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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精選】公司資金大挪移 惹禍上身
2010/01/13 22:22:38瀏覽4172|回應1|推薦0
《施部長講法》

公司資金大挪移 惹禍上身

公司的「資本」、「資產」和「資金」,三者有何不同?很多人常混淆。

資本是股東對公司出資的總額,為一定不變的數額,如果要變動,程序很嚴格,例如增資或減資,所以和公司財產是不同的概念。

資產則是公司的財產總額。所以,當資產大於資本,顯然公司有盈餘;反之,資本大於資產,表示經營得不好。

至於資金,屬於公司可運用的現金範圍,數字是動態的,會有所增減。資金的來源是資本、舉債和盈餘三者。而資金的運用,包括轉投資和借人周轉,法令上有很多限制,必須注意。

舉例說,有家傳產公司的董事長,發現生意不易經營,這時候剛好有某生技公司邀他加入,他認為有錢途,就轉投資,成為持股四成的股東,沒想到投資失敗,導致原本公司也周轉困難,所以股東要求他賠償損害。

任意轉投資 損失要賠

這個董事長請教律師,律師告訴他:「事情大條了!」因為依公司法第13條,公司要轉投資,必須是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訂有投資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同意,但這個董事長決定的投資,都不符合這些條件,所以必須賠償損失。

董事長聽了仍不死心,再問律師是否可以由股東會事後追認?律師說,依經濟部的解釋,答案是「不可以!」不過,同行的經理腦筋轉得快,他提出,若是公司以營業權或商譽去轉投資,是否可行?律師才說,這樣就不涉及資本的變動,可以不受原來的法令限制。

另一家企業負責人王董則在高爾夫球場上,遇到另一個也是當老闆的球友李董向他訴苦,說公司周轉出了問題,希望向他借錢。錢借出去了,用的是公司的錢。但是後來那家公司居然倒閉,也沒有還錢,所以股東要求王董負責任。

王董抱怨說,公司之間互相借貸是商場常有的事,怎有要他個人負責的道理?不過,股東舉出公司法第15條說,公司的資金要借貸,除非對象是有業務往來的公司行號,或者有短期資金融通的必要,但是王董所做的並不符合這些條件,所以要告他背信。王董才發現,如果不好好處理,恐怕吃不完兜著走。

玩槓桿操作 風險不小

也有人用公司的錢去放高利貸賺利息錢,自認對公司有益,就主動抽成。後來有債務人要求降息,他不肯答應,導致雙方鬧翻,事情因此被公司股東發現,認為他中飽私囊,依公司法第15條告他侵占。

現在不少公司除了本業,也會操作股票、債券、和購買新興金融商品、基金等。利用財務槓桿來操作財務,風險很大,曾有公司股東發現公司負責人購買期貨不當,結果血本無歸,要求他賠償。

所以說,公司經營者運用資金,應以充實公司資金、永續經營為本,而且注意法令的限制,否則不但有民事賠償問題;若是發行公司債,而未經申請就變更使用目的,還有刑責。

公司經營者雖有高度權力,但也要思考法律約束,如果在公司資金的運用上,出現大量揮霍、亂買東西的現象,恐讓員工質疑,被指為沒有善盡受委任人的義務。對股東來說,公司金錢的利害關係永遠擺在最前面,「錢,不能亂用。」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5-0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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