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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貨大街 花蓮 教你如何快速準備整桌年菜的秘訣 年貨大街 花蓮
2016/01/29 21:49:20瀏覽49|回應0|推薦0

眼看農曆新年一步步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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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雄賴律師

昨(6)日頂新混油案開庭,媒體報導檢察官論告時稱被告魏應充等人「為了降低成本而故意向大統購買便宜混油」、「痛批『辦再多促銷,或是一次無罪判決,都無法改變人民的唾棄』」、「勸諭魏應充等人認罪,展現對食品安全造成傷害的歉意」。該篇新聞讓許多民眾留言痛罵,卻忽略了法院的運作原理,和媒體是不同的。

媒體的報導,不見得是真正的事實,例如同一個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可能被說成是「龍門客棧翻版、為錢殺人」,也可能是「呂炳宏嘆:社會氛圍比殺人可怕」。同一個裸屍案的死者男友呂介閔,可以被說是「殺女友佈性侵疑陣」也可以是「翻案獲判無罪」。

檢察官的起訴事實,經常被媒體當成事實來寫,民眾看到報導,就以為獲知案件真相,殊不知,檢察官起訴的事實爭點,還要拿到法庭上審理、確認檢察官起訴之罪名確有足夠的證據佐證,才能夠下有罪之判決。而現今社會大眾,卻經常受到媒體報導影響、以有罪推定的角度去理解事實,也容易導致「判無罪的就是恐龍法官」的輿論。

現今年貨大街台中市的媒體,只要拿到地檢署發布的新聞稿(裡面當然只有一種角度),就能寫出活靈活現的犯罪故事,引發所有閱聽眾義憤填膺甚至號召揭竿起義。但,法院的判決卻不能只因為檢察官說曾參殺人,媒體也報導曾參殺人,法官避免自己被說成是恐龍法官、就判他個死刑來大快人心。刑法永遠是最後的手段,是讓國家以公權力合法侵害人民的權益,也因此受到的限制非常之多。法官在審理時,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用公正客觀的角度,去衡量檢辯雙方的證據並認定事實。

回到混油案本身,檢察官的論告固然是想在法庭上對法官「動之以情」,甚至藉由媒體報導來拉攏民眾與檢方站在一起。但實際上,檢察官更應重視的是如何「說之以理」。

檢察官的論告內容,應基於證據對事實作出論證,也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論告不但顯示出檢察官公訴的成效,更是法官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的重要參考。若論告未能落實,沒有理而只有情、沒有證據卻有指控,那麼也就沒有發揮到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與功能,何不請法官自己google新聞報導就好了呢?

至於檢察官還稱該案被告是「下屬作證時維護上司、沆瀸一氣」,更等同是將自己的無能或是不作為不打自招。證人在法庭上都會具結,誓言自己所說皆為真,並經過交互詰問,讓辯護人和檢察官輪流問話,如果證人真的在作證時為了維護上司而說出不實的證詞,那麼檢察官也應該在交互詰問時抓出證人證詞的漏洞,甚至偵辦證人是否涉犯偽證罪,而非在論告時對於證人年夜飯自助餐的有利證詞一律說成是和被告沆瀣一氣。

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激情演說,讓媒體有了精彩吸睛的黑心廠商報導,成功贏得收視率、民眾也有了情緒宣洩的出口,得以在各大新聞、論壇痛罵頂新該死,以抒發面對食安事件不斷爆發,自己卻無能為力的恐慌,檢察官也成功塑造了自己為了正義、為了人民發聲的英雄形象。但是,若缺少了證據的存在,那麼在這齣看似正義檢察官、精采媒體報導、民眾大發怨氣的三贏劇碼裡,輸得徹底的,就是台灣的法治精神。

●作者賴律師,在高雄執業。此文為讀者投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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