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到訪聊天~聊天下事!
壹、先不仔細看下方〔說明〕,直覺反應〔條文〕第1段:
1、這個條件:「一個司法年度內, 其判決經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累計達
五件以上,且達其判決總件數百分之十者」;是確認上級法院每位法官
均站在絕對公信絕對公正無誤判基礎上,才可行;這種上級權力信任度
,一般學者反應如何?應自明不妥!
2、接上,那上級法院法官如何在此同等條件基礎下,站穩自己廢棄判決確
定基礎,不受監察質疑?
貳、〔條文〕第2段:同前段考慮。
叄、〔說明段〕當然所言甚是,尤其「經上訴後, 被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以
及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之件數, 平均仍在二成以上, 正
確率太低.」為最大不妥因素。
1、建議每年此二成以上部分所有案件,年年總合彙整公告,並徵求新義新
見解,取得公信判決力正確性,降低判決上及起訴上誤判誤訴。
2、提及淘汰行政處分,若經公告後,同犯罪構成要件再次誤判誤訴,當然
嚴謹議處範圍,若非則每人工作量繁重及讀書責任壓力,較寬處不得過
二成,此二成範圍應屬教授觀察所得不該寬容範圍見解,也較符合一般
民眾八成正確判決、起訴期待。
恕個人非核心人物,不做結論及淘汰懲處範圍細訴,只提期待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