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
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
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
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97-57069-fcef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