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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合孩子的~【IPANEMA】中童 DECK INF 休閒人字拖鞋(紅色印花-IP2575923249)優惠資訊
2017/07/14 19:24:00瀏覽9|回應0|推薦0
家裡的寶貝出生了~~~~家裡的人找了好多資料當然我也不例外,上網找了很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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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




  • 品號:4815790


  • 多款鮮豔主題式印花
  • 寬版鞋帶設計強化保護力
  • Grendene獨家環保材質




商品訊息描述:





商品訊息簡述:



尺碼
  • 16-16.5 cm
  • 17-17.5 cm
  • 18-18.5 cm
  • 19-19.5 cm
  • 20-20.5 cm
  • 21-21.5 cm
顏色
鞋底材質
  • 天然橡膠
閉合方式
  • 套腳
適用對象
適用年齡
  • 2歲以上
材質
  • PVC










商品品牌:IPANEMA
商品名稱:DECK INF 中童 休閒人字拖鞋
商品編號:IP2575923249
商品顏色:紅色印花
鞋面材質:100%環保PVC材質
製造產地:巴西

《訂購須知》
1.新品瑕疵於7天內皆可退換貨。
2.商品若一經穿著使用,恕不辦理退換貨。
3.商品圖檔顏色因電腦螢幕設定差異會略有不同,以實際商品顏色為準
4.因採用一體成形製鞋技術,鞋面會有些許不影響美觀與穿著的天然橡膠接合痕跡,請您購買前列入考量範圍。
5.在鑑賞期內如需退換貨,請維持原廠包裝、吊牌未拆、配件與贈品等均須保持商品送達時之原狀以避免影響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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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新知:

滬寧股份: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中國證監會指定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 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報紙 中國銀監會指定披露信托信息報紙 中國保監會指定披露保險信息報紙 證券日報官方網站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杭州滬寧電梯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擔任滬寧股份本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

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就滬寧股份申請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

市事宜出具本超省錢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瞭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與出

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證言進行瞭審查判斷,保證本法律意見

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本所律師已經得到滬寧股份的保證,即:滬寧股份已經向本所律師提供瞭

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頭證言,並無隱瞞、虛假或重大遺漏之處。滬寧股份所提供的

文件材料為副本或復印件的,與原件一致。

對於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

師依賴於有關政府部門、滬寧股份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本所律師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法律意見書作任何解釋或說明。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滬寧股份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

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滬寧股份本次創業板上市的批準與授權

滬寧股份股票上市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一)滬寧股份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已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瞭批

準公司本次創業板上市事項的相關決議。該等決議的內容合法有效。公司董事

會具體辦理本次上市事宜亦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適當授權,有關授權范圍、程

序合法有效。

(二)2017 年 5 月 19 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許可〔2017〕765 號《關於

核準杭州滬寧電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核準滬寧股

份公開發行不超過 2105 萬股新股。

(三)滬寧股份本次創業板上市尚需獲得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

二、滬寧股份本次創推薦業板上市的主體資格

(一)滬寧股份系由杭州滬寧投資有限公司、杭州斯代富投資管理有限

公司、鄒傢春、鄒雨雅、珠海乾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徐芙蓉、徐文松、宋青

雲共同發起,以杭州滬寧電梯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寧有限”)整體變

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滬寧股份於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取得由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統一

社會信用代碼為 913301002554310997 的《營業執照》,變更設立時的註冊資本

為 6315 萬元,公司名稱為“杭州滬寧電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見書出具日,滬寧股份註冊資本為 6315 萬元。

滬寧股份目前持有由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913301002554310997 的《營業執照》,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資

本為 6315 萬元,公司住所位於餘杭區中泰街道水塔村,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發行人的前身滬寧有限系於 2006 年 1 月 4 日由自然人鄒傢春、鄒雨雅、

徐芙蓉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滬寧有限設立時登記的註冊資本為 500 萬

元;變更設立為股份公司前的註冊資本為 6315 萬元。

(二)本所律師核查瞭滬寧有限以及滬寧股份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驗資

報告、歷次董事會、股東大會、監事會的決議、公司章程、歷年的審計報告等

文件後確認:滬寧股份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終止的情

本所律師經核查後確認滬寧股份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備本次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滬寧股份本次創業板上市的實質條件

(一)根據證監許可〔2017〕765 號《關於核準杭州滬寧電梯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滬寧股份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已經獲得中國證監

會的核準,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二)根據證監許可〔2017〕765 號《關於核準杭州滬寧電梯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及《杭州滬寧電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發行結果公告》等相關文件,滬寧股份的股票已經公開發

行,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上市規則》第 5.1.1 條第

(一)項的規定。

(三)滬寧股份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的股本總額為 6315 萬元。根據中匯會

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匯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中

匯會驗〔2017〕4020 號),滬寧股份本次公開發行後的股本總額為 8420 萬元,

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上市規則》第 5.1.1 條第(二)

項的規定。

(四)滬寧股份本次向社會公開發行 2105 萬股股份,本次公開發行後公司

股份總數為 8420 萬股。滬寧股份本次公開發行的股份數占公開發行後公司股份

總數的 25%,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上市規則》第

5.1.1 條第(三)項的規定。

(五)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證券持有人

名冊》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本次發行完成後,股東人數不少於 200 人,符

合《上市規則》第 5.1.1 條第(四)項的規定。

(六)根據滬寧股份說明以及中匯會計師出具的中匯會審〔2017〕0316 號

《審計報告》,並經本所律師合理審查,滬寧股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最

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以

及《上市規則》第 5.1.1 條第(五)項的規定。

(七)公司已按照有關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符合《上市規則》第 5.1.2

條的規定。

(八)經核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已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簽署瞭《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上述

文件已經本所律師見證,並已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符合《上市

規則》第 3.1.1 條、第 5.1.3 條的規定。

(九)根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相關承諾,公司及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內容真

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符合《上市規則》

第 5.1.4 條的規定。

(十)滬寧股份的控股股東杭州滬寧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鄒傢春已承

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該等股份。公司的其他股

東亦作出符合規定的股份鎖定承諾,符合《上市規則》第 5.1.5 條、第 5.1.6

條的規定。

滬寧股份股票上市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滬寧股份符合《證券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

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股票上市的實質條件。

四、滬寧股份本次創業板上熱賣市的保薦人

(一)滬寧股份本次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事宜由保薦機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保薦。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登記並被列入保薦機構名

單的保薦機構,同時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符合《上市規則》第 4.1

條的規定。

(二)經核查,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蔣勇、朱東辰擔任上市申請人本次

發行及上市的保薦代表人。上述兩名保薦代表人均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登記並列

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符合《上市規則》第 4.3 條的規定。

五、結論性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滬寧股份為依法設立並

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本次創業板上市的主體資格。滬寧股份本次創

業板上市的批準和授權有效。滬寧股份本次創業板上市在形式和實質條件上均

符合《證券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滬寧股份本次創業板上市事宜尚需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杭州滬寧電梯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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