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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2/16 21:29:42瀏覽316|回應0|推薦1 | ||||||||||||||||||||||
~ 世界的遺產-前言 ~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受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跡。中國的麗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分為三種︰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其中所指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世界文化遺產內容包括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場所(sites)。沒有加入聯合國或是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國家和地區無法申報世界遺產。但也有特例,殖民地一般由母國申報(如丹麥的格陵蘭),某些從原有世界遺產的國家獨立的新國家也有可能擁有世界遺產(黑山從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剛獨立時),還有比較特殊的耶路撒冷地區。 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以上1~6是判斷文化遺產的基準,7~10是判斷自然遺產的基準。(本文引自維基百科) 提名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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