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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16:51:10瀏覽69|回應0|推薦0 | |
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於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特別呼籲,兼營營業人於101年1月16日前報繳100年度最後一期(二個月為一期者為11至12月份,一個月為一期者為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另100年度如有股利收入,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該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補稅款並處5倍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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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