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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四詐欺 李慶安判兩年
2010/02/05 08:55:04瀏覽341|回應0|推薦7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院四日宣判,合議庭認定她在一任台北市議員、三任立委任內,刻意欺罔、隱匿另有美國籍,詐領一億零兩百七十七萬多元民代薪資,依四個詐欺罪,判處李慶安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另告發未起訴的第七屆立委任期也涉詐欺,由檢方另行偵辦。

到庭聆判的李慶安律師莊秀銘說,李慶安自始都沒有詐欺的犯意,任民代期間問政認真,還曾被推選為最佳的國會議員,對一審法官的認事用法,認為有所違誤,會上訴尋求救濟。

至於李慶安被認定詐領的薪資應如何處理?法界人士指出,只有涉貪汙、洗錢等罪,才會被追繳犯罪所得,涉詐欺罪的李慶安是否要償還民代薪資,應由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在判決有罪確定後決定。惟在李確有執行民代職權、參與法案表決,並曾給付助理薪資下,追償與否變得複雜。

前年三月,立委賴清德等人向北檢告發她涉及偽造文書及貪汙罪,檢方當初以連續犯、接續犯起訴李慶安,並認定她基於概括犯意,起訴一個詐欺罪。法官審理後,認為她就任北市議員、第四、五、六屆立委,每任都須單獨宣誓就職,且參選並不一定保證當選,應以民代屆期切割,故認定犯罪是單一犯意,成立四個詐欺罪。

判決理由指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民代宣誓就職前,未放棄外國國籍,應視為當選無效。李慶安八十三年當選北市議員;八十八和九十一年當選第四、五屆立委均視為當選無效。加上後來修正的國籍法第廿條第一項規定,李任職市議員和第四到六屆立委,也屬任職無效,在自始無效下,李並未取得公務員身分,故不適用貪汙罪。

判決理由指出,審酌李慶安本來就不想放棄美國國籍,心存僥倖,欺瞞國人時間長久,犯罪被舉發後,未能誠實以對,審理中又沒有返還詐得款項之舉,以及審理中的犯後態度,及所為對國家所生危害的程度等情節,分就所犯四個詐欺罪,各判刑一年;前三個詐欺罪符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各減刑為六月,四罪刑度合併執行兩年徒刑。

至於李當選第七屆立委,就職前未開始辦理喪失外國籍程序,仍就職領取相關費用,也涉嫌詐欺犯行,因並未起訴,也經檢察官當庭確認,該部分將由檢察官依法偵辦。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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