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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6 15:58:20瀏覽491|回應0|推薦0 | |
桃園縣議員李柏坊於縣議會質詢時指出,酒測值未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不得駕車」之規定,於車禍發生時,是「意外」還是「酒駕」引起,是否交由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做為認定依據? 李柏坊表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耳熟能詳的警語,然現代人應酬難免,酒測值0.25毫克就達處罰標準,超過0.55毫克則以公共危險罪告發;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不得駕車之規定,如未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而遭第三者駕駛之車輛擦撞,是否應交由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於釐清事實真相後再移送,避免在移送與交保過程中,耗費檢、警雙方的人力? 李柏坊表示,刑法第185-3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車禍事件頻傳,是「意外」還是「酒駕」引起,應該有更多佐證,而非肇事就認定是喝了一點點酒的駕駛所造成,讓民眾信服。 李柏坊表示,因為個人酒精耐受度不同,如果單純酒駕被測出呼氣0.55毫克,或「推算」超過0.55毫克,就以公共危險判刑,恐有爭議,執法者應以被告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為判刑要件。 李柏坊表示,嚴格取締酒駕,大家都舉雙手贊成,但法律上該是意外事件就是意外,不能因一方有喝酒,就全部歸咎酒駕。德、美等國除了有0.55毫克的規定,還有其他客觀的證據,如駕駛蛇行、無法走一直線、無法畫圓圈、語無倫次等等,數據只是參考而已,必須審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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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