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提昇動力機械行駛道路安全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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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 新聞稿〕轉貼
交通部已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作業,
未來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均將依重量規格尺度分類核發牌證懸掛納管,
並應裝置如防止捲入裝置等安全設備,
而相關特定大型動力機械亦需應配備前導後衛車輛隨行,
預計本(100)年3月15日施行。
本次檢討增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動力機械行駛道路安全管理重點包括:
一、依總重量及尺度規格檢討動力機械分類為普通(42公噸以下)、
重型(逾42公噸但75公噸以下)及大型重型(逾75公噸以上)
等3類,俾依分類依據規範駕駛人資格及行駛道路等
更臻周延管理規定。
二、規定輪型動力機械申領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道路前,
應依規定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
並懸掛固定於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現行動力機械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
駕駛總重量逾3.5噸動力機械,則應領有大貨車以上駕駛執照;
增訂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
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四、增訂動力機械行駛道路,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
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
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
五、方向盤非在左側或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
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
未來該等前導及後衛之車輛,應於車輛後檔
玻璃上方標示「動力機械前導車」及「動力機械後衛車」
之文字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