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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原住民族袍澤發展協會組織章程草案
2008/04/24 09:06:26瀏覽607|回應0|推薦6

社 會 團 體 章 程 草 案                                     桃園縣原住民族袍澤發展協會章程草案

  章 總則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縣原住民族袍澤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

          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運用軍警袍澤人歷練經、智慧及社會資源,促進原鄉經濟、教育、文化及體育發展,藉以提昇原住民族尊嚴與社會地位;另鼓勵原住民族青年投入軍警行列,改善家庭生活。並關懷軍警袍澤退役後生活照顧暨協力尋求第二事業等,使老有所用、發揮專長,落實提昇原住民族各項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運用軍警袍澤個人歷練經驗、智慧及社會資源,協力原住民族各部落經濟產業發展,促進原鄉經濟繁榮。

   二、廣納軍警袍澤社會人脈暨資源,協力原鄉觀光產業發展,提昇原住民生活水平

  三、辦理產官學研討會,增進各界對原住民族經濟、社會、教育、文化及體育上的瞭解,發揮原住民族潛力。

   四、改善原住民族現有不良嗜好,導正社會青年偏差思想,提昇原住民自尊暨社會地位

   五、鼓勵原住民族青少年投入軍警行列,協力軍警校暨部隊人才招募宣傳工作,提昇原住民族經濟能力

   六、協力原住民族各機關、社會團體,共同致力原住民族經濟、社會、教育、文化、體育暨民族自尊的提昇。

   七、協力政府機關促進原住民族各項權利義務教育宣傳工作,提昇原住民族知的權利

   八、協力並關懷軍警袍澤退役後就學、就業、安養等相關事宜,保障退休後基本生活所需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凡設籍本縣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贊同會宗旨、年滿

      二十歲、現役或退役於軍中、警界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不限族群或地域,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

      正當職業,無任何民刑事不法紀錄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惟贊助會員不得競選

      本會各層級幹部職務【榮譽、顧問職及工作人員除外】,即無被

      選舉權外,餘選舉、罷免、表決、提案及建議,均與正式會員

      相同)

  三、團體會員:凡本縣社會團體或機關(不限原住民族),贊同本會

      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

      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掌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損款之數額及方

             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區分行政、組織、公關及財務四位幹事,協力總幹事完成各項會內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隔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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