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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4 16:07:35瀏覽189|回應0|推薦8 | |
重點1如果對方沒有經該人同意,就拿別人的: 詩句 題目 名字 去公開發文「贈詩」或轉寫,那本質上是: 使用了別人的作品與身份,但沒有取得授權或明確默許 這就不再只是「文學交流」,而是創作邊界被越過。 重點2「蘇軾和辛棄疾,他們的作品有時並不拘泥於形式,當時也有人批評他們不夠合乎音律、但歷史最終給出了答案。」 前言:從著作權論詩之本義.
王國維曰:「詞以境界為最上。有境界則自成高格,自有名句。」然境界之生,首在「情真」。靈思、情真才為首選。 白居易在著名的《與元九書》中,對詩歌的本質下了一個流傳千古的訓詁定義:「詩者:根情,苗言,華聲,實義。」 白居易把一首詩比喻成一棵大樹。他說,詩的「根」是情感,語言只是發出來的「芽」,格律與聲調(平仄)只是開出來的「花」。如果沒有情意這個「根本」,格律再美、平仄再準,也只是一朵沒有根的假花,風一吹就散了。《蕙風詞話》中也有詩人直接指「真字是詞骨。情真、景真,所作為佳。」他強調「真」才是詞的骨頭。 也就是情意為先,
又:歷代真正的大詩人,很少有心術不正而能成為一代大家的。昔日沈約倡導「四聲八病」之說,對詩歌格律影響深遠。然而後世談到沈約,多半既肯定他在聲律上的貢獻,也對其人格有所保留。
反觀杜甫,他的格律之工堪稱古今典範,但杜甫被尊為「詩聖」,是平仄嚴整、技巧高超外,更因為他憂國憂民、關懷蒼生的胸懷。杜甫守格律,是用來要求自己,而不是拿來苛責別人,更不是把格律當成攻擊他人的工具。
再如:蘇軾和辛棄疾,他們的作品有時並不拘泥於形式,而是為了更完整地表達思想與情感,開創新的境界。當時也有人批評他們不夠合乎音律、不夠守規矩,但歷史最終給出了答案。千百年後,蘇軾與辛棄疾的作品依然廣為傳誦,影響深遠;他們只是堅持自己書寫自由和創造力和境界
自唐朝歷代大家皆深諳「因情就矩,變而不失其律」之妙。如李義山(李商隱)之作,多有「特殊變格」之句 於本句或對句之特定節奏點上以平聲「拗救」,那也因為為了維持詩的風骨,和詩的情意,前時人從未引以為咎,後來還自成一格。
蓋因古典詩學之本質,乃是「以意導律,非以律害意」。情真之詩,氣脈貫通,其平仄與聲調自然交融為和諧之音律; 而且古人詩人是吟哦,只要音符起伏不致逾越,便得詩家三昧。若一味泥於字句、死守死格律,而無真情實感,在詞話中謂之「堆砌音節」之匠人,比出律更難認同。
守戒,或守律、守格,想必道德界線很嚴格,行為必為一板一眼。非我這種自在恣意率性之人。 但是, 詩中平仄、詞中格律,正如世間之規矩、佛家之戒律、人間之法律。 欲成方圓,必守規矩;欲得正果,必持戒律。 欲當一個人,基本上先守法,才能論其他。
既然民主法治之社會,凡事「守法」為首要之義。詩有詩律,人有人法。也應該如詩的論點一樣,守住本心。
「自己的格子自己寫」, 人人有自己情感世界,去改別人的字, 如同侵犯別人的感情世界,不要越界,那是非常不禮貌而且粗暴的行為 這是最基本的言論自由與對原創著作權的尊重。 若未得原作者之允諾,強取他人之詩,妄加篡改,此非「切磋」,乃是巧取豪奪。 依《著作權法》之明文禁令,此等行徑在法律上已然「逾法」; 在為人處世之道德上,更是「逾品」; 在人情世故之往來中,直是「逾理」。 法、品、理三者皆失。 何況連格子的規矩都沒有告知要引用?又是失序!
一個人縱使平仄點竄得再如何合譜,其心已盲,何足論詩?「違法、違序在先」,經本人告知違法才刪除部份文章,很多人不明真相,自得其樂可也。
但恐需明白,若證據論,後台的大數據恐能找到證據。 披著詩人外衣贈詩,我已回絕,如若寫詩者看不懂本人的婉轉拒絕,真讓人懷疑其動機。
沒想到本人拒絕,竟然苦心經營數日公然盜取,刪除後卻無半點悔意,仍然語音不絕。 該人的素描特質已然清楚。再拿著格律指點別人的江山,再論詩之平仄,真是「蜉蝣不知文學和世界之大」! 自己的格子自己管,自己的文字,自己寫.
結論:古人人論詩,亦不以格律為唯一標準。《人間詞話》云「詞以境界為最上」,《隨園詩話》亦言「詩者,人之性情也」。可見格律固然重要,終究只是舟楫;情意、胸襟與境界,才是文學得以流傳的根本。 詩如其人,心品既違、詩格自絕。本部落格此後將回歸純粹的創作天地,不再對任何故意的挑釁與暗箭給予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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