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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2 08:38:33瀏覽1411|回應15|推薦142 | |
法令規定,羈押被告若有脫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得依檢察官之申請,予以禁止接見、通信。 公公不是被告,他只是生活無法自理,被家人送進安養中心養老,可是老人家成天想回家,只要家人去看他,就吵翻天,所以護理長權充檢察官,對公公發出「禁止接見」之諭示,未不造成安養院的困擾,我們只得勉為其難的配合。 原因是,有一天大伯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去探視公公,不料公公精神一來,竟追著大伯跑,要跟著大伯回家。在醫護人員的勸阻下,公公當然無法如願,結果老人家開始撒野,看到窗戶就爬,看到電梯就衝,把護理人員整翻了;最後,竟將大便塗得滿床都是,讓人傻眼,然後使性子不吃飯。 因此,當天我與木頭外子下班去探視公公時,被擋在護理站,傾聽護理長對公公欲哭無淚的指證,護理長請求說:「妳公公好不容易睡下,別又讓他見著你們,否則又吵著要回家,情緒很難安撫。」 聽聞公公的「暴行」,只好連連對護理站的人員賠不是,也只好配合護理長的建議,暫時不出現在老人家面前,讓他慢慢適應。 之後,我們還是天天到安養院的護理站報到,聽取有關公公的最新狀況報導,然後像小偷一樣,到他的房門口偷窺。 護理長說,我們不出現在公公面前時,他的情緒都很穩定,正常飲食,也會到走廊走動,要我們放心,她建議二周後,再試著與公公見面。 公公呀公公,您要加油呀,您可要表現良好,護理長才會通知我們,說您已「解禁」,這樣我們才能光明正大見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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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