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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懶做! 卅歲女大學畢業不工作賴在家,老媽「訟」出門..
2013/04/23 23:18:57瀏覽711|回應0|推薦46

女畢業不工作賴在家 老媽「訟」出門

 

卅歲姜姓女子大學畢業後不工作、住家裡,不付水電、管理費,還要母親打掃房子;母親提告要求女兒搬家,女兒稱有權住在父親留下的遺產內。最高法院認定房子是姜父生前贈給妻子,非遺產,判決姜女必須搬家並將房子還給母親。

姜父少將退伍,育有五女,姜母為了萬華區眷村公寓告四女兒這間卅坪的公寓,目前由姜家老三、老四同住,每月管理費三百元,由姜母支付。

姜姓姊妹少與其他住戶往來,鄰居受訪時聽到她們名字,把手指放在嘴巴比了「噓」的手勢後說,住戶們鮮少與這對姊妹打招呼。鄰居認為,父母管教女兒天經地義,但女兒個性很衝,曾生起氣就報警告老父家暴;老母親在老伴過世後無法「應付」女兒,只好搬出眷村。

姜母提告指出,她和丈夫胼手胝足培養女兒大學畢業,女兒學有專精卻不肯工作,不盡撫養母親義務還霸占房子,連水電、管理費及打掃工作,都要她這七十多歲的老媽媽處理,為求有屋遮風避雨只好提告。

姜女反駁,房子是父親的,父親曾說要將房產留給她,家人當時沒反對;她認為房子屬父親遺產,她有占有及居住權利。

她說,她患有類風濕關節炎,嚴重時會失去行為能力、無法謀生,且領有身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母親應負照顧義務,不得遺棄她,要繼續養她,更不能排除她使用房屋權利母親身體不好,應該讓和母親同住的大姊負責。

法院調查,姜父三年多前罹患大腸癌後,由大女兒陪同到銀行將存款轉匯到妻子名下,並到戶政事務所辦印鑑證明,請代書辦房屋贈與登記;這間房子不是遺產,女兒沒權利繼續住下去,姜母要求女兒返還房子也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毫不相關,必須搬家還屋給母親

http://tw.news.yahoo.com/女畢業不工作賴在家-老媽-訟-出門-184900278.html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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