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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起訴中國晉華公司及3名台灣人從事商業間諜
2020/10/27 06:29:39瀏覽13|回應0|推薦0

一個聯邦大陪審團對一家中國國有企業、一家台灣公司和三名台灣人提出起訴,指控他們共謀盜竊、輸送和擁有從一家美國半導體公司盜竊來的商業秘密,以便為中國政府控制的一家公司謀取利益。司法部說,所有被告均被指控共謀從事經濟間諜活動等罪名。

美國之音報導,被起訴的企業是中國福建晉華集成電路有限公司和台灣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UMC),他們被控從全球半導體業領軍企業、總部在美國的美光公司(Micron)盜取商業秘密。

美國還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下令禁止繼續轉讓被盜竊的商業秘密,並禁止某些被告向美國出口任何由聯華或晉華利用相關商業秘密所製造的產品。

美國司法部長塞申斯宣布了起訴的消息。他說:「美光據估計價值為1千億美元,佔有動態隨機存儲器產業的20%到25%的份額,這項技術中國在前不久才擁有。這起以及最近其它案件顯示,中國增加了針對美國的間諜活動,而且一直在迅速增加。我在這裡要說:夠了。司法部將本著操守和專業精神,大力起訴這類非法活動。」

聯邦調查局局長克里斯托弗·雷說:「沒有任何國家比中國對我們的觀念、我們的創新和我們的經濟安全構成更廣泛、更嚴重的威脅了。中國政府執意要獲取美國技術,他們不惜動用各種手段,從境外投資、收購公司和網絡入侵到獲取公司現任或前任僱員的服務以掌握內部信息。如果中國獲得了一家美國公司最重要的技術---這種使其成為行業龍頭的技術- --該公司將蒙受重大損失,我們的國家安全甚至也有可能受到影響。我們致力於與我們的聯邦、州、地方和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密切合作,抗衡來自中國的這一威脅。」

外勞仲介常見問題

Q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 1. 本國雇主於第1 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2. 聘前講習自105 年7 月1 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 含) 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 雇主是否需親自參加講習?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有沒有資格限制??
A 雇主得委託親屬代理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 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若是聘僱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 若是聘僱家庭幫傭,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Q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A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外勞仲介

Q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外勞仲介公司創立於民國85年至今二十幾年,經驗豐富充分了解雇主需求的人力外勞仲介公司,是勞動力發展署評鑑A級人力仲介,服務品質深受雇主與外勞的肯定。致力於解決台灣勞動力缺口,協助企業、家庭類雇主申請外勞各項人力資源服務。

相繼引進大量印、菲、泰、越外籍勞工從事產業(外籍廠工、廠勞;外籍營造工;製造業外勞;外籍漁工)及社福類(外籍看護;外籍幫傭)。由於3K產業(辛苦、骯髒、危險)台灣人不太願意做,外勞仲介確實解決許多企業老闆人力需求,使企業產能再創高峰,這是本公司從事外勞仲介最大的成就感。再又台灣人口結構日趨老化,本公司體恤每個家中有重症病患需、重度失能、老年照護的心力憔悴,秉持的同理心,親切服務用心挑選外籍看護、因此雇主的託付就是我們的責任,外籍幫傭來解決台灣社會正在面臨的長照問題。外勞仲介

「為產業經濟發展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一路以來用心經營,您善意的支持及遠處的掌聲使我們不斷成長茁壯!現在更結合「訓練」、「仲介」、「影音資訊傳達」三大體系,整合成一線之策略聯盟,及智能服務以期能為大眾帶來更完善、更便利之系統式服務,為社會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讓雇主無後顧之憂,加強服務,贏得口碑,這也是我們經營至今的重要原動力。

司法部說,在起訴書所指控的共謀盜竊之前,中國並沒有掌握動態隨機存儲器(DRAM)技術,中國中央政府和國務院公開把DRAM和其它微電子技術列為國家經濟重點。根據起訴書,被告之一台灣人陳正坤原為美光公司2013年收購的一家電子公司的總經理兼董事長,後來成為美光公司在台灣一家子公司美光記憶體(MMT)的總裁。MMT負責為美光公司製造至少一種DRAM芯片。美國司法部說,陳正坤2015年從MMT辭職,幾乎立即開始為聯華工作。在陳的安排下,聯華與福建晉華合作,由福建晉華提供資金,聯華將DRAM技術轉移給福建晉華進行量產,技術由兩家公司共享。陳後來成為福建晉華的總裁,並負責其DRAM生產設施。

美國司法部說,陳正坤在聯華公司期間招呼了很多MMT僱員,包括本案另外兩名被告何健庭(音譯)和王永明(音譯)。在離開MMT之前,何與王都盜竊了幾項與DRAM設計和生產有關的商業秘密並帶給UMC。王在離開MMT之前,下載了900多份美光機密和專有文檔,把它們存在USB外盤或個人云存儲內,使其在聯華工作期間,可以獲取相關技術。

依照美國法律,被起訴並不等於有罪。如果被判罪名成立,個人被告因經濟間諜罪名面臨最長15年的監禁及5百萬美元罰款,因竊取商業秘密罪名面臨10年監禁。如果公司被判有罪,每家公司面臨被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以及最高逾200億美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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