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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12時結賬潛規則當休
2008/06/03 18:51:08瀏覽267|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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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3 09:17:52

·                                   儘管大家都知道“中午12時結賬”並無任何法律、法規依據,屬行業內“霸王條款”,但每當這樣的不公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卻無一例外地處於弱勢狀態,明知利益被侵害也沒辦法,頂多也是發發牢騷而已。

作者:高福生

隨著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國內外遊客早早地開始了酒店預訂。面對即將湧入北京的四海賓客,賓館中午12點結賬的行規再度引起人們的熱議。近日,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與新浪網聯合開展了一項在線調查(4718人參與),調查結果顯示,89.9%的公衆認爲該行規只是行業潛規則,應該調整。95.6%的公衆支援賓館延遲結賬時間到下午2點。(62日《中國青年報》)

衆所周知,現在大多數賓館飯店的結賬時間都定在中午12點,過了12點就另算一天了,而12點正是午餐時間,消費者就不得不提前結賬交房後,提著行李去用餐,這樣固定的結賬時間對消費者來說既不科學,也不方便。此外,相當多的消費者還經歷過這樣的“尷尬”——客人明明早上便結賬離店了,卻偏要人家計費至中午12時;客人明明是晚上6時以後才來登記入住的,店家卻偏要人家計費從中午12時算起。

如此“缺斤短兩”,消費者普遍不服,直斥這“霸王條款”,但賓館飯店除了以“你一開房就亂了一屋”、“你一躺下就髒了一床”、“店方需管理有序”等藉口來解釋之外,更是理直氣壯地以“業內行規”、“國際慣例”來力挺。而其所謂的“行規”,不過是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制訂公佈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罷了。

退一步說,“行規”不能違背“常理”,更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消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利用行規、慣例、店規等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合同法》也有“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等條款;《民法通則》也規定一天按24小時來計算,旅客房費以天爲單位。消費者花了錢,卻沒有享受到規定時間內的服務,這侵犯了公平交易權。

儘管大家都知道“中午12時結賬”並無任何法律、法規依據,屬行業內“霸王條款”,但每當這樣的不公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卻無一例外地處於弱勢狀態,明知利益被侵害也沒辦法,頂多也是發發牢騷而已,即使有人咽不下少這口惡氣,借報端曝光或向消協進行投訴,雖然能即時掀起一點小小的波瀾,但很少聽到令人滿意的“下回分解”,這就使得提供服務的一方更有機會爲自己預先制定有利條款而不顧對方的合理要求。

讓人欣慰的是,近年來,“中午12時結賬”的潛規則正在一些地方開始融冰。四川宜賓等城市推出的“對時”、“半對時”或“延時至下午3時結賬”的收費方式,引來了一片叫好之聲。前不久,北京市40家飯店、賓館延遲至下午2點結賬,47.5%的公衆認爲這種做法很人性化,36.1%的公衆認爲應該在全國推廣,不過,還有22.3%的公衆認爲應該按小時來計算。

在我看來,實行上述種種人性化的結算方式,雖然增加了賓館的一些工作量,但給客人帶來了極大方便,避免了以往酒店中午12時結賬時餐廳和大堂裏經常出現的擁擠和尷尬場面,能有效規避商業欺詐行爲,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同時也維護了酒店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可以說是“一石雙鳥”之舉。

常識告訴我們,在市場經濟激烈的競爭中,誰選擇了最讓消費者接受、滿意的經營理念,誰就掌握了競爭的主動權。期盼賓館酒店行業順應民衆訴求,以奧運會召開爲契機,告別“中午12時結賬”的潛規則,或實行“點對點”的結算方式,或考慮向後延遲一兩個小時,爲中外消費者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務;更期盼《消法》硬起來,成爲終結“霸王條款”、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利器。

我對這條新聞的看法是:讚、總算有人站出來講話了,賓館以住宿天數計價,卻慣以中午12時結算,形成一天24小時兩天收費的不合理現象,若超過20分鐘即以逾半天計價收費且態度惡劣,應該受撻伐..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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