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點子」「概念」的改作。因此 parody 諷刺劇,例如 Scary Movie 之於 I know What You Did Last Summer,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問題。第二,侵犯著作權之罪,對所謂「正當使用」的判定,牽涉原作在改作物中所佔的比例。例如把「藍色大門」剪成一支一分鐘的 MV,不能解釋為只用了百分之一的電影畫面,而是這支 MV 的畫面百分之百都是電影畫面。第三,侵犯著作權之罪,需告訴乃論。但如果有販售行為,則屬於非告訴乃論。影音平台默許,不代表沒有違法,或許只是沒有人提告。第四,侵犯著作權之罪,改作者獲得金錢與否並非必要條件,其亦可能獲得名聲榮譽等其他形式的獎勵。不然抄襲改作學術論文,就不構成法律上的犯罪了。」也表示谷阿莫已經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