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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司機
2012/02/13 22:37

我們是一群您的支持者  去年十二月通過聯營公車票價漲價 業者承諾補助司機3000元 並追朔100年1月起 共36000元 全聯營公車業者都發了 就只有大有巴士未發半毛錢 交通局長也岑保證 一定會給司機領到 如今 跳票了 楊議員 您能幫幫我們嗎  辛苦了

Email:jj0604jj@yahoo.com.tw

mindy hu
2012/02/02 12:00

感謝議員  每逢生日都會收到議員親筆賀卡  我年都有留存  這是一位民意代表的真

心誠意  我由衷感激 同時也替松山 信義的居民慶幸  選區內有一位這麼優質的議

員  當然身為台北市民的我也是有幸的  雖然我住在中正區   有您在是台北市的福

氣  就像有馬英九在  是臺灣   是中華民國的福氣 

經常在議會的民政質詢  工作報告  或預算審查時會看到您的風采  總在默默祝福

您  希望在主的保佑之下  議員身體健康   有機會更上一層樓  為更多的人民服務 

衷心

祝福您  感謝您

Email:ao-min@mail.taipei.gov.tw

阿海
2012/01/17 12:45
懇請 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並且有危及敝人生活之現實問題,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使用同一個衛星頻道,侵擾或毀謗本人之做為。〕Help,please。
懇請 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敬請要求彭玉英女士、蔡麗珠女士、邱淑娥女士〔公司負責人?〕、劉明賢〔官員〕、劉煌源〔官員〕、邱文甫〔官員〕、林柏青〔警察〕、蕭智仁〔警察〕、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Good luck.“Over” !
敝人只不過是一名小小百姓,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Good luck.“Over” !
Q:“最後一餐”、“鴻門宴”:敢是慶祝榮退真傷重!?


阿海
2012/1/17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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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5 12:20
 

臺灣人民的揭弊英雄邱毅委員,

您是一個犧牲自己的無私蠟燭 照亮臺灣人民的心 燃燒自己。您辛苦危險揭發弊案,讓這些貪污犯恨死你,像謝長廷高雄貪污團體 阿扁貪污集團,(阿扁兒子至今逍遙法外)蔡十八的民進黨得利同夥和她家族企業財團 民進黨流氓政客們貪污犯們 他們一起邪惡的害你,造成你的失敗。

您雖然敗選,但是您實際勝利了,你不用辛苦勞累的去揭發弊案了 其他國民黨立委也太懶惰了,希望其他國民黨立委要努力了, 您需要休息和調整, 做馬政府的官員 繼續爲臺灣人服務。

臺灣人民需要您!

謝謝您的辛苦!

謝謝您的勇敢!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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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1 08:15
誰相信蔡十八?
蔡十八右手簽字撥銭 左手拿錢 蔡十八自己家族和同夥得利
億萬富婆A蔡 蔡十八 沒有丈夫 沒有子女 沒有家庭 是生在小妾家庭,有家族企業利益和民進黨貪污集團A銭, 
誰相信蔡十八?

誰相信蔡十八?

阿海
2011/12/07 17:56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懇請 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Question:聽聞得知,“淺短的策略∙∙∙”是語出於劉邦友日記之內容記載。
請教一下劉煌源與劉明賢,這句話代表什麼意義呢?
Question:“劇本”
請教一下劉煌源、劉明賢與邱文甫,到底是有哪些人參與劇本事件呢?
請教一下劉明賢、邱文甫與林柏青,到底是有哪些人參與“那一場戰役”呢?
Question:
東莒島與西莒島相隔約3000公尺海面,請教一下邱文甫,要怎樣才能“晚上偷溜出去縱火”呢?
“台灣的法院只剩下建築物而已。”
請教一下邱文甫,到底是誰害你瀆職呢?
Question:
聽聞得知,逮捕到林柏青的公文是後來又補發的,請教一下邱文甫,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請教一下邱文甫,到底有哪些人參與“食物中毒事件”呢?到底是誰害你“殺人滅口再滅口”呢?
Question:“謀殺親夫”
聽起來就是邱文甫的技術高超,玩得巧、玩得妙,不但達到封口的效果,而且達到陷害第三者之目的。〔“邱文甫在上,XXX在下。”〕
Question:邱文甫可以說是彭玉英女士的“私人檢察官”了。
請教一下彭玉英女士,為了救人一命,有須要危害第三者的生存嗎?

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敬請要求邱文甫、彭玉英女士〔& 彭明珠〕、蔡麗珠女士〔& 劉貞櫻〕、邱淑娥女士〔“生產技術”〕、劉明賢、林柏青〔“沒有身分證的那一個”〕、蕭智仁〔“食物中毒事件”〕、江幸恬〔“目標江幸恬”〕、簡達諒先生、簡清文、簡秀愉〔“為了xxxxx”〕、黃悅敏〔“強姦黃悅敏”〕、劉煌源、劉永慶、許志雄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使用同一個衛星頻道,侵擾或毀謗本人之做為。〕

避煞而已。
“Over” only。Good luck. Bye-by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阿海
2011/12/7

阿海
2011/12/07 17:55
懇請 議員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歸納”〕: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非法公開庭” :
邱文甫公開之意思表示:“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主謀才是真正的兇手”、“淺短的策略是微罪不足舉,已經不存在了。主謀才有殺害劉邦友的動機”、為了維護司法尊嚴,只是規勸投案”、“法律就是這樣”∙∙∙∙∙
前提:聽聞之事實,伊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之官員。
反詰問:
“司法人員第一名錄取之人”: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
“一發不可收拾”:顧名思義,就是舉熗擊發,射向被害人,造成後續的滅口屠殺現場人員之狀況。
“淺短的策略”:根據對方之說詞,是因為外島事件,邱文甫犯了瀆職罪行,為了遂行“淺短的策略”,案發當天的“那一場戰役”就顯得是勢在必行。
“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本人一直都是工廠的勞工,與對方之所有人員向來就是不相往來。若非劉宅官邸血案,邱文甫有可能每天在與本人周旋案情嗎?
反詰問:
案發前:既然案發前有“貪污腐敗”的情形,那麼誰有往來,誰交往密切,還看不出來嗎?
實行“淺短的策略∙∙∙”:既然邱文甫要實行“淺短的策略”,有可能事先告知林柏青嗎?
案發後:既然是一句“誰啊”害林柏青被逮捕,又為何會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呢?邱文甫與蕭智仁究竟是何等的親密關係,邱文甫非幫助他公然毀謗本人不可呢?

阿海
2011/11/16 12:22
懇請 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非法公開庭” :
邱文甫公開之意思表示:“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主謀才是真正的兇手”
∙∙∙∙∙
邱文甫公開之意思表示:“淺短的策略是微罪不足舉,已經不存在了。主謀才有殺害劉邦友的動機”、“為了維護司法尊嚴,只是規勸投案”、“法律就是這樣”∙∙∙∙∙
前提:承續之前公開的討論內容,邱文甫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之官員。
反詰問:
“司法人員第一名錄取之人”: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
“一發不可收拾”:顧名思義,就是舉熗擊發,射向被害人,造成後續的滅口屠殺現場人員之狀況。
“淺短的策略”:根據對方之說詞,是因為外島事件,邱文甫犯了瀆職罪行,為了遂行“淺短的策略”,案發當天的“那一場戰役”就顯得是勢在必行。
“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本人一直都是工廠的勞工,與對方之所有人員向來就是不相往來。若非劉宅官邸血案,邱文甫有可能每天在與本人周旋案情嗎?

“非法公開庭” :
對方公開之意思表示:案發時出現在命案現場,其實是“巧合而已”,邱文甫舉熗擊發,射向被害人,造成後續的滅口屠殺現場人員之狀況,因為沒有殺人動機,所以並非是法律上的事實,反而是生活受到威脅的第三者,以陳述事實做為申訴之標的,是構成司法上之加重毀謗罪之行為。
反詰問:
案發前:既然案發前有“貪污腐敗”的情形,那麼誰有往來,誰交往密切,還看不出來嗎?
實行“淺短的策略∙∙∙”:既然邱文甫要實行“淺短的策略”,有可能事先告知林柏青嗎?
案發後:既然是一句“誰啊”害林柏青被逮捕,又為何會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呢?邱文甫與蕭智仁究竟是何等的親密關係,邱文甫非幫助他公然毀謗本人不可呢?
評論:既然劉宅官邸血案之真相已經散佈開來了,不依法處理,豈非讓世人恥笑本國之司法呢?事理已經是非常地明白透徹了,然而時下邱文甫卻依舊要公然以顛倒是非之說詞迷惑人心,完成司法上既成事實之目的,請問十幾條人命,加上貪污腐敗,加上一些重大事件,都可以這麼做了,那麼將來台灣的任何司法案件,豈非皆可依此一司法慣例而比照辦理了呢?
本國之法律果然是博大精深,一般人不能理解,只有“司法官第一名錄取之人”才可以運用自如,堪為司法界之“模範楷模”,當之無愧?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懇請 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Question:聽聞得知,“淺短的策略∙∙∙”是語出於劉邦友日記之內容記載。
請教一下劉煌源與劉明賢,這句話代表什麼意義呢?
請教一下劉煌源,真相你比我知道得更加詳細,可是你的策略與做為,難道不是在利用邱文甫間接危害敝人之生存嗎?
Question:邱文甫可以說是彭玉英女士的“私人檢察官”了。
請教一下彭玉英女士,為了救人一命,有須要危害第三者的生存嗎?

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敬請要求邱文甫〔“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的那一個官員〕、彭玉英女士〔& 彭明珠〕、蔡麗珠女士〔& 劉貞櫻〕、邱淑娥女士〔“生產技術”〕、劉明賢、林柏青〔“沒有身分證的那一個”〕、蕭智仁〔“食物中毒事件”〕、江幸恬〔“目標江幸恬”〕、簡達諒先生、簡清文、簡秀愉〔“為了xxxxx”〕、黃悅敏〔“強姦黃悅敏”〕、劉煌源、劉永慶、許志雄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避煞而已。
“Over” only。Good luck. Bye-by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阿海
2011/11/16

阿海
2011/10/21 10:15
“非法公開庭” :
邱文甫之公開的意思表示:“所有的人已經指控你是主謀了;”“主謀才是真正的兇手;”“法律就是這樣;”“相信他的法律專業。”∙∙∙
反詰問:
A.包括“一名官員,兩名警察。”、“爾虞我詐、官官相護、肝膽相照、貪污腐敗、怨怨相報∙∙∙∙”、“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若非對方說出,敝人又怎麼會知道這些事情!
B.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
“一個主謀,一個兇手,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
原來是:伊泥中有伊,伊泥中有伊;一個害伊落胎,一個害伊瀆職,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原來是外島猛沃港一事,邱文甫的同母異父之兄弟害他瀆職,這才是發生劉宅官邸血案的導火線。
C.林柏青與黃悅敏是夫妻關係,可是卻又有一說是“黃悅敏的骨肉是邱文甫的。”為了將來可以取得經營主導權,為了偉大的理想與抱負,並且贏得美人歸,偏偏有一個向來以大哥自居的林柏青“吃人告告”,簡直就是無視於他是官場的大紅包〔貪污腐敗〕!
D.就是因為許多的因素與癥結,邱文甫為了遂行“淺短的策略”,案發當天的“那一場戰役”就顯得是勢在必行,偏偏邱文甫的同母異父之兄弟又給他搞了個“同島一命”的處境,然後又因為“Mother love you”的關係,遂以公務員之身分,偽造文書陷害第三者,造成“罪加一等再一等”的狀況!
“同島一命”:外島戰地之精神標語,引申為生死與共之意思。
E.“危害到許多的家庭。”:天地那麼廣闊,時間那麼幽長,偏偏要利用裙帶關係造成牽連甚廣的狀況!造成牽連甚廣的狀況,純粹是邱文甫的個人行為與家庭事業。〔非常另類的理想國。〕
眾所周知,發生劉宅官邸血案,是劉縣長任內,他底下的一群義子參謀〔官僚〕之間的爾虞我詐所造成!敬請要求邱文甫〔“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的那一個官員〕、彭玉英女士、蔡麗珠女士、邱淑娥女士、簡達諒先生、劉明賢、林柏青〔“沒有身分證的那一個”〕、蕭智仁〔“食物中毒事件”〕、江幸恬、簡清文、劉煌源、劉永慶、許志雄、簡秀愉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之行為。

懇請 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阿海
2011/10/21

阿海
2011/10/21 10:14
懇請 議員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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