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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3 09:29:29瀏覽83|回應0|推薦0 |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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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