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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政治議題, 作成利國利民具體可行的政治方案.
推薦黨員參選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其他公職人員.
(政治方案, 指關於內政、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僑務、財政、教育、法務、經濟、交通及其他眾人之事的法律案或施政方案)
[首要政治綱領]
◎ 關於兩岸關係
立足台灣, 放眼大陸: 兩岸一中, 和平對話; 文經交流, 互利共榮; 政治結合, 人民公投.
◎ 關於國防
削減國防支出: 主要是削減武器競備, 包含削減對美軍購. 節餘經費用來發展國民教育、減免低所得人民的綜合所得稅及救助貧困.
◎ 關於國民教育
提升國民生活能力, 增進國家競爭力; 鼓勵學習, 適性揚才; 紓緩學習壓力, 開發學生潛能: 國民教育免學費、書籍費及午餐費; 必修及選修科目並重; 必修科目分級教學, 統一教材, 公布考試題庫; 就學在地化(選修科目例外).
◎ 關於法官
提高法官之遴任資格, 調高其官職等及俸給, 嚴格監督法官之辦案成績: 最低層級法官, 須曾任檢察官、律師十年以上, 成績及品行優良者; 其職等及俸給以簡任或比照簡任第十職等起敘; 法官於最近三個月內, 其判決經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合計達五件以上, 且超過其判決總件數百分之十者, 應調任法官以外同職等職務, 並按調任職務領取俸給.
◎ 關於貪污
併科高額罰金, 嚇阻貪污: 貪污罪, 除科以自由刑外, 應併科貪污所得五倍至十倍之罰金.
◎ 關於都更
鼓勵老屋都更, 美化台灣市容, 提升居住品質, 創造工作機會, 促進經濟觀光: 給予1坪換1坪、補助拆遷費及房租、地價稅及房屋稅終身不增加等優惠.
◎ 關於個人綜合所得稅
減免低所得人民之所得稅, 提高所得極高之人稅率, 褒揚高額納稅人: 例如, 薪資所得人課稅最低年薪金額, 自現行30萬6000元(平均每月2萬5500元)提高至45萬元(平均每月3萬7500元); 累進稅率自現行45%提高至50%; 授予繳納最高累進稅率之納稅人勳章及邀請參與國家榮典.
◎ 關於遺產稅
避免台灣資產外流, 以及對低資產人民徵稅及技術上動產很難核實徵稅所造成的課稅不公平: 廢止遺產稅.
◎ 關於地價稅及房屋稅
務實合理課稅, 簡化稽徵程序: 地價稅及房屋稅合併徵收房地產稅, 不分自住非自住, 依實價按千分之五計算應納稅額, 實價未超過600萬元部分,免徵房地產稅.
◎ 關於增值稅
務實合理課稅, 簡化稽徵程序: 出售房地產, 所有人應以買賣實價差額扣減購買後已繳房地產稅及賣出價額百分之五後之淨額,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房地產增值稅專供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及獎勵都更之用.
◎ 關於房屋租賃
減免房屋出租稅負, 鼓勵房屋出租, 增加租屋量, 促使房租降低, 減輕租屋族負擔: 出租房屋, 1年之租金未超過新台幣24萬元部分, 免徵所得稅.
[利民黨章程草案]
(前言)
本黨黨員, 基於以下理念, 結合成立政黨:
本黨之核心價值: 利國利民, 誠信參政.
本黨之中心思想為正道: 貢獻利國利民具體可行之政治方案, 讓人民抉擇; 避開政黨惡鬥, 誠信參選, 絕不買選票、騙選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黨定名為利民黨, 英文名稱為Taiwan People's Welfare Party.
第二條(宗旨)
本黨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 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 促進國民政治參與, 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
第三條(組織區域)
本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黨址)
本黨中央黨部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任務)
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政治議題, 作成具體政治方案.
二、推行本黨具體政治方案.
三、推薦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 並輔助其當選.
四、促進國家安全富足, 社會安寧祥和, 人民平安幸福.
本章程稱政治方案, 謂關於內政、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僑務、財政、教育、法務、經濟、交通及其他眾人之事之法律案或施政方案.
第六條(兩岸關係)
本黨不排斥中華民國(台灣)未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政治結合, 惟應由台灣地區人民以全國性公民投票決定之.
前項稱政治結合, 指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統一、一國兩制、一國兩府、邦聯或其他概念之政治性結合.
第七條(政治方案)
本黨之公職人員候選人, 應向選民提出利國利民具體可行之政治方案.
本黨之民選公職人員, 任職期間有新的利國利民之政治方案, 應交公民投票同意.
前項公民投票, 應以電子投票方式為之. 並以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為通過.
第二章 黨員
第八條(入黨、停權與退黨)
凡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二十歲, 認同本黨宗旨, 願遵守本黨黨章者, 得由本黨黨員二人以上之推薦, 以書面申請入黨, 經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通過, 成為黨員.
黨員應於入黨時, 繳納終生黨費新台幣五百元.
黨員應於入黨時宣誓, 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宣誓, 余必遵守本黨黨章, 盡忠本黨任務; 研討政治議題, 必以利國利民為目的, 絕不營私; 擔任政府公職, 必盡忠職務, 絕不貪污或接受不法給與.」
黨員應於入黨時, 在中央黨部網站註冊.
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以電子郵件聯繫黨員, 而黨員註冊之電子信箱地址不能寄達者, 停止其黨員權利, 至其電子信箱地址能寄達為止.
本黨黨員得以書面向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聲明退黨, 並自其書面達到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時, 發生效力.
本黨黨員入黨、停權及退黨, 應於中央黨部網站公布之.
第九條(開除黨籍)
本黨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開除黨籍: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經法院判決有罪者, 而不以判決確定為限.
三、擔任政府公職時, 貪污或接受不法給與者.
四、加入其他政黨者.
五、未經本黨提名或同意自行參選公職者.
六、未經本黨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同意, 擅自接受非本黨籍執政者延攬為政務官者.
七、惡意造成本黨重大損害者.
前項各款情形, 由中央黨部評議委員會認定之; 應予開除黨籍者, 並於中央黨部網站公布之.
第十條(黨員之權利)
本黨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在黨的會議中, 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經本黨推薦參加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者, 有受本黨輔選之權利.
四、有參與本黨活動之權利.
第十一條(黨員之義務)
本黨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
二、服從本黨之決議.
三、宣揚本黨理念, 並推薦優秀人士加入本黨.
四、宣傳本黨之政治決議, 爭取民眾之認同及支持.
五、支持本黨推薦之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
本黨黨員由本黨推薦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 其選舉政治獻金盈餘, 應捐給本黨, 供黨務使用.
本黨黨員由本黨推薦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 其選舉補助款半數, 應捐給本黨黨員均分.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二條(黨員大會及黨員代表大會)
本黨以全國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
本黨得由黨員選出代表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 任期二年, 組織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十三條(中央黨部及分支機構)
本黨設中央黨部, 其下得依全國行政區域層級設區域黨部及區域黨分部, 並得設婦女、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客家及其他特種黨部.
中央黨部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由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任期各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黨黨員當選總統者, 自當選日後第一個星期三就職中央黨部主席, 任期至卸任總統時止, 副主席增為二人, 原任主席改任副主席, 任期不變.
主席對外代表本黨, 對內綜理黨的一切事務; 主席辭職、出缺或不能行使職務時, 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中央黨部設常務委員會, 置常務委員十五人, 由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常務委員會, 決定及執行黨的一切事務.
中央黨部設評議委員會, 置評議委員九人, 由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評議委員會, 監督黨的一切事務.
常務委員及評議委員之任期各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委員、評議委員, 得由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出席黨員五分之一之提議,及出席黨員三分之二之決議罷免之.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 由主席提名, 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襄助主席處理黨務.
本黨各組織, 得聘僱工作人員, 辦理黨務.
本黨組織辦法由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四條(會議及決議)
本黨每年舉行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一次, 由黨主席召集並主持之, 並得依全國黨員五分之一以上或全國黨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中央黨部評議委員會函請, 召開臨時全國黨員大會或臨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前項大會之決議, 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修改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評議委員會, 至少每個月開會一次, 由黨主席召集並主持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 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黨研討政治議題, 對於具體政治方案, 須研討至無人提出異議時, 始為決議.
前項異議人, 須就具體政治方案提出論述; 若無人附議, 視為無異議.
除別有規定外, 對於屬人之提案, 應採無記名投票; 對於屬事之提案, 應採記名投票.
本黨之會議及決議, 得透過電腦網路視訊或電腦網路論壇之方式辦理.
本黨會議辦法由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另訂之.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員入黨費.
二、捐款.
三、政治獻金.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會計、財務及財產)
本黨為社團法人,其會計事項、財務處理及財產管理, 均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黨各組織, 就其收入及支出, 須每日逐筆分別按時間及科目紀錄, 並於網站公布之. 但經提供經費者之指示, 應隱匿其姓名或名稱.
本黨各組織, 就其收入、支出及財產, 每年須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按時送中央黨部核備.
第十七條(本黨解散後財產之歸屬)
本黨解散後, 除因合併而解散者外, 應即清算; 其清算後之賸餘財產, 歸繳國庫.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章程修改之程序)
本黨章程修改之權, 屬於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 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本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出席黨員十分之一之提議, 及出席黨員三分之二之決議, 得修改之.
二、由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擬訂黨章修訂案, 提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 經出席黨員三分之二之決議, 得修改之.
第十九條(章程之生效日期)
本章程經本黨成立大會通過後實施; 其修改經本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延伸閱讀]
●總統和立法委員候選人應用提出利國利民的具體政治方案
2011/08/14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539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