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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證明是清白的條件下才接受司法審判?
2013/02/03 08:08:22瀏覽396|回應0|推薦15

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國籍印度人林克穎,2012年冒用別人的護照潛逃出境,此人已經成為台灣的通緝犯。201321,這個通緝犯竟然透過在台灣念書時的老師﹝施明德的前妻艾琳達?﹞發表聲明,提出三點條件,表示如果司法單位能夠接受,他願意回台灣接受司法審判。這三點條件是:

1.      要求由國際人權組織擔任審判觀察員

2.      審裡時間除了人權組織外,還要 由台灣合法人權單位一同到庭聆聽

3.      事發當時有一份關鍵影帶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是並沒有成為法院的證物

以上背景說明請參考:http://www.udn.com/2013/2/1/NEWS/SOCIETY/SOC1/7676876.shtml

首先要澄應清的是,這個通緝犯並不是報紙說的英商,他既然潛逃出境之前還在學校註冊上課,他不是商人,更不是什麼英商,他其實是個印度阿三。

其次,如果真如這個通緝犯所說的他是清白的,那麼那個被撞死的送報生是活該倒霉?

根據這個印度阿三通緝犯提出的條件,他的意思是只要能夠證明他是清白的,他就回台灣接受司法審判。

世界上哪有這種事?在英國你可以殺人以後先潛逃出境,再找個人代你發表聲明,如果英國能夠證明你的清白,你就回英國接受司法審判?

評:胡說八道!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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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igerthethinker&aid=7276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