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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陳長文會客室的對話紀錄
2013/02/27 01:02:27瀏覽379|回應0|推薦3

陳長文助人是有選擇性的
與陳長文會客室的對話紀錄


2007/09/26 19:42  刪除 |回覆
陳長文會客室留言
當年國是會議 我曾帶投資公司受害人去陳情
您敷衍了我們幾句  被我罵了一頓
您眼眶紅了  似乎良心發現
現在我幫助冷血銀行受害人
知道您有些改變 常寫些不錯的文章  說些真話
只是不知道是否願意伸出援手
以您的專業實際為這些可憐的  受壓迫的人做些好事
希望不至於還是和以前一樣的說說罷了
我是王為仁  0923-101305
想做點實事就請和我聯絡

 
2007/09/27 14:32  刪除 |回覆
陳長文博士除了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外,同時擔任政治大學教授卅年;還是紅十字會廿年志工、導盲犬協會終身義工;理律文教基金會1999即成立,舉辦各種培養大學生涉外/醫學/法律事物的能力及興趣之活動。任何人一天都只有廿四小時,您何不邀請其它社會賢達參與呢?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7 15:57 回覆:  刪除 
我只是想試試他有沒有進步
第三者不知內情
何必多言
 
 
2007/09/27 16:58  刪除 |回覆
對於陳博士而言,你又何嘗不是第三者? 難道不認同你的看法和言論,就是沒有進步嗎?你自己有沒有進步呢?人家只是修養好,不會隨便就開口罵人罷了。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8 10:18 回覆:  刪除 
國民黨執政貪腐時期 沒看過陳大律師投書指斥  是當時修養好嗎
我倒是一直沒有進步 不管哪一黨執政 永遠都和弱勢族群站在同一邊
 
 
2007/09/27 17:06  刪除 |回覆
三月娃背債 大法官冷眼看?

【2007/09/10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嘉義市趙先生三個月大的兒子,因法院認定未在出生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成為全國年齡最小的債務人。看到這則新聞,身為法律人的筆者真的覺得羞恥至極,任令這種違反人權、荒誕至極的事情一再發生,筆者不禁要問法律人們「畢生習法,所為何事?」竟然讓這種人權謬劇反覆上演、一再發生,能夠心安嗎?

除了要譴責立法院怠於修法解決問題,筆者更要嚴厲譴責司法院大法官們,爭官求位不落人後,但職司憲法守護的神聖職位的諸君,對於台灣的人權促進,盡了幾分力?

民法讓繼承人對繼承之債務負無限、連帶之清償責任,實已違反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民依憲法第十五條享有之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這種違憲的繼承法律,大法官的心腸可謂「堅若鐵石」,從來無動於衷!

當然,大法官的釋憲權是被動的,如果沒有人依法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大法官也不能主動解釋。但據筆者所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曾多次於審理相關繼承案件時,多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然而,大法官卻自二○○六年十月起陸續以程序方式決議不受理(例如:會台字第七七九二號),令任無辜的繼承人難覓生路,真只有官僚殺人可以形容。大法官透過釋字第三七一號,將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收攏在手,但卻又透過不受理的方式,對繼承惡法漠視不理,這種冷漠、對弱勢者苦難漠不關心的態度,只能用尸位素餐、造惡業來形容。

這讓我想到不久前接到一位在大學擔任校長的友人來信,提及指導的一位博士生,父親於十多年前死亡,他們一家四口繼承父親留下的巨額債務。多年來壓得喘不過氣,母親因此得憂鬱症幾度想輕生,子女也被壓得抬不起頭。

友人告訴我,這位博士生很優秀,但卻幾乎無力完成學業,他不忍心,只好自己私下資助這位學生,但又無奈地感到力量薄弱,他問我:「我不懂法律,難道法律真的束手無策嗎?」面對這個問句,我久久無法言語,法律不是沒有辦法解救這些苦命人,而是一群把持高位的冷漠大法官怠於行使手中救民出難、維護人權的憲法高權。

這種放任、坐視人權受侵的惡跡,大法官已不是第一次,冷漠麻木的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剝奪了已取得中華民國公民身分的大陸新娘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則惡劣至極的可恥解釋,令筆者至今難以釋懷!

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竟有這種「債務無期徒刑」的惡法持續荼毒人民,讓弱勢者永難翻身!我必須說這是包括我在內的所有的法律人,尤其是大法官們的集體之恥!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8 10:19 回覆:  刪除 
這篇不錯
知行合一更好
 
 
他的眼眶紅是被你沒有修養亂罵人的話氣紅的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8 10:09 回覆:  刪除 
不在現場 請勿亂猜好嗎
還是老師就是這樣教你的
 
 
2007/09/28 11:19  刪除 |回覆
我是陳律師部落格義工,是採訪他新聞而認識的媒體記者,你自己不要亂猜。
不再對你因自以為正義,就有權利對別人頣指氣使的態度回應。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8 11:38 回覆:  刪除 
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
回應不回應你可自主
既然是記者就應該據實報導
形容詞可別自以為是的亂用
 
 
2007/09/28 12:06  刪除 |回覆
全世界你最對,行了吧。
從此對你這個自我中心的人視弱無睹。你的部落格留著自己看吧。儒子不可教,我不需要浪費時間在這,
你用偏激的心態做對的事,這是你令人討厭的原因。要人家 support 還惡言相向,可笑。
為什麼你只看到自己做事沒看到別人做事? 你年紀比陳律師小,但人家廿年前就從事志工/義工服務,導盲協會和紅十字會幫忙的兩岸人民都不是弱勢嗎?
在這兒大言不慚地批判別人文章還可以!!!你自己文章寫得就不怎麼樣!!!十隻手指頭只會指別人,和陳水扁有什麼差別?

http://www.bookzone.com.tw/Publish/preface.asp?bookno=GB243

記得有一次在幫陳老師整理文獻時,我忽然看到陳老師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聯合報》發表的一篇文章:「自由的代價──從國際法論劫持中共民航機」。該文從國際法的角度,評論當時六位劫持中共民航機投奔南韓的「反共義士」的法律責任。在當時兩岸敵對的情況下,政府鼓勵大陸空軍飛行員駕機起義來台,因此不論政治或社會輿情,也將這樣的期待擴而寄放在劫持民航機的反共義士身上,政府與人民均普遍希望他們可以早日「光榮的回歸祖國」,在這樣的氛圍中,陳老師卻在評論文寫道:「從『現實面』來看,他們卻是劫持民航機的『國際犯罪者』,應該受到適度的懲罰。」那是國內尚處在政治威權的時代,這種「政治上不合格」的話,陳老師仍甘冒不諱的堅持自己的國際法專業,勇敢說出了他的意見。

這種堅持法律專業的態度,也經常可以在陳老師的評論文中看到。當美國在九一一事件後出兵攻打伊拉克時,陳老師隔日隨即撰文批評美國行動違反國際法,當時我們的政府還表態支持美國的軍事行動。陳老師這個先驅的觀點,在數年後,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才公開表示,美方行動違反聯合國憲章。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8 18:28 回覆:  刪除 
我從來不敢認為自己的文章寫得好  也從來不敢認為自己事情做得都對
所以才遇事就請教律師  以免誤人之事
你們可以請問陳律師  國是會議時他給我們的承諾有兌現嗎 
事後我有追究嗎  不是沒有嗎  因為我們並沒有把希望全部寄託在他身上
肯熱心指點弱勢族群的律師還是有的
上次留言有失禮嗎  為何不回應還被刪除  所以這次敘述稍微詳細以資提醒  又錯了嗎
就因覺得陳律師最近表現不錯才會去試試  誰能勉強他呢  除了他還是有律師願意無條件幫助卡債族的  否則我們也不至於能夠提出許多主張
我們講話 做事是負責任的 希望你們也是一樣
好好問問陳律師 大家再打筆仗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8 19:24 回覆:  刪除 
在留言中我有留真名及行動  許多文章中也留有地址 上網也查得到
你能夠比照辦理以示負責嗎  期待中
 
 
2007/09/28 12:11  刪除 |回覆
全世界你最對,行了吧。

從此對你這個自我中心的人視若無睹。你的部落格留著自己看吧。儒子不可教,我不需要浪費時間在這,

你用偏激的心態做對的事,這是你令人討厭的原因。要人家 support 還惡言相向,可笑。

為什麼你只看到自己做事沒看到別人做事? 你年紀比陳律師小,但人家廿年前就從事志工/義工服務,導盲協會和紅十字會幫忙的兩岸人民都不是弱勢嗎?

在這兒大言不慚地批判別人文章還可以!!!你自己文章寫得就不怎麼樣!!!十隻手指頭只會指別人,和陳水扁有什麼差別?

http://www.bookzone.com.tw/Publish/preface.asp?bookno=GB243

記得有一次在幫陳老師整理文獻時,我忽然看到陳老師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聯合報》發表的一篇文章:「自由的代價──從國際法論劫持中共民航機」。該文從國際法的角度,評論當時六位劫持中共民航機投奔南韓的「反共義士」的法律責任。在當時兩岸敵對的情況下,政府鼓勵大陸空軍飛行員駕機起義來台,因此不論政治或社會輿情,也將這樣的期待擴而寄放在劫持民航機的反共義士身上,政府與人民均普遍希望他們可以早日「光榮的回歸祖國」,在這樣的氛圍中,陳老師卻在評論文寫道:「從『現實面』來看,他們卻是劫持民航機的『國際犯罪者』,應該受到適度的懲罰。」那是國內尚處在政治威權的時代,這種「政治上不合格」的話,陳老師仍甘冒不諱的堅持自己的國際法專業,勇敢說出了他的意見。

這種堅持法律專業的態度,也經常可以在陳老師的評論文中看到。當美國在九一一事件後出兵攻打伊拉克時,陳老師隔日隨即撰文批評美國行動違反國際法,當時我們的政府還表態支持美國的軍事行動。陳老師這個先驅的觀點,在數年後,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才公開表示,美方行動違反聯合國憲章。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8 18:35 回覆:  刪除 
重複留言是準備強調些什麼呢
疲勞轟炸是沒有用的
心平氣和的來談問題吧
 
 
2007/09/28 13:20  刪除 |回覆
部落格格主:
1. 我仔細看了對話及最近兩篇文章,不同的地方在於上一篇留言中,視「若」無賭打成視「弱」無賭,對方第二篇是更正來的;
2. 一個活動或是訴求能否成功,要審視現實客觀大環境、活動時間的長久性、參與者的耐力、持久力外,還要思考自己的組織、領導、企畫、執行能力;
3. 不要把對自己的不滿意、對活動成果的不滿意,發洩到別人身上,銀行的問題,你為何拿銀行以外的人當靶子發洩情緒?
4. 你待人理事的態度如果不檢討並確實改進,有多少人願意共襄盛舉?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8 18:53 回覆:  刪除 
感謝提醒
原來 Fine的留言真是字斟句酌  不容許一點錯誤 令人佩服
我們做事從來只要求自己埋頭苦幹  朝著既定的目標努力  不喜歡節外生枝 
但也勇於接受挑戰  絕不怕事
無論如何 你的提醒我們會謹記在心
再次謝謝你的提醒

 
星火(spark37) 於 2007/09/28 19:06 回覆:  刪除 
Fine留言有 孺子不可教  孺字誤打成儒  是否要請其再更正一次
其他錯別字不再細挑  意思到就好 誰能保證不出錯呢
年逾60被稱孺子  感覺倒是滿有趣的
 
 
2007/10/01 19:16  刪除 |回覆
投資公司受害人代表10人進入會場  推派3人代表發言
每一位才開始陳述 陳大律師即表示他都知道 不必再說  使得代表們大失所望
原來只準備旁聽的我不由得發起火來  指責陳大律師
既然都知道了 請問對這些損失了一輩子積蓄的退休軍公教老人到底作了些什麼事呢 連聽都不願意聽要如何向國是會議反應呢
我們消費聯盟不是受害者都跳出來打抱不平  你這末冷酷無情 一定會受到報應的
說到這裡 只見陳大律師拿出手帕擦眼睛並哽咽的說
我的小孩是智障 我不是沒有同情心的人
你們的事我會幫忙  你有事也可以找我幫忙
陳大律師 我的敘述沒錯吧
以後人都連絡不上  最近留言也被刪除  甚至還有人來踢館
只好把當初的過程做一個簡單的陳訴 還有人不服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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