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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2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
2013/08/08 10:56:04瀏覽454|回應0|推薦0

102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注意事項

壹、申請時間:上學期至10月15日前、下學期4月15日前。

貳、計畫精神

落實政府免學費教育政策,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免學費計畫)比照國中小學生就學免繳學費概念,提供5歲幼兒免學費之學前教育,至低收入、中低收入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以下經濟弱勢家庭,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提升5歲幼兒就學機會。

參、補助對象

一、96年9月2日至97年9月1日間出生,且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幼兒園之幼兒。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且就讀於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幼兒園者。

肆、補助項目

免學費計畫之就學補助,包括「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二種,內容分述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不用交學費,其費用由政府給予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年由政府補助學費最高3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二、弱勢加額補助:除免學費補助外,幼兒與父親及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家戶年所得總額在70萬元以下者,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如餐點費、材料費、活動費等)。

三、前二項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名幼兒每學年最高得補助6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各補助額度請參閱102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附表1)。

伍、補助作業

「免學費補助」與「弱勢加額補助」採分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辦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隨到隨辦,並於園方送件後1個月內完成撥款程序,補助作業分述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

(一)公立幼兒園:一律採5歲幼兒入學即不收取學費之方式辦理。

(二)私立幼兒園:家長不用提出申請,幼兒於當學期實際就讀滿1個月,園方即可至系統協助造冊並辦理補助款申領作業;至於補助款撥付方式,園方得比照公立幼兒園於幼兒入園時即予減免,或收到政府補助款後再轉撥給家長等,但園方必須明確告知家長其補助款撥付方式。

二、弱勢加額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之5歲幼兒,除免學費補助外,得再申請本項補助,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如餐點費、材料費、活動費等代辦費。

(二)為符合公平正義之實施原則,凡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無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三)本項補助係以家戶年所得等認定補助資格及補助額度,因此,需由家長填妥園方發給之申請表提出申請,再由園方協助至系統比對,並將比對結果交給家長確認,造冊後再報送所屬主管機關審核及辦理補助款申領作業。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係依內政部10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規定,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者。

(二)弱勢加額補助所稱家戶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家戶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第一學期採計100年度之綜所稅資料、第二學期採計101年度之綜所稅資料;計算方式為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一親等親屬(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之年所得總額。

(三)弱勢加額補助所稱不動產,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協助提供「當年度」完成交查之資料;另依內政部10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之社會救助法第5-2條規定,所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個案審核後得不列入前述不動產計算。

(四)幼兒家長為軍教免稅人員且符合弱勢加額補助各級距,家長得自行檢附免稅者之全年薪資、幼兒與其父母親所得、不動產、家戶年利息所得等相關資料,採個案審核。

(五)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有納稅資料者,需提供其服務機構出具之當年度全年薪資證明;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

(六)少數因18%優惠存款因素以致存款儲金不高,惟家戶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以上者,自99學年起參考教育部其他教育階段就學補助之處理方式,得由家長自行提具其儲金數額等佐證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個案審核。

(七)就讀公立幼兒園之5歲幼兒,且為政府全額補助就學費用者,其受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影響,致停課期間衍生退費情形,所退費用留於各園方該款項項下支用,無須辦理繳回。

(八)中途離園之幼兒,其已申領之弱勢加額補助額度,逾該生就讀期間內實際繳交之代辦費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退費標準辦理補助款追繳事宜,且追繳費用係屬中央政府發放之補助款,爰應予歸還,並至本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修正補助款申領資料。

陸、各類身分別幼兒申請弱勢加額補助資格認定方式

基於便民原則及簡化補助作業時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年分二期函請相關部會提供就學補助所需資料,並先行註記於教育部資訊系統,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園進行補助資格比對及辦理申領作業,原則上,家長無須提供資料,但對於比對結果有疑慮,或系統查無資料,或有其他扶養事實,則需由家長自行提供佐證資料,各類身分別幼兒之認定請參閱附表2。

一、家庭狀況為單親者:

(一)認定原則:協議離婚案件為補助申請截止日前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另經判決離婚確定、死亡等特殊原因,以就讀時之事實加以認定,並以戶籍謄本為單親之證明文件。

(二)家戶年所得之採計:已約定父母其中一方具監護權,則採計幼兒及具監護權者之家戶年所得總額;若約定父母雙方均具監護權者,則採計幼兒及具監護權雙方(含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家戶年所得總額。

二、緩讀幼兒經鑑定安置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合作園時,申請弱勢幼兒加額補助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緩讀證明。

(二)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至下學期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則採計101年度者。

三、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之外籍配偶,本學期採個案審核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至下學期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則採計101年度者。

(二)有戶籍一方及幼兒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至下學期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則採計101年度者。

四、安置於寄養家庭、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就讀公立幼兒園者,以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就讀私立合作園者,以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寄養證明文件、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二)療育機構、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寄養家庭免付)。

(三)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托)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五、由父母以外(如祖父、祖母、姑姑、叔叔)扶養人照顧者,其申請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時,由實際扶養人檢具下列資料,採個案審核:

(一)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扶養證明文件【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入獄者之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

(二)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健保、醫療費用收據等)。

(三)扶養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至下學期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則採計101年度者。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慎規劃作業模式,務必縮短補助作業及撥款期程,俾使家長感受政府辦理補助措施之美意,並督導受理補助之相關單位及幼兒就讀園所,各項補助作業應重視民眾隱私及權益,並貼近民意感受,以發揮政策最大效益。

二、為保障家長受補助權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確實稽核所轄園所收費情形,並應加強宣導家長知悉其權益,如園方有擅自調高全學期收費總額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應依「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國幼班)作業原則」之退場機制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之就學補助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採擇優、擇一方式申領。

102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

實施對象 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兒園 低收入戶 全額補助 約1萬元

中低收入戶 全額補助 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 約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 最高6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 全額補助 無

就讀私立合作園 低收入戶 最高1萬5千元 最高1萬5千元

中低收入戶 最高1萬5千元 最高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最高1萬5千元 最高1萬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最高1萬5千元 最高1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最高1萬5千元 最高5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 最高1萬5千元 無

備註欄 1、102學年度補助對象為96年9月2日至97年9月1日間出生的幼兒。

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家長會費及課後延托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102學年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各類身分別幼兒認定一覽表

身分別 102學年認定方式及證明文件

家庭狀況為單親之幼兒 1.單親證明文件(含戶籍謄本,需列印記事欄;或司法單位判決書、死亡證明書等)。

2.具監護權者與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父母一方或雙方免稅軍教職人員之幼兒 1.免稅者之全年薪資證明。

2.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有納稅資料者 1.提供服務機構出具之全年薪資證明;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

2.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緩讀幼兒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的緩讀證明。

2.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之外籍配偶 1.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有戶籍一方及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其他 1.安置於寄養家庭、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之幼兒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以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者,以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寄養證明文件、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2.療育機構、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寄養家庭免附)。

3.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托)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2.父母以外(如祖父、祖母、姑姑、叔叔)扶養人照顧者 1.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扶養證明文件【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入獄者之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

2.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健保、醫療費用收據等)。

3.扶養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備註 上開表格所需提供佐證資料之採計年度,說明如下:

1.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102學年第1學期係採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之100年度資料,第2學期則為101年度資料。

2.全年薪資證明:102學年第1學期需提供100年度資料、第2學期為101年度資料。

3.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係採計補助當年度,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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