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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6 07:07:43瀏覽37|回應0|推薦0 | |
◎都市計畫內-都市土地-農業區 僅得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 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 不在此限。
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 建築面積 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200坪), 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 不得小於八公尺。
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 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 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 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https://blog.xuite.net/precious101/family/541970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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