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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Q&A
2006/02/20 17:16:30瀏覽322|回應0|推薦2

性騷擾Q&A 

Q:自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生效之後,下列何種行為將受罰?各構成什麼法律責任?

1、開黃腔

2、勾肩搭背、摸手捏臉、肢體接觸

3、掀裙子、彈肩帶

4、展示色情圖片、挑逗文字

5、傳閱色情電子檔、亂寄色情或黃色笑話郵件

6、給對方愛慕信件、死纏濫打

7、醫師故意不當碰觸病患

8、公務員對當事人毛手毛腳

9、要求部屬陪酒划拳或藉機吃豆腐

10、強吻、強迫擁抱

11、以鹹豬手襲胸、揉臀

A:

構成性騷擾的前提--自己當場明確表示拒絕並制止其行為。

一、1~6行為均構成性騷擾行為。

(1)依本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10萬元以下罰鍰。

(2)依本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7~9行為均構成利用權勢性騷擾行為。 

(1)依本法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即最高得科處15萬元以下罰鍰)

(2)依本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10~11行為均構成性騷擾行為。

(1)依本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須告訴乃論。

(2) 視情況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科以罰鍰。

(3)依本法第9條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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