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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6 21:41:13瀏覽33|回應0|推薦0 | |
一、宗 旨: 鼓勵與保存珍貴而隱性的民間傳記文化資產,培養民間傳記書寫人才,促進「多元文化」發展與融合,協助傳主完成傳記之出版、發行,提供地方教學之本土性參考素材。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四、參加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不限年齡,走過大時代有精彩的人生故事想發表者皆可參加。 五、甄選規定: 1.總字數不得低於2萬字,最多以8萬字為原則。 2.全書以第一人稱敘述觀點進行,明確敘及傳主的主要心路歷程或行業心得,由親述的生活和經驗文字,追溯與發掘個人際遇、個人或家族的移民歷史、親族倫理關係、個人事業發展歷程等動人的故事。 3.若非「自傳」,請載明作者與傳主的關係,及撰寫的動機(500字以上)。 4. 作品獲選後,可提供相片供編印傳記書用。
六、獎勵辦法: 經評審評定,共選出2名獲選者,各得獎金3萬元。(獎金支付時,依規定需代扣15% 稅) 1.傳記書:獲選之作品,由文化局印刷出版約200頁(含照片)之專輯。出版後致贈作者50本,不再另支稿酬。 2.電子書:獲選之傳記作品並製作成電子書,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3.2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勵自行分配。 4.頒獎典禮與作品出版品發表會同時舉行,時間及地點另行公佈。
七、評審: 1.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負責執行。 2.作品審查: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各獎項從缺或增加錄取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議決定。獲選名單將公佈於文化局網站,並通知獲選者,未獲選者將不再一一通知。
八、收件日期:100年5月1日(日)~100年8月1日(一)
九、報名辦法: 1.索取報名表: ●網站下載:本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列印。 ●親自索取:請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本局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洽詢電話:03-3322592*8403。 ●函索:請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票(來函信封上註明「索取第4屆全民寫傳記簡章」字樣)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 2.收件資料: ●參加作品,1式5份,個別裝訂。 ●報名表及同意書1份(如2人創作,均應分別繳交),格式如附表。 ●光碟(word格式)1份。 3.收件方式: ●除親自送達外,一律需經公營郵局掛號郵寄辦理,其餘寄件方式,概不受理。相關資料請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 21 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 科收」,封面請註明「第4屆全民寫傳記」,未註明者,參加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於收件期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送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逾期不予受理。
十、注意事項: 1.參加作品每人以1件為限,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2.參加時需以真實姓名報名,錄取者得以筆名替代。 3.參加作品請以繁體中文寫作,並註明作品名稱。手寫稿以有格稿紙由右至左直式書寫。打字稿請一律使用A4紙張(直向橫打)列印,標題字以標楷體20級、內文以細明體12級為標準,逐頁編列頁碼,並請附上Word檔之光碟片。 4.作品字數不符、以鉛筆書寫、字體潦草、影印模糊、填寫資料不齊全、未附報名表、未簽署同意書、曾發表(含網路)出版、曾獲獎之作品或翻譯改寫及其他不遵守本辦法支相關規定者,得不受理。 5.應徵作品可以是個人傳記,也可以是團體傳記。 6.應徵作品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或備份。 7.凡送件參賽者視為認同本簡章辦法,對評審會之決議不得有異議。
十一、著作權規定: 1.應徵作品如有著作權法糾紛涉訟,除取消資格、並公佈其真實姓名、地址,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負法律責任,並不得再參加本活動。 2.入選作品著作權歸傳主所有,但為擴大教育推廣功效,其出版權歸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並保有無償利用錄取作品以任何方式(數位化、光碟、有聲出版)推廣、保存,及於文宣推廣期(如公布上網、書報雜誌等形式)之轉載授權之權利,不另支酬,作者及傳主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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