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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04 19:02:47瀏覽955|回應0|推薦3 | |
| 衛生署93年6 月8 日函釋:「有關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 一、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並涉及違規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者,應並依違反醫療法、藥事法規定處理。 二、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25 條 第5 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 三、未涉及藉其醫事專業身份,為一般性產品( 不包括煙、酒) 代言、宣傳者,不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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