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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
2013/10/12 23:34:30瀏覽17897|回應3|推薦51

直行車有絕對的路權是欠缺周密不合理的! 目前台灣還有許多未有左轉燈與右轉燈之害人舊款三顆式紅綠燈...這直行車.左轉車.右轉車皆有路權的模凌兩可情形下...造成了交叉點撞車方程式......

十次車禍九次快.馬路如虎口.欲速則不達.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等...大家也都耳熟能詳...當騎車.開車越有經驗的反而行車越保守...因為...遇多了...也...看多了...更...嚇怕了......

屢見不顯為直行車與左轉車的車禍交通事故...其中又以橫衝直撞行徑超速直行機車與左轉汽車撞車之多如牛毛...在皆有路權的情形下發生車禍其爭議與糾紛可想而知......

依據民國95年9月14日修訂新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表示直行車有絕對的路權...這樣的恐龍法條明顯有推卸爭議而便宜行事之嫌...不如舊制之「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來的合理與人性......

上述恐龍法條的新制...當遵守交通規則的左轉汽車莫名被超速搶快的直行機車高速撞擊...因而導致騎士重傷或不治...難道遵守交通規則的左轉汽車就該啞巴吃黃蓮背負較重的肇因嗎? 這實在有欠公平性...常理可推論...直行機車會導致重傷或不治為超速佔大多的成因...且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是常識......

雖說遊戲規則有明定...但調解委員會與法院通常會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直行車應注意未注意」之73來處理肇責...若經鑑定單位鑑定結果證實機車嚴重超速機車則為肇事主因......

除了轉彎被撞吃悶虧之外...最不合理的是若撞的一方有傷亡...被撞的一方哪怕是肇責只有百分之一...也要背負過失傷害...而這個過失傷害之以刑逼民法條根本是敲竹槓條款...給有心人用來獅子大開口威逼恐嚇取得高額理賠金的藉口......

最近常發現 18 至 22 歲間騎打檔入門重機的小屁孩...在此奉勸別為了逞一時的追風快感而賠了健康或丟了性命...除了害人害己製造社會問題與浪費社會成本...更讓自己的家人傷心難過...不值得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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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tart8588&aid=8993922

 回應文章

藍色小惡魔
2016/08/20 23:03
這讓主管機關偷懶省麻煩而造成不公平的判決,直行車搶快怎麼可以完全沒錯呢?
星際訪客(start8588) 於 2016-08-21 16:41 回覆:
.|.

星際訪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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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8 17:16
除了轉彎被撞吃悶虧之外...最不合理的是若撞的一方有傷亡...被撞的一方哪怕是肇責只有百分之一...也要背負過失傷害...而這個過失傷害的以刑逼民法條根本是敲竹槓條款...給有心人用來獅子大開口威逼恐嚇取得高額理賠金的藉口......
星際訪客(start8588) 於 2013-11-20 02:10 回覆:
這看似立意良善以傷者為大當基礎的恐龍法條...本身在設計上就有嚴重的弊病...讓很多人有理難伸而吃了悶虧當了恐龍法條下的犧牲者...非常的不公平也不正義! 這表示若不小心與人發生車禍...當發現對方有受傷時...得先搞個自殘以求自保呀(此為錯誤示範)......詫異

星際訪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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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22:05

林老師的小提醒:車險的重要性(尤其是社會新鮮人)
近期多起事故,皆因無車險,需自行面對理賠而煩惱。
行駛汽、機車,在職場上奔走,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強制險]之外,都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方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龐大的理賠金所困擾,而走向訴訟,傷神費時。

轉載自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826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