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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6 08:33:39瀏覽601|回應0|推薦3 | |
案由:協力會員完成體檢案。 案情經過: 97.10.9 協會接獲目前擔任外島地區某單位區隊長一職的會員 田OO電話。表明希望能協助其完成在本島桃園總醫 院體檢,以利順利服役及請領考績獎金等權益。 97.10.10 經理事長周星文瞭解後,係國軍新的政策,志願官士兵必 須每三年執行健康檢查乙次,以利執行部隊各項任務。未 體檢者考績不得列為甲,且不得請領年度考績獎金。 97.10.10 經掌握案情經過後瞭解,田員的上一級單位要求所有志願 役官士兵於今年10月3日前,逕行至桃園總醫院實施體檢, 並出具公函名冊給桃園總醫院查照。 97.10.10 惟因田員在外島,且因任務關係,無法於10月3日前休假並 參加體檢,延後至10月7日休假,並逕赴桃園總醫院體檢; 然總醫院以時間已過為由,拒絶田員體檢,並指示其到台 北松山醫院體檢,隔日,再赴松山醫院體檢,該醫院也以 同樣理由拒絶田員體檢。田員不知所措,即打電話向本協 會請求協助。 97.11.11 理事長於上午9時許,以電話連絡桃園總醫院戰情室,由莊 姓戰情官接聽,並表明田員整體案情,戰情官表示:需等 到週一才能處理。 理事長以自身軍旅經驗告知戰情官,這樣處理是不對的。 表示,外島服役休不休假,取決於單位任務或長官命令, 不如本島方便,貴醫院應該體諒,不能以田員未準時為由 拒絶其體檢;其次,戰情官有所有醫院官士兵的聯絡電話 ,只要一通電話連絡體檢承辦人或主管即可有答案。 97.11.11 戰情官在連繫體檢中心相關人員後,電話回覆理事長,同 意田員於周一上午向體檢中心宋小姐執行體檢。理事長隨 即將田員基本資料告知戰情官,並要求先行知會宋小姐。 另電話通知會員田O明依時前往。 97.11.13 桃園總醫院體檢承參宋小姐,電話通知理事長,表示,未 獲得院方通知同意田員體檢,要求理事長說明,理事長將 來龍去脈向宋小姐報告後,請宋小姐查詢戰情官。 97.11.13 理事長隨即電話知會該醫院監察官,並請求協助。 97.11.13 約上午10時許,田員完成體檢,考績及考績獎金應可順利取 得。協會也在服務案件增加一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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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