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機車的路考項目與重型機車路考項目一樣,包括有直線平衡駕駛、鐵路平交道、交岔路口、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及全程道路行駛等考科。
不過,目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規規定,汽車駕照的持有人可以騎乘輕型機車。
因此目前擁有汽車駕照的人,還是跟以前一樣可以騎輕型機車的,不需要考照也不會違法。
交通部預計要今年六月前才會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送交立院審查修法,
因此在修法之前,變成民眾要騎輕型機車有兩種選擇:
1.考輕型機車駕照,包含路考
2.持有汽車駕照
至於如果修法之後,之前拿到汽車駕照的人,如果要騎輕型機車的話,是不是要重考牌照呢?
根據交通部表示,目前的考慮是傾向於「不溯及既往」,會挑選一個日期,
在該日期前取得的汽車駕照仍可騎輕機,不過詳細細節仍然需依照到時立院通過修法的內容而定。
輕型機車路考的項目包括?
輕型機車的路考項目與重型機車一樣,項目包括:
1.直線平衡駕駛
(圖片來源:新竹監理所)
2.鐵路平交道
(圖片來源:新竹監理所)
3.交叉路口
(圖片來源:新竹監理所)
4.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圖片來源:新竹監理所)
5.全程道路駕駛
6.其它技術操作
2016年1/1日監理所有哪些新措施?
交通部監理所於昨天發佈新聞稿表示,從今年1/1日起,即將實施以下新措施;
1.機車預約考照
自105年1月4日(星期一)起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提供機車預約考照服務。
報考機車駕照的民眾,只需上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
在家裡就可以輕鬆預約報名考試。
完成預約報名手續後,考照當日上午8時30分前攜帶身分證、
身體檢查合格之體檢表(或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一吋相片一張(需與體檢表相片相同)、
報名費250元及駕照費200元 (如有交通違規案件應先結清)。
2.輕型機車考照納入路考
為配合法規修訂,自105年1月1日起輕型機車考照納入路考,其相關規定如下:
- 申請輕型機車考照應參加筆試、路考(騎乘輕型機車應考)合格後,
- 始得核發輕型機車駕照,另有關輕型晉級重型考照,
- 再加考路考項目均依現行普通重型機車考驗項目辦理。
- 現行普通重型機車路考評分標準暨成績紀錄表
- 修正為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駕駛人路考評分標準暨成績紀錄。
3.酒駕違規須參加6小時道安講習課程
自104年8月1日起1年內2次(含)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的酒駕違規者,
須參加6小時道安講習課程;課程內容為「交通法令與安全駕駛」、
「肇事預防與處理、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酒駕生命教育」等各2小時,
臺北區監理所暨轄站於105年2月起陸續開課,
另鑑於近來國內陸續發生多起聯結車重大交通意外事故,為落實行車安全及減少事故之發生。
4.聯結車職業駕駛人專案講習訓練
臺北區監理所表示,自105年1月起辦理聯結車職業駕駛人專案講習訓練,
加強聯結車職業駕駛人交通安全各項相關知識及技能,
對象為近3年曾駕駛聯結車違反處罰條例
(第33條第1.16.17款、第40條超速、第53條闖紅燈、第54條鐵路平交道及第62條肇事違規,
違規車種需為聯結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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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訂有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另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五條修正,刪除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免路考規定,
自105年1月1日起輕型機車納入路考,申請輕型機車考照應參加筆試、路考(騎乘輕型機車應考)合格後,
始得核發輕型機車駕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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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汽車駕照可否騎輕型機車
綠委籲交通部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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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陳情,因為普通重型機車的駕照遭吊扣後,持有小型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卻被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的規定處罰,這種裁罰凸顯交通路政機關未有明確的條文規範,
讓民眾在無法全面得知法律規範的狀況下,而觸犯其他法規。.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14日電)民進黨立委黃國書今天說,道安規則規定有小型車駕照,
得駕駛輕型機車;和公路總局規定考取輕型機車駕照要筆試及路考的規定有適法性的疑義,
交通部應盡速釐清相關規範並修正。
黃國書辦公室今天下午發出新聞稿表示,黃國書今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針對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是否能駕駛輕型機車向交通部提出質詢,
特別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和
公路總局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考取輕型機車駕照要筆試及路考」的規定,有適法性的疑義,
要求交通部應盡速釐清相關規範並修正道安規則。
黃國書表示,根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這表示只要駕駛人持有小型車駕照,就可以持此駕照騎乘50cc以下之機車。
黃國書說,但這條規定卻因為交通部的兩項公告和函釋,衍生出有爭議性的判決。
第一項為交通部的函釋,不論駕駛人是否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只要被吊扣或吊銷,
其駕駛輕型機車的資格也受到連帶處分;
第二項則是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考取輕型機車駕照要筆試及路考,
這兩項規定顯然和道安規則有所出入。
黃國書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陳情,因為普通重型機車的駕照遭吊扣後,持有小型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卻被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的規定處罰,這種裁罰凸顯交通路政機關未有明確的條文規範,
讓民眾在無法全面得知法律規範的狀況下,而觸犯其他法規。
黃國書要求,交通部應盡速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的規定,而不是讓道交條例、道安規則、
交通部函釋以及公路總局公告之間的適法性矛盾,造成民眾無所適從、無法可依的困境。
(編輯:楊凱翔)1070514.
from: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514/275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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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