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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2 18:04:35瀏覽7310|回應0|推薦2 | |
你知道嗎?公寓大廈室內裝修須「申請許可」2012/05/18 主旨:增減天花板、變更隔間牆,算室內裝修,需向建管機關申請許可;換地板、壁紙等裝潢,則不需要申請。 內容:內政部營建署推出室內裝修契約範本,配套措施是把契約附在裝修許可申請書,一併送進建管機關。不過,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室內裝修還要申請許可,成了公共安全漏洞,契約範本的效力也受質疑。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楊哲維表示,六層樓以上的公寓大廈、公共建築裝修時,須向地方政府申請許可;如果五層樓以下的公共建築要裝修,只要隔間增加兩間以上,或變更浴廁位置,一樣要申請。 楊哲維指出,裝修戶的門口要貼地方政府核發的許可,政府也會依據《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抽查、管理。營建署官員說,有人沒申請許可就施工,若被檢舉,可罰六至卅萬元。 台北市林姓大樓管委會總幹事表示,通常住戶裝修只會依住戶規約向管委會報備,再依規約收數千到數萬元的保證金,預防裝修工人破壞電梯、門廳等公共設施,管委會不過問是否向建管機關申請許可。 結構技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蔡榮根表示,依經驗,室內設計師把圖畫好,就交給包工執行,有的包工甚至連格局設計也全包,以致有財務周轉不良的包商捲款潛逃。 蔡榮根表示,建管機關若疏於查核,將影響公共安全。有公寓大廈一樓租給便利商店,卻把不該打掉的隔間牆和柱梁打掉,讓房子成了不耐震的軟腳蝦。但承租的業主裝修時不申請許可,也沒人管。 北市府建管處表示,增減天花板、變更隔間牆,才算室內裝修;換地板、壁紙等,都不需要申請。目前申請案都委由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一年約收到兩千五百件至三千件申請案例。 裝潢延期 每日扣0.1%工程款2012/05/18 主旨:室內裝修糾紛頻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通過室內裝修相關契約範本,最快六月公告啟用;若業者延誤工期,消費者可按日扣千分之一總工程款,或中止契約。 引言:裝修契約範本包括「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由內政部營建署研擬。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楊哲維表示,將向全國三千多家建築師事務所、五千多家室內裝修業者推廣,未來民眾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時,必須一併附上契約書,具有約束力,民眾權益更有保障。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消費爭議最多的是工期延誤,以及驗收時發現瑕疵;也有人花大錢請知名設計師畫圖後,發現與構想不同,但預付的設計費錢拿不回來。 陳星宏表示,依據新契約,如果業者沒有按時完工,每遲一天,裝修的業主就可按日扣總工程款的千分之一,並限期改善,也可直接中止契約。 如果驗收有瑕疵,業主也可以要求限期改善或直接解約。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及簽約注意事項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7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 內 政 部 編 中華民國103年12月
立契約書人──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 業者: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登記證書字號或專業證照字號: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室內裝修設計,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設計案名稱: 第二條 設計案地點: 第三條 設計面積及範圍 約 平方公尺(約 坪)。(以實際設計面積為準) □預售屋:依甲方提供之建築物平面圖(自牆內緣量測)。 □成屋:依實測面積(自牆內緣量測)。 第四條 甲方協力事項 甲方應提供或委託乙方協助取得建築物圖說文件(如附件一),供核對現況及規劃設計參照之用。 本室內裝修如應向政府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甲方應提供申請所需證件及用印,並配合所需一切手續。 第五條 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用估價 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用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估價如附件二。 二、乙方之設計責任包含依法代為辦理本案室內裝修許可及消防審查申請。但不包括使用執照(用途)變更之申請。 三、如依甲方之指示可能使本案無法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或有違反相關建築法令之情形者,乙方應即時告知;如未即時告知,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 四、乙方應本於善良管理人義務,依據建築法及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負責。 第六條 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方應給予乙方設計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 元(含稅,以下同)。 二、本案工程之施工,日後倘委由乙方承攬施作時,免計附件二之階段五之施工督導費用。 三、依法應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或消防審核申請,由乙方代為辦理時,如發生審查費用及相關專業簽證費用,應由甲方負擔者,憑據按實核銷。 四、其他依法令應由申請人繳納之各項規費,應由甲方負擔,甲方應於乙方履約完成時結清。 第七條 服務期間及交付圖說義務 乙方服務期間及交付圖說義務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服務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乙方各階段工作期程及甲方檢視確認所需時間,由雙方協議如附件三。甲方檢視確認所需時間,應自甲方接獲乙方通知之翌日起算。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間內確認並通知乙方,經乙方再定相當期限催告,如仍未確認並通知乙方者,推定完成確認程序。 二、乙方應按雙方議定之各階段工作期限,提出設計圖說供甲方確認。甲方於設計確認期間內,以書面提出需修改之項目及內容,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修改設計,所需工作天數視修改項目多寡,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之,不計入原定工作期程。乙方修改後,仍應依本條約定交付甲方再行確認,至其協議修改設計期限逾期,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罰則處理。 三、代辦室內裝修送審應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提出並送件。 四、乙方應於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甲方許可文件(無施工督導階段者)或合格證明(含施工督導階段者)後十日內,將許可文件、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及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圖說文件或其影本交付甲方。 第八條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簽定日,甲方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10%)。 二、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一及階段二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5%)。 三、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三工作時,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30%)。 四、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四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30%)。 五、乙方代甲方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10%)。 六、甲方於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取得後逾6個月仍未發包施工或乙方於履約完成並於甲方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結清本契約所餘款項。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法取得非可歸責於乙方時,乙方仍得請領上述款項。 甲方應自接獲乙方請款日起 日 (不得少於7日) 內支付,如甲方遲延給付者,應自遲延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最多不得超過5%)計算遲延利息給予乙方。 第九條 設計變更 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乙方應配合辦理: 一、甲方於附件二之階段三及階段四檢視確定各該階段設計內容後,因變更需求,而導致乙方需重新辦理規劃設計。 二、未涵蓋於本契約內之新增或減少原服務項目及範圍。 前項變更設計服務費用依附件二估價單之單價,就各階段尚未服務完成部分,辦理設計服務費用追加減。其變更設計服務費用、支付期程及方式,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乙方有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工作期限及服務費用: 一、規劃、設計辦理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而導致需辦理變更設計事項者。 二、原設計圖說未符合甲方要求之功能需求或可歸責乙方因素而導致之變更設計者。 三、乙方作有利於甲方之修改且經甲方同意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導致需變更設計時,變更設計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 第十條 權利讓與及義務承擔 甲乙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第三人。 第十一條 乙方遲延之罰則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本案之規劃設計,除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每逾期一日按設計服務費用總價千分之一計付遲延違約金,其數額以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十為限。 違約金已達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十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事由 甲乙雙方契約終止之事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遲延第七條服務期間,收到甲方書面催告逾15日,乙方仍無法完成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一)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遲延給付乙方之設計服務費用,經乙方書面催告逾15日,仍未給付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各該階段進度落後達 日(不得少於30 日)以上者。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後之處理 設計委託終止後,以附件二設計服務費用單價為計價基準,按下列方式結算之: 一、因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甲方應結算乙方已完成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予乙方。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請領已完成各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任意終止契約及結算 甲方欲終止設計委託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第八條規定,按乙方已完成且經甲方確認之階段工作,支付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設計不當責任 乙方之設計服務係為符合甲方之需求,因乙方設計不當導致室內裝修無法使用造成甲方之損害,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通知送達 本契約雙方所為之通知辦理事項,以書面通知時,均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二次者,以最後退件日推定已依本契約受通知,雙方仍宜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他方此通知之事由。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或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除專屬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 第十八條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但相關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保密協議 甲乙雙方保證凡因本契約所知悉對方之秘密決不外洩,如有違反應賠償對方因此所生之損害。 第二十條 著作權之歸屬 除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設計圖說,其著作財產權屬於乙方。 甲方欲使用前項設計圖說於本契約以外之工程地點或其他用途時,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但有前項另有約定或甲方合理使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契約附件及雙方補充之書面協議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立委任契約書人 甲 方: 負責 人: 統一編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負責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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