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A17版+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money/Tax/News/TaxNews_Detial.aspx?id=6413
南區國稅局昨(23)日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買不良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時,個人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所取得的抵押物處分債權損益,及出售抵押物的所得,均屬財產交易所得,須課徵所得稅。
稅官指出,個人購入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經法院拍賣債權抵押物,原本應由第三人購入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房屋或土地),再由法院將承購人支付的價款,交給持有不良債權的債權人。
不過,南區國稅局發現,部分持有不良債權的個人,自行向法院購買其持有的債權抵押物,再由法院將其支付價款返還給他,形成同一人出售債權,再買回債權抵押物,但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指出,債權也是一種「財產」,個人取得債權後的處分收益,必須按照兩階段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首先,個人在購入債權並參與法院拍賣聲請承受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的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申報。
其次,個人以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後,日後出售抵押物產生的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而言,王君以500萬元購入價值2,000萬元的不良債權,法院又拍賣該債權的抵押房地,王君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1,200萬元,取得房地所有權。官員指出,王君的財產交易所得,是以拍賣價款1,200萬元,減去購入債權成本及費用共550萬元,王君須申報650萬元的財交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