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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第4屆「全民寫傳記—我的故事」活動實施要點
2011/05/06 21:41:13瀏覽33|回應0|推薦0

一、   旨:

鼓勵與保存珍貴而隱性的民間傳記文化資產,培養民間傳記書寫人才,促進「多元文化」發展與融合,協助傳主完成傳記之出版、發行,提供地方教學之本土性參考素材。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四、參加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不限年齡,走過大時代有精彩的人生故事想發表者皆可參加。

五、甄選規定:

1.總字數不得低於2萬字,最多以8萬字為原則。

2.全書以第一人稱敘述觀點進行明確敘及傳主的主要心路歷程或行業心得,由親述的生活和經驗文字,追溯與發掘個人際遇、個人或家族的移民歷史、親族倫理關係、個人事業發展歷程等動人的故事。

3.若非「自傳」,請載明作者與傳主的關係,及撰寫的動機(500字以上)。

4. 作品獲選後,可提供相片供編印傳記書用。

 

  六、獎勵辦法:

     經評審評定,共選出2名獲選者,各得獎金3萬元。(獎金支付時,依規定需代扣15% 稅)

1.傳記書:獲選之作品,由文化局印刷出版約200(含照片)之專輯。出版後致贈作者50本,不再另支稿酬。

2.電子書:獲選之傳記作品並製作成電子書,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3.2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勵自行分配。

4.頒獎典禮與作品出版品發表會同時舉行,時間及地點另行公佈。

 

  評審

     1.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負責執行。

      2.作品審查: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各獎項從缺或增加錄取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議決定。獲選名單將公佈於文化局網站,並通知獲選者,未獲選者將不再一一通知。

 

收件日期10051日(日)~10081日(一)

 

九、報名辦法

1.索取報名表:

  網站下載:本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列印。

親自索取:請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本局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洽詢電話:03-3322592*8403

函索:請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票(來函信封上註明「索取第4屆全民寫傳記簡章」字樣)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

     2.收件資料:

       參加作品,15份,個別裝訂。

       報名表及同意書1份(如2人創作,均應分別繳交),格式如附表。

       光碟(word格式)1份。

3.收件方式:

除親自送達外,一律需經公營郵局掛號郵寄辦理,其餘寄件方式,概不受理。相關資料請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 21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

科收」,封面請註明「第4全民寫傳記」,未註明者,參加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於收件期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送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逾期不予受理。

 

十、注意事項

1.參加作品每人以1件為限,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2.參加時需以真實姓名報名,錄取者得以筆名替代。

3.參加作品請以繁體中文寫作,並註明作品名稱。手寫稿以有格稿紙由右至左直式書寫。打字稿請一律使用A4紙張(直向橫打)列印,標題字以標楷體20級、內文以細明體12級為標準,逐頁編列頁碼,並請附上Word檔之光碟片。

4.作品字數不符、以鉛筆書寫、字體潦草、影印模糊、填寫資料不齊全、未附報名表、未簽署同意書、曾發表(含網路)出版、曾獲獎之作品或翻譯改寫及其他不遵守本辦法支相關規定者,得不受理。

5.應徵作品可以是個人傳記,也可以是團體傳記。

6.應徵作品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或備份。

7.凡送件參賽者視為認同本簡章辦法,對評審會之決議不得有異議。

 

十一、著作權規定

1.應徵作品如有著作權法糾紛涉訟,除取消資格、並公佈其真實姓名、地址,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負法律責任,並不得再參加本活動。

2.入選作品著作權歸傳主所有,但為擴大教育推廣功效,其出版權歸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並保有無償利用錄取作品以任何方式(數位化、光碟、有聲出版)推廣、保存,及於文宣推廣期(如公布上網、書報雜誌等形式)之轉載授權之權利,不另支酬,作者及傳主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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