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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03:00:00瀏覽107|回應0|推薦0 | |
為了令「應得權理論」更具說服力,諾齊克 (Robert Nozick) 於是提出了兩個重要的論證:張伯倫 (Wilt Chamberlain) 的論證、「自我所有權」 (right to self-ownership) 的論證。 (一) 張伯倫的論證:訴求直覺的論證 論證的用意及其架構 諾齊克提出張伯倫的論證,用意有兩個: 第一,它要指出任何形式的財富 / 資源再分配 (如羅爾斯的「差異原則」、共產主義的平均分配) 皆侵犯我們應有的權利,因而不可被接受。 第二,它要說明「在每個人對自己的財物都擁有「應得權利」時,正義的分配只能源自人們自由交換的分配」的合理。 有關張伯倫的論證,見於諾齊克以下的文字: 假設某一種非應得權利理論的分配正義觀得到了實現。讓我們假設這就是你所青睞的那種分配,讓我們稱這種分配為D1;也許每個人都有一個平等份額,也許每個人擁有的份額的大小都是依據你所看重的尺度而定。現在設想,有很多籃球隊都搶着想要威爾特‧張伯倫 (Wilt Chamberlain),因為他是一位巨星。......他與一個球隊簽署了這樣一個協議:在每一個主場比賽,他從每張門票收入中可獲取25美分。......賽季開始了,人們興高采烈地去觀看他所在的球隊的比賽;人們每一次購買球票的時候,都得向一個寫有張伯倫名字的箱子裡單獨丟入25美分。人們激動於看他的比賽,對他們來說,付出這麼多門票錢是值得的。讓我們假設,在某一個賽季裡,有100萬人在主場觀看了他的比賽,因此張伯倫最終就獲得了25萬美元,他的收入大大超過了人們的平均收入,甚至高於任何一個人的收入。他有沒有資格獲得這筆收入呢?這個新的分配D2是否不正義的呢?如果的確不正義,為什麼?對於人們是否有應得權利控制他們在D1中持有的資源,是沒有什麼疑問的;因為我們 (為了論證的目的) 假定 (你所青睞的) 那種分配是可接受的。每個人選擇了把自己的25美分給予張伯倫。人們本來是可以把這筆錢花到其他用途上,如看電影、買糖果、買幾份《異議》或《每月評論》雜誌。但他們 (至少100萬人) 都共同選擇了把這筆錢給予張伯倫,以觀看他的籃球比賽。如果D1是一種正義的分配,而人們又自願地從D1轉向D2,也就是說轉移了他們在D1下的部份資源份額 (如果不用這些資源來做點什麼,這些資源有什麼意義呢?) ,難道D2不也是正義的嗎?如果人們有權利處理他們應該擁有的資源 (在D1情況下) ,這種權利難道就不包括給予或與張伯倫交換比賽的權利嗎?任何人能夠基於正義而對此有所抱怨嗎?在D1下每個人都已經擁有了他的合法份額。在D1下,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基於正義對另一個人的所有提出異議。當某人把某些東西轉移給張伯倫後,第三方仍然擁有他們的合法份額;他們的份額並沒有改變。在這兩方進行資源轉移之前,第三方對他們各自的擁有並沒有基於正義的異議;那麼,這兩方之間的資源轉移怎麼就會引出基於分配正義的、針對被轉移的份額的正當異議呢?(《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細言之,張伯倫論證的架構可被表述如下: 諾齊克將利用差異原則 (difference principle) / 平均分配原則進行財富 / 資源再分配後的狀況稱為「D1」。 經過人們把部份自己應得的資源自願轉移給某些人後,新的分配狀況出現了。此一經過轉讓後的新的分配狀況,諾齊克稱之為「D2」。 由於「D1」是公正的,資源轉讓過程亦出於自願,「D2」因此亦是公正的。 換言之,於「D2」進行財富 / 資源再分配,這只會剝奪人們享有自己辛勤所得的收入的權利、將財富轉移給某人的自由,它因此是不公正的、不應被接受。 可能反駁及回應 對於諾齊克的論證,支持「自由平等主義」的學者可能表示不同意。他們可能提出:這一論證雖然吻合我們關於選擇的直覺,但卻漠視了我們「要公平處理不平等境況」的直覺。 支持「自由平等主義」的學者可以指出,即使張伯倫取得25萬美元是出自觀眾們的自願,我們的直覺卻明確告訴我們,對於那些可能沒有謀生能力的殘障者 (他們將耗盡自己僅有的資源,並處於飢餓的邊緣),張伯倫仍可被要求繳交稅款以避免讓這些人挨餓。 對於上述的駁難,諾齊克可以怎樣回應呢?他可能會訴諸於「機會平等」的保證、實施: 誠然,在進行社會合作時,讓一些人因為不應得的不平等而遭受痛苦,這似乎是不公平的。故此,每個人都有權利獲得機會平等、生活平等,並且可以把它們實施。 然而,諾齊克的回應並不妥善,支持「自由平等主義」的學者仍可作出下列的批評: 要實現機會平等、生活平等,相應的物質、行為需被用來以作支撐。不幸的是,他人對這些物質和行為剛好有「應得權利」。依此而推,機會平等、生活平等只是空談,不可落實。 至此,一個「兩難」局面似乎為諾齊克所不能避免: 諾齊克要麼接受「機會平等」、「生活平等」的落實而放棄「人們對自己的收入擁有應得權利」的看法,要麼仍然承認「人們對自己的收入擁有應得權利」而坦率接受其理論漠視了人們「要公平處理不平等境況」的直覺。 要解決這個「兩難」局面,一個更根本的問題不得不被正視:「我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自己的收入應該為我們自己所擁有嗎?這些理由的具體內容是什麼?」。這迫出「自我所有權」的論證。 (二) 「自我所有權」的論證 對論證本身的解說 A. 論證的思想泉源及其基本結構 諾齊克有關「自我所有權」的看法,主要啟發自康德哲學「人是目的」的原則。 「自我所有權」的論證可被系統化地表述如下: (1) 每個人應該被他人視為「目的」,並且受到他人的尊重。 (2) 權利肯定着人們的「獨立存在」,即「不作為他人資源的獨特個人的存在」。 (3) 依(2),權利是人們作為「目的」存在的充分及必要條件。 (4) 合(1)、(2)、(3),每個人的權利應該受到他人的尊重。 (5) 對於自己行使所有權 (即「自我所有權」) 是最重要的權利。 (6) 如果人們擁有自己,他們就有權擁有自己的天賦。 (7) 如果人們擁有自己的天賦,他們就有權擁有任何靠著天賦所產出的東西。 (8) 合(4)至(7),人們有權擁有自己辛勤所得的收入。 (9) 依(8),要求通過再分配的稅收機制把天賦高者的產出向天賦低者轉移,這是侵犯了人們應得的權利。 補充一點,關於前提(3),可證於《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以下一段文字: (權利) 反映了作為根基的康德式原則:個人是目的而絕不僅僅是手段;不能在未得到個人同意的前提下,就為着他人的目的而犧牲或利用他們。 至於前提(4),可證於以下的文字: 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情 (那些侵犯個人權利的事情) 是不能針對個人的,無論是以其他個人還是以集體的名義。 B. 諾齊克與羅爾斯的異同 細看「自我所有權」的論證,我們不難發現諾齊克與羅爾斯有若干的異同。 二人共同的地方在於: 一、 反對效益主義沒有把人本身當作目的。 二、 平等待人需要一些限制性措施,去限制為了他人的利益 / 社會總體的利益而對另一人加以利用的程度與途徑。 三、 一些權利不應屈從於效益主義的計算。 至於二人的不同,則表現在對「哪些權利最為重要?」的回答。諾齊克重視「自我所有權」的保障、不受侵犯,羅爾斯則比較著重擁有某一確定份額的社會資源的權利。 C. 「自我所有權」中的「自我」 諾齊克強調「自我所有權」的不該被侵犯。其實,「自我」究竟意指什麼? 著名「分析馬克思主義」(Analytical Marxism) 學者柯亨 (G. A. Cohen) 曾解釋諾齊克的「自我」說: (自我具有) 純粹的反思意義。它意味著所有者與被所有者是同一個人,也即是說,是一個完整的人。 柯亨的話或許有點兒難懂。可是,當我們把「自我」對比奴隸制中的奴隸 (奴隸主把奴隸當作自己的財產),「自我」的重要意義即可被彰顯。 現代社會之所以較以前的社會進步,全賴「自我」得以被保存。諾齊克極力強調「自我所有權」不應被侵犯,原因在於:他不希望現代社會的進步性喪失。 D. 小結 至此,讓我們先作一個小總結。 諾齊克的論證可被總結成下述兩個論斷: 第一,羅爾斯形式的再分配 (或者政府對於市場交換的任何強制性干涉) 與承認人是自我所有者不相容。只有不受限制的資本主義才會承認「自我所有權」。 第二, 承認人是自我所有者是平等待人的核心。 諾齊克的平等觀源於對自我的權利,但他卻相信這些權利蘊涵着我們對於外部資源的權利。這正是他和自由平等主義的再分配相衝突的地方。 對論證的可能反駁及進一步的解釋、回應 A. 反駁一:「自我所有權」不一定保證收入的擁有權 對於「自我所有權」的論證,支持「自由平等主義」的學者並非無力反駁。 他們可能指出,「自我所有權」不一定保證收入的擁有權:「自我所有權」不一定導致絕對的財產權利 (right to property-ownership)。 蓋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事物 (即收入) ,其並非完全產自我們對自己天賦的運用。它們的生產涉及我們對於事物 (對於外部財物) 的法定權利 (right to property-ownership)。 雖然,諾齊克認為,市場交易意味著個人對自己能力的運用。由於個人擁有自己的能力,他們也就擁有在市場中運用這些能力而獲得的任何事物。 然而,諾齊克的結論下得太過倉促。市場交易包含的內容,要多於對自我所有的能力的運用。市場交易還包含著對於事物 (對於外部財物) 的法定權利,而這些事物僅憑我們自己的能力,是無法被創造出來的。 上述反駁一旦成功,「自我所有權」的論證將會面臨嚴重的理論困難。 慶幸的是,諾齊克其實早已注意到對於外部財物的法定權利的問題。他因此提出了「洛克式的附帶條件」。 B. 諾齊克的回應:「洛克式的附帶條件」(Lockean proviso) 諾齊克認為,市場交易確實還包含著對於事物 (對於外部財物) 的法定權利。而我們日常對於事物 (對於外部財物) 的法定權利往往源自他人按照轉移原則 (a principle of transfer) 把他自己的應得權利轉給我們。 按照「應得權理論」,我對於外部事物的應得權利源於這樣一個事實:即他人曾經按照轉移原則把他自己的應得權利轉給予我。這種說法當然假定:較早的所有者擁有正當的應得權利。 只有當外部事物的第一個擁有者正當地擁有外部事物 (初始獲得是正當的) 時,他人按照轉移原則轉移給我們的權利才是正當的。這意味著關於外部資源的初始獲得的問題優先於任何正當轉移的問題。 如何判定外部事物的第一個擁有者正當地擁有外部事物 (即初始獲得是正當的) 呢?這需要「洛克式的附帶條件」。換言之,如果外部事物的第一個擁有者要正當地擁有該事物,他必須滿足「洛克式的附帶條件」。 所謂「洛克式的附帶條件」(Lockean proviso),是指:只要當事人對事物的獲得不會使每個人的總體狀況惡化,當事人對該事物就能夠獲取應得權利 (初始獲得才算得上是正當)。 它的另一表述方式可參考《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以下一段文字: 如果使不再能夠自由使用那些被佔用事物的人們的境況因為佔用而惡化,通過正常步驟佔用先前的無主事物並進而持有永久的可繼承的財產權利就不被允許。 諾齊克指出,「洛克式的附帶條件」和平等待人的理念是一致的。他又補充「使某人處境惡化」的準確含義:當從一般的公共使用變為私人佔用的時候,如果就物質條件而言,不會使得人們的境況差過他們過去一般性地使用資源的境況,對某一特定事物的佔用就是合法的。 諾齊克相信,只要外部事物的第一個擁有者在佔有事物時能滿足「洛克式的附帶條件」,我們仍可對市場交易中獲得的事物擁有絕對的權利。 雖然,歷史上,通過強力使自然資源成為自己的財產的例子屢見不鮮。當下各人所擁有的對於事物的法定權利似乎都是不應得的、不正當的 (諾齊克因此並不反對將現有的財產進行再分配)。 然而,諾齊克認為,達到「D1」後,將來財產的正當分配仍只需由三條原則 (「轉移原則」、「正義的初始獲得原則」、「對非正義的矯正原則」) 負責。 C. 對諾齊克回應的再反駁 柯亨曾把諾齊克的回應明確地表述如下: (1) 人們自己擁有自己。 (2) 世界最初是無主的。 (3) 只要不使他人的狀況惡化,你就可以享有極不平等的世界份額的絕對權利。 (4) 獲得極不平等的世界份額的絕對權利是相對容易之事。 所以 (5) 一旦人們佔有了私人財產,建立自由的資本市場與勞動力市場就吻合道德的要求。 對於諾齊克的回應,支持「自由平等主義」的學者仍可感到不滿意。 他們可能質疑前提(3)的闡釋太弱,批評道:諾齊克依物質福利 (material welfare) 來界定「使他人的狀況惡化」中的「惡化」,這漠視了佔用資源可能對他人的自主、自由造成剝奪。 金里卡曾用Ben和Amy的例子,以闡述「自由平等主義」學者這一方面的觀點: Ben和Amy最初都靠對公共土地的一般性使用為生。現在Amy佔用了絕大部份土地,以致於Ben無法靠著餘下的土地生存。這似乎會使Ben的處境惡化。但Amy卻向Ben提供一筆工資以使他在她的土地上做工,而Ben的所得超過了Amy佔用土地之前他從公地上的所得。 顯然,Amy獲得了比最初佔有土地之前更多的資源,原因是: 一、 由於勞動分工而提高了生產效率。 二、 她佔有後的份額大於佔用前的份額。 至於Ben,他亦只能接受這結果,因為已沒有足夠的剩餘土地使他像以前那樣生活。在Amy的條件下,Ben的物質狀況其實並沒有惡化。 根據諾齊克的「洛克式的附帶條件」規定:當從一般的公共使用變為私人佔用的時候,如果就物質條件而言,不會使得人們的境況差過他們過去一般性地使用資源的境況,對某一特定事物的佔用就是合法的。Amy對其所佔用的土地應該享有法定權利。 然而,事實上,Ben在過程中已被剝奪了兩種重要的自由: 一、 決定誰應擁有他先前一直在使用的土地的自由 二、 如何使用自己的勞動力的自由 (Ben必須接受Amy的僱用條件,否則無法生存)。 Ben甚至無法支配自己的時間,追求自己認為對的人生觀 (當一個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牧羊人)。Ben的處境其實被惡化了。 有趣的是,諾齊克強調「自我所有權」的理由在於:我們是相互獨立的個體,我們的生活各有各的目標。「自我所有權」保證我們有追求自己生活目標和「自己人生觀」的能力,因為「自我所有權」可使我們抵制他人的下述企圖:僅僅把我們當作工具以實現他們的目的。 諾齊克主張「洛克式的附帶條件」,這將會引起他理論內部的嚴重矛盾、不一致 (要麼肯定「自我所有權」而放棄以物質福利界定「惡化」,要麼否認「自我所有權」而繼續接受「洛克式的附帶條件」)。 有人或為諾齊克辯解說:我們可以理解Amy的做法 (不徵求Ben的同意就佔用他一直使用的土地) 為一種家長式統治 (paternalism)。只要佔用土地帶給他的物質福利大於他在自主方面的損失,Ben的處境並未惡化。 可是,這反駁與諾齊克的初衷不符:諾齊克極力反對家長式統治。他反對為了人們自身的利益而強制性地建立健康保險或退休養老機制。他必然反對Amy在未取得Ben的同意下,為了Ben的利益而占用Ben的土地。 金里卡認為,比較理想的出路應該是:Ben對於自己從公地的私人佔用中排除出去應該享有否決權。可是,這做法又必然引致諾齊克的理論轉而靠近羅爾斯。 支持「自由平等主義」的學者又可用下列的方式質疑前提(3)的合理性:「洛克式的附帶條件」可能引致「先到先得原則」被接受成為公平佔用程序。「選擇自己生活的自由」反而受到「先到先得原則」的制約。 金里卡建議我們考慮以下一些可能情況: 可能情況一 設想Ben因為擔心Amy單方面佔用那塊土地而決定自己搶先佔用,然後也給Amy一份在如今屬於他的土地上工作的工資,同時將生產效率提高後的大部份收益歸為己有。根據諾齊克的「洛克式的附帶條件」,由於Amy的處境未因佔用而惡化,Ben的搶先佔用因此是正當的。 可能情況二 設想Ben現在有機會佔用那塊土地。由於他能夠更好地組織勞動以至於生產效率更高於Amy佔用情況下的效率,這樣,無論Ben還是Amy,與Amy佔用的情況相比,都能分別獲得更大的利益。換句話說,如果由Amy佔用,雙方的處境都不如改由Ben佔用土地時雙方的處境。根據諾齊克的「洛克式的附帶條件」,由於Ben和Amy的處境在Ben佔用土地時皆能有所提升,而且升幅比Amy佔用時為高,Ben的佔用因此才是正當。 可能情況三 設想Amy和Ben聯合佔用那塊土地、共同行使所有權、經過協商而進行勞動分工。根據諾齊克的「洛克式的附帶條件」,由於Ben和Amy的處境在兩人佔用土地時皆能有所提升,兩人的聯合佔用因此同樣是正當的。 透過觀察上述的可能情況,「洛克式的附帶條件」的滿足似乎不是決定人對於外部事物擁有法定權利的充足條件。 諾齊克之所以允許Amy的佔用,進而說Ben的處境未因此而惡化,理由是:他已接受了「先到先得原則」作為公平佔用程序。他默許「先到先得原則」作為決定人對於外部事物擁有法定權利的充足條件。 可是,我們似乎沒有理由把極度任意性 (arbitrary) 的「先到先得原則」,置於「我們選擇自己生活的自由」之上。「洛克式的附帶條件」有問題。 支持「自由平等主義」的學者尚可作出兩點批評,攻擊前提(3): 首先,他們可以說,即使滿足「洛克式的附帶條件」,絕對的財產權利也不一定被保證。 財產使用權、不包括財產遺贈權的有限所有權也可以被用以取代絕對的財產權利。又國有制、工人所有制、克布兹似的集體所有制,皆可以滿足「洛克式的附帶條件」。「洛克式的附帶條件」因此不足以捍衛絕對的財產權利、資本主義。 其次,「洛克式的附帶條件」容許無產者被壓迫、剝削,視之為正當。 按照「洛克式的附帶條件」規定,只要每個人的總體物質狀況未有惡化,即使無產者的生存完全依賴於有產者是否購買他們的勞動力,即使有些人因為沒有人購買他們的勞動力而忍飢挨餓,無產者也沒有正當的理由抱怨。柯亨曾說: 那些勞力出賣者的所獲至少不會少於而很可能會多於他們在野蠻的自然狀態下運用勞力的所獲;而那些因其勞動力沒有出賣價值的無產者,雖然他們在諾齊克的非福利國家裡將被餓死,但他們在自然狀態中早就被餓死了。 「洛克式的附帶條件」變相容許無產者被壓迫。 除了攻擊、質疑前提(3),支持「自由平等主義」的學者亦可能藉著攻擊前提(2)以否定諾齊克的論點。 他們可能指出,世界是被人們共同擁有的,不是無主的。每個人因此對如何處置土地都有一份平等的否決權。弱勢者可以動用否決權,通過談判爭取與羅爾斯「差異原則」相對應的分配制度,繼而採用羅爾斯式分配結束自然狀態。「自我所有權」因而未被侵犯。 D. 小結 總言之,「洛克式的附帶條件」不足以作為社會正義 (social justice) 的檢驗標準。它也不是決定人擁有絕對財產權的充足條件。換句話說,人們能夠不平等地佔用資源,並進而形成沒有限制的財產權利,這是不被允許的。 E. 反駁二:「自我所有權」的原則不足以對平等待人作出充分的解釋。 諾齊克極力捍衛「自我所有權」(涉及「絕對的私有財產權」),其目的在促進我們按照自己的人生觀採取有效行動的能力。 諾齊克認為,正是這種能夠形成、追求某種人生觀 (conception of good) 的能力,人的生活才被賦予了意義;而正因為人們能夠過上有意義的生活,人們才應該被視作目的。 可是,諾齊克似乎忽略了「絕對的私有財產權」的獲得建基於一個前提的落實:某人在佔用外部資源的時候不用徵求他人的同意,而只需給予他人更豐厚 (相比佔用前) 的物質待遇。 當然,諾齊克可能認為這個前提是合理的:當我們無法獨立享有資源時,我們的「自我所有權」只是純粹形式上的權利,它們不具有任何實質意義。只有當我們能夠自由動用資源、不必獲得對方的允許,從而追求不同的生活目標時,我們才可對自己的生活行使有效的控制。我們才具有含實質意義的「自我所有權」。 然而,對於未被徵求同意、被迫接受他人給予的物質待遇的人而言,這個前提的落實無疑扼殺他們的個體自由。這對他們來說是不公平的。 尤有進者,即使我們接受諾齊克的講法,同意不應只享有純粹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權」而應該享有含實質意義的「自我所有權」,落實含實質意義的「自我所有權」仍然令到一部份人無法做到對自己生活予以實質性的控制,如為了生存而被迫同意資本家苛刻、不利條件的工人。 金里卡引用鮑嘉 (Bogart) 的說法指出,落實含實質意義的「自我所有權」不僅限制無產者的自我決定,還使其成為他人的資源,違背了諾齊克「人是目的」的根本理念。 鮑嘉認為,在他人已經佔用了所有可得財產之後再進入市場的人,「被局限於他人施捨贈品和恩賜工作的意願」。他們因此「被迫在既有財產制度下參與合作」,「被迫有利於他人」。而「被迫服從這種財產制度就是剝削的一種形式」、「使得後來者僅僅成為他人的資源」,這完全和諾齊克的最根本理念 (人是目的、人應該形成和追求某種人生觀,以令自己過得上一個有意義的生活) 相衝突。 金里卡主張,只有當「自我所有權」被重新建構,拋棄對「絕對的私有財產權」的堅持,以「自我決定」作為其核心內容,捍衛「自我所有權」才不會引致剝削、不平等待人。可是,這多少又會令得諾齊克的理論靠近羅爾斯。 (三) 總結 諾齊克「應得權理論」的根本旨趣、價值在於:「平等待人」。它希望令每個人皆能夠決定自己的人生前路。它因此極力堅持「自我所有權」(涉及絕對的私有財產權利) 不該被侵犯。 然而,事與願違,「自我所有權」(涉及絕對的私有財產權利) 的落實卻偏偏令到部份人不能作「自我決定」,「平等待人」的理想幻滅。這則為諾齊克的理論困難所在。 當然,像古典自由主義者那樣,諾齊克希望闡明這樣一種平等觀:任何人生來並不是從屬於他人,或在權利上從屬於他人。沒有人僅僅是他人的資源,如同奴隸是奴隸主的資源。 可是,「自我所有權」的無差別性質卻令諾齊克墮入了「非黑即白」的思考,忽視了灰色地帶 (如再分配、有限所有權等),使他生出「要麼完全接受「自我所有權」(包括絕對的私有財產權) ,要麼完全拒絕「自我所有權」(包括絕對的私有財產權)」的想法。 我們可說,諾齊克的用心是正確的,只是其所提出的理論違逆其原來的意圖。 要使得「應得權理論」符合諾齊克的原意,一定的調節是必需的。不過,誠如金里卡所言,這將令諾齊克的「放任自由主義」立場變得模糊,而更靠近於「自由平等主義」。 (四) 附錄:非模式 (non-patterned)、歷史的 (historical) 的分配正義原則 諾齊克多次強調,他的正義原則是屬於非模式的、歷史的。 所謂「非模式的」,是指:不要求財富分配刻意合符一定的模式。 至於「歷史的」,主要是指:根據轉移原則向前回溯,審視初始獲得是否正當,從而決定現在的財產獲得是否正當。 諾齊克指出,羅爾斯的正義原則、社會主義的平等原則等,都是模式的 (patterned)、非歷史的 (non-historical)、目的狀態 (end-state) 的分配正義原則。這類原則不足以保證社會正義。它們只會侵犯「自我所有權」。 [附註] 本文的內容主要參考金里卡 (Kymlicka, Will) 的《當代政治哲學》(中譯本),可視為該書<自由至上主義>一章中關於諾齊克理論的讀書札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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