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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媽媽分別參加勞保、國保或農保,搞不清楚怎麼請領嗎?
2024/05/10 19:43:19瀏覽32|回應0|推薦2



想申請生育給付,爸爸媽媽分別參加勞保、國保或農保,搞不清楚怎麼請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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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生育給付誰來領

請領資格

  1. 一、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二、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三、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2. 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自函釋發文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
  3.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104年1月至111年12月為18,282元,112年1月起為19,761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
  4.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出生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含140天),但小於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出生胎兒體重計算,即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者為判斷標準---依照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25日衛部保字第1030028222號函釋規定。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農保生育給付

  1. 一、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2. 二、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3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3.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給付審查書件
    1.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4.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5. 五、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2330
  6. 六、注意事項:
    (一)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或早產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二)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三)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四)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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