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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11:40:24瀏覽3|回應0|推薦0 | |
錄取規定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錄取規定:
1.指定項目甄試各項目評分均以 100 分為滿分。
2.未符合參加指定項目甄試項目資格者,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3.各學系組於辦理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後始決定備取生人數,於放
榜前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屆時於放榜當日之放榜時間由校方公
布正、備取生名單;如招收名額不足額時,不列備取生。
4.各學系組之各項錄取最低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核定。考生未達錄
取最低標準及各項目檢定標準者,不予錄取;雖達錄取最低標準,
但指定項目甄試成績未達報考學系組要求者,亦不錄取。達錄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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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5.若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110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校系分則,本校各學系組所列之「甄選總成績同分參酌之順序」,以
成績高低錄取;若各參酌項目成績均相同時,則一律錄取。本校各
學系組所列之參酌項目除「學科能力測驗單科級分」及「學科能力
測驗總級分」以原始級分計算外,其餘如「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等
其他參酌項目,均依該項目「佔甄選總成績比例」計算。
6.指定項目甄試如有任一科或任一項目成績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7.考生未達各學系組錄取最低標準或各項目檢定標準,即使該學系組
尚未錄取足額,亦不予錄取。
8.經甄選委員會統一分發後,本校「希望組」各組內之分發學系若尚
有缺額時,將依該組已獲分發錄取之考生,以甄選總成績及報名時
所填志願序再次進行該組分發,考生若較高志願學系有缺額,將依
序往前遞補,並於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由本校公布各組之
再分發結果,考生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修改報名時填寫之志願序或
拒絶本校之遞補更動。
成績計算方式:
1.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採計方式:共三類,分別為不採計、原級分、加
重計分;其得分=100×(採計總級分/採計滿級分)。
採計總級分:各採計科目之實得級分總和(含加重計分)。
採計滿級分:各採計科目之滿級分總和(含加重計分)。
2.總成績計算方式為:
總成績=(學科能力測驗採計科目成績×佔總成績比例)+(審查資
料成績×佔總成績比例)+(口試成績×佔總成績比例)+(指定項
目各筆試科目成績×佔總成績比例)。
3.成績計算: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本校將於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起至下午 5 時止於
上述網址提供考生查詢成績複查結果。
至本校報名網站完成報名:
至本校網站首頁點選「招生」,再點選「學士班個人申請(第二階段)」
項目,或逕登入報名網站http://reg.aca.ntu.edu.tw/110app.asp
完成報名所應登錄之各項資料。
※「希望組」考生於報名時應填寫該組志願序,修改期限可至 110
年 4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9 時截止,逾時不予受理,考生不得
要求修改志願序。考生應於報名前自行檢視並確認已符合報名資
格後,依規定繳交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新移
民子女或就讀偏遠地區高中等任一資格之有效證明文件正本,須
繳交之文件須完整齊備,相關說明詳見本須知第 5 頁至第 9 頁希
望組報考資格及應繳資料說明。
※希望組考生無須繳費,但必須點選該組「希望組考生確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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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始視為完成報名,如未點選「希望組考生確認報名」完成確
認程序者,以「未報名」該希望組論。
(六)「希望組」相關說明
1.本校「希望組」共分7組,招收110年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已核定為特殊境遇家庭、新移民子女、就讀偏遠地區高中之學生;
各組參與之學系與招收名額,請參閱各希望組分則「指定項目內容/
甄試說明」。
2.考生須繳交有效證明文件正本請參考下表,並依規定於報名期限前
至甄選委員會網站https://www.cac.edu.tw/上傳前述證明正本,經
本校審查通過後,始符合報名資格,未於截止期限前繳交或所繳交
文件未齊備或經本校審定為不符合資格者,取消其報名。詳細說明
志願一 志願二 志願三 志願四 保留錄取結果
甲生 正(A) 備(B) 備(C) 正(D) A
乙生 正(A) 備(B) 備(C) A
丙生 備(A) 正(B) 備(C) A、B
丁生 備(A) 備(B) 正(C) A、B、C
戊生 備(A) 備(B) 備(C) 備(D)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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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本須知第5頁至第9頁相關說明。
「新移民」係指其他國
籍國民及大陸地區人
民、香港、澳門地區居
民,與本國籍國民締結
婚姻前,其身分為非本
國籍國民且居住於國
外者。
「新移民子女」係指申
請學生於出生時,其父
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
一方為新移民者,且延
續至高中現階段,外配
之父(母)親仍與學生
共同居住且為其主要
扶養人。
1、須繳交全戶成員(全戶係包含同一戶籍內之三
代:含祖父母、父母親、兄、弟、姊、妹及自
己)之戶籍謄本(應具完整內容,故請特別告知
戶政單位申請表件為「詳細版本」)。
2、須繳交109年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全戶所得及
財產證明係指「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稅局或各
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a.申請地點:各縣市稅捐稽徵稽徵所(稽徵
處),詳細地點請至國稅局網站或以免付費
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相關申請作
業,申辦前仍請自行再確認本項申請之確切
地點及應備齊之物品,避免徒勞往返。
b.申請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時,需攜帶:
(a)申請人(家長)之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二
項均要)、印章。
(b)全戶成員之身分證正本,如成員中有未成年
者需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以及全戶成
員之印章。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申
請人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
本、影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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