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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不受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之限制
2011/09/23 09:41:20瀏覽77|回應0|推薦0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人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至於與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即不受一處之限制,只要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範圍內,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邱局長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自當年度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逾期則於次年度才可適用。除此之外,在適用條件消滅前,往後亦不須每年提出申請。邱局長特別呼籲,若有土地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應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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