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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11:15:14瀏覽92|回應0|推薦0 | ||
大統黑心油/高振利判16年 羈押防逃
〔記者湯世名、張聰秋、蔡文正、洪素卿、張菁雅/綜合報導〕大統長基公司混油案昨日宣判,大統董事長高振利被重判十六年,彰化地方法院並認為高有逃亡之虞,下令拘提到案,裁定羈押。 檢方聲請沒收18.62億 僅判罰5000萬 不過,檢方先前聲請沒收大統的十八.六二億元犯罪所得,院方認為於法無據,僅判處罰金五千萬元,兩者差了將近四十倍。 彰化地院庭長余仕明對此指出,檢方建請沒收大統的犯罪所得,此與刑法第三十八條「沒收須以犯罪行為人者為限」的規定不符,因為這十八.六二億元(原開罰十八.五億元和後續再開罰一千二百萬元罰鍰),是以大統公司為名的交易所得,並非高振利個人所有。此外,大統正與資遣員工、通路商進行協商,還要面對消費者和廠商求償,此時國家藉沒收而行瓜分也不適宜。 彰縣府:行政罰鍰 會繼續執行 彰化縣政府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都表示,法院刑事罰金沒收後歸屬國庫,縣府行政罰鍰沒入後,則將做為賠償消費者、大統員工、盤商的賠償專戶使用,兩者不相衝突,所以行政罰鍰仍會繼續執行。 消基會:高涉及八罪 量刑不重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指出,詐欺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振利涉八項詐欺被判十六年,等於平均一項詐欺判兩年,總刑期看來不輕,實則各自打了四折,稱不上「從重量刑」。不過,張智剛認為這項判決對其他食品業者應能起正面嚇阻作用。 審判長王義閔宣判指出,合議庭認為高振利、溫瑞彬、周昆明混充油品販賣的行為,均觸犯刑法第二五五條第一項「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也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七款「摻偽、假冒」及第十款「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以上三罪,論以刑度最重的詐欺罪。 又因混充油品共有「純橄欖油」、「橄欖調和油」、「葡萄籽油」、「花生調和油」、「紅花籽油」、「胡麻油」、「苦茶籽油」、「辣椒油」八類,因此共論以八個詐欺罪。 地院認為同案被告大統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員工周昆明二人,為求生計在食用油中摻入棉籽油、銅葉綠素,動機尚可諒解,且配合調查,值得從寬量刑,二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其中應執行一年部分得易科罰金,緩刑五年。台糖向大統採購葡萄籽油部分無罪。 報到時遭拘提上銬 高振利錯愕 限制住居的高振利,昨天中午按時到和美警分局線西分駐所報到,才剛簽完名,守候多時的彰化地院法警就出示拘票將他逮捕,讓他相當錯愕,停頓約十秒後,才慢吞吞在拘票上簽名,被上銬帶回彰化地院。 高擁9500萬現金恐逃 羈押不禁見 根據洗錢防制中心提供的資料,高振利從資產被扣押至今,手上還有九千五百萬元現金流動,院方認為其年紀已大,遭判重刑,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羈押,但不禁見。高振利旋即被帶往彰化看守所。 高振利的辯護律師表示,高振利得知判刑刑度時「相當沮喪」。高振利每天都準時向警方報到,妻小亦在台灣,國外也無置產,羈押理由不合理,他們一定會再上訴,並提出抗告。 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法院判決明快,有助加速後續追討及求償等程序。台中市府法制局即日起提供盤商法律諮詢服務,協助向大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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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