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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13:25:11瀏覽68|回應0|推薦0 | |
該處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課徵田賦的土地,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致不符合規定或原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
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改課地價稅,否則被查獲時,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會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來說,民眾原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故將全戶戶籍遷出,雖實際居住於該地,但因地上建物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已不符規 定,未主動申報經查獲者 ,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補稅處罰。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土地稅籍並維護租稅公平,該處已展開105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主要以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地及減免稅土地等進行查核。 稅捐處表示,清查人員於實地執行清查作業時,會佩戴識別證,請市民朋友給予協助配合。民眾如仍有疑問,請就近向土地所轄總處查詢或撥該處服務電話89528625洽詢。(自立晚報20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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