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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23:47:34瀏覽106|回應0|推薦0 | |
【本報訊】香港鳳凰衛視旗下刊物《鳳凰週刊》,於兩個月前刊登文章,以封面專題報道身在海外的「第三世多杰羌佛」義雲高,引起義雲高的弟子不滿,其中一名弟子昨入稟高院,控告該刊物及其主編誹謗,要求兩名被告作出賠償。原告又指,由於被告在刊出該專題報道前沒有向原告求證,事後又拒絕向原告道歉,原告因此會向被告追討額外的損失賠償。 原告陳寶生,是義雲高的弟子,本身亦有「恆生仁波切」的法號,參與弘揚義雲高的學說。首被告是《鳳凰週刊》的東主兼出版公司香港鳳凰週刊有限公司,次被告是該刊物主編師永剛。 報道前無求證 拒道歉遭索償入稟狀指,今年十月《鳳凰週刊》第四百八十五期的封面,以及該期內頁兩篇分別以「被通緝的活佛」和「義雲高詐騙集團大起底」為標題的報道,都有誹謗原告的內容,令人誤解義雲高的宗教團體涉嫌透過欺騙手段、洗腦、不當心理壓力、賄賂等手法詐騙信眾金錢,而且令人誤以為原告在該些被指是詐騙活動中擔任重要角色。原告認為,涉案報道中雖沒用上原告的全名,但當中用上原告的法號、姓氏、國籍,令眾多信眾一望而知文中所指的就是原告本人,損害了原告的人格、信用及名譽,原告因此向被告索償。 原告又指,被告在刊出涉案報道前,未有就報道中所述的誹謗內容向原告求證及讓原告發表意見,亦未有調查有關的內容的真偽,甚至未曾嘗試去向報道中所述受害人作出澄清。在刊出涉案報道後,原告曾向被告發律師信指出涉案報道失實,而被指曾受騙的商人劉百行也在記者會中澄清沒有受騙,但被告仍然拒絕向被告道歉,原告因此向被告追討額外的損失賠償。 案件編號:HCA 2528/2013 原告及多名義雲高弟子早前來港反駁《鳳凰週刊》的報道 出處:東方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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