防線」(註1)

隨後於七月中旬開放網路疫苗預約平台,由於自己是重大傷病的腸癌轉移患者,抵抗病毒的免疫能力相對的薄弱,因此獲悉消息後,立即上網預約,原先預約的是AZ,後來由於門診時,主治醫師告訴我說,你長期施用化療相關藥物,血小板偏低,應該要施打莫德納比較安全,回去後遵從醫囑,馬上更改,也不知道為什麼,更改後,就如同斷了線的風箏,也曾從網路的報章裏看見一些癌友團體的訴苦及另有許多特權人士的有藥可以施打,心裡頭有兩種全然矛盾的感受,第一,社會很不公平,怎麼可以這樣?第二,社會原本如此,所謂:「弱肉強食,勝者為王,敗者為寇。」

由「清零政策」到「病毒共存」是很重大的政策轉折,事後證明政府的大方向是沒有選錯,為了人民的生計及絕大多數人的幸福,不得不採取「社會達爾文主義」,除了老弱幼童必須接受嚴厲的「自然天擇」之外,另一類的弱勢族群即是重大傷病的患者,尤其癌末病患首當其衝,這是不得不的社會現實,這是政府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理性抉擇,很感恩,到現在,我還沒有被淘汰出局(註2)。

這段期間出門在外的兩個女兒先後確診,我很耽心她們,因為法律規定她們不能外出買飯,而政府機關裏又沒有人幫忙送餐,怎麼辦?

內人確診,是於在外女兒均已經完成隔離之後,當時,她們都非常掛念爸爸會否被傳染而確診,乃至出局,每天百來個死亡的病患中,癌症患者系屬主流之一,很幸運的,我沒事。

接著二弟家裏有人確診,後來二弟也確診了,我害怕與二弟同住的89歲父親及85歲的母親會否確診,還好都沒事,三弟媳也確診,還好三弟沒事。

小舅子家裏分兩批6個人全部都確診,我也耽心85歲的丈母娘,還好,雖然是確診,卻無症狀,以上的廣義家人,除了在外工作的女兒分別由她們公司投保有防疫保險外(一個好像是5萬,一個好像是3萬,也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該保險的填補或補償?),其他的家人均沒有投保防疫保險(三弟媳曾經投保,後來保險公司否准續約)。

為了因應疫情期間人民經濟生活的安定,有了防疫險的推出,由於各保險公司於設計保單的精算當時,是採用政府曾經「清零」政策成功的數據,於政府政策轉向而變成「共存【群體免疫】」政策時,許多荒唐即接連不斷,包括金管會的不知「何去何從」?(註3)

以下針對(註3)有關鏡週刊報導「防疫保單亂象3」所涉及的「重複投保」及「拖延核保」等兩個問題稍作說明。

首先,重複保險部分,系指保險法第35條至第38條的所謂「複保險」,保險法第35條說:「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由於複保險規定在保險法的總則編,因此對於人身保險部分是否有複保險的適用,曾經有過相當程度的爭議,後來經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註4)的解釋,已經塵埃落定,即人身保險(並非填補損害)不適用複保險的規定。

其實傳統的按保險業法的方式將保險區分為「財產保險【產物】」與「人身保險【人壽】」,是不夠精準,應該要按照保險契約原理,區分為「定額保險」與「損害保險」,前者如人的生命、身體……等等沒有市場的價格可按,因此僅能自行約定一定的金額(定額),也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沒有複保險的適用,後者如實報實銷的損害填補,即有按所謂「斷臂並非中彩」的法理,於超過實際損害的部分,即有複保險規定的限制,看似合情合理,然而契約文字並非全然沒有解釋空間,即該大原則可能沒問題,變邊際案件的爭議恐屬難免,因此政府協助的介入即成為必要。

其次,拖延核保部分,涉及保險契約究竟是諾成契約還是要物契約,即按保險法第21條規定「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通說認為是諾成契約,然而保險法施行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卻說:「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付保險責任。」(江朝國老師持反對意見)於人身保險部分,按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金額時開始。」(註5)(註6)

以上的爭議,除了政府的行政力量必須要介入協調外,日後如何利用團體訴訟制度,還是需要政府多方面的協助,也相信應該都會心想事成,因為選舉快到了,而投保人數又頗為可觀。

我們都是天選之人,恭喜有些人發了小財或小小財,有些則是平安無礙,我們都應該要感恩,感恩基於群體免疫政策之下,那些不得不被天選的犧牲者。

註1:衛生福利部

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4822-61184-205.html

註2……社會達爾文主義?社會達爾文主義

a.網路影片比喻

https://youtu.be/YJEKeD-34L4

b.維基百科,社會達爾文主義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A4%BE%E4%BC%9A%E8%BE%BE%E5%B0%94%E6%96%87%E4%B8%BB%E4%B9%89

註3:鏡週刊,防疫保單亂象3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20601money004/

註4: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76

註5: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G0390003&FLNO=4&ty=L

註6: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 第一卷總則,元照,2018,第635頁~第636頁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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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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