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法院開庭審理,媒體的焦點被轉移到法官與人性的爭議問題, ,其實馬永成的答辯邏輯也是頗值得注意的, 他說他任職主任期間共有十二張發票,他雖然有批可核銷,請領國務機要費, 但他強調, 第一 作為總統的部屬, 他沒有權力去懷疑那是否屬總統在職務上執行的工作, 第二 他也非國務機要費核銷的最後審核決定者, 會計單位如不採認, 仍有權退回, 馬永成的答辯在法律上,可說中規中矩, 重點是上下推, 他一方面以沒有最終審核權的論點,把核銷的責任往下推給會計單位,另一方面又以部屬的忠誠,奉命行事為理據, 把責任往上推給總統, 他這樣答辯,如再搭接上辯護律師團的<總統專屬的國家統治行為,司法不得干預論>以及<總統豁免權的停審論>可能就會把目前整個國務機機要費的訴案銷化於無形, 最後頂多多,僅變成會計的行政疏失而已, 看到這種辯護的邏輯,不禁讓人聯想起二戰後的紐倫堡世紀大審來, 紐倫堡世紀大審,當時國際軍事法庭曾指控德國納粹主要戰爭罪犯四大罪狀, 第一條是違反國際協定發動侵略戰爭, 第二條是破壞和平罪, 第三是戰爭違背對待戰俘罪, 第四是違反人道罪--- 種族滅絕屠殺 奴役勞工 放逐以及其他針對平民的不人道行為等, 但這些指控也都遭到質疑, 受質疑的重點,是法律根據的問題, 因為當時要審判這些戰犯,尚找不到行為時適切的法律依據, 辯護者也提出關於國家的統治權行為, 司法機關不得干預, 法院審判不能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去適用新創的法律,以及他們都是奉命行事者,至於首腦希特勒及一干決策層核心都已身亡, 法院不應讓他們這些都是聽命行事的人去負擔罪責等等, 兩相對照是不是有些似曾相識呢?作為部屬的,以奉命行事把責任往上推, 居上位的,則以國家統治行為,司法不得干涉為由辯解, 問題是,這樣子行得通嗎? 首先是, 到底國家統治權的行為範圍如何? 國家統治權的行為真的是至高無上嗎? 真的是司法不得干預嗎? 總統行使國家統治權行為真的可以永久豁免嗎? 在這次國務機要費案開庭. 被告辯護律師強調總統使用國務費是屬於統治權的範圍, 司法不應該過問, 檢察官回以<第一夫人逛百貨公司 用禮券買東西也是國家統治行為嗎?> 這僅算是拈花挪移,輕輕把問題撥開而已, 並未實質去回應這問題, 那到底屬於總統統治權範圍的行事,司法是否有權過問? 這個議題我們認為還是要弄清楚才好,之前司法界有人大聲在說,檢察官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軍事外交等事務均無權過問, 這說恐怕還是很難讓人認同, 因為, 如果真是這樣, 那麼憲法五十二條怎麼說? 根據憲法五十二條, 總統犯內亂外患罪仍要立刻受追訴, 這是明文, 試問內亂外患是否與統治權高度相關,是否涉及外交軍事機密, 如不許檢察官介入偵查, 請問憲法的規定要如何訴究呢? 再說憲法四十八條 余謹以至誠 向全國人民宣誓 余必遵守憲法 盡忠職務 增進人民福利 保衛國家 無負國民付託 如違誓言 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條文中為什麼是說<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而不是說<受國法嚴厲之制裁>, 因為若說<受國法嚴厲之制裁>就要受到法律一般原則之限制, 例如法不溯及既往之限制,, 但憲法明定是 <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效果則完全不同,因為這個規定是超法律的, 其制裁的根據,是人民主權者的意志, 根本不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限制, 換言之,只要是總統背誓的行為, 國家要追究總統責任是超法律的,可以不受一般法律原則的限制, 亦即沒有甚麼是不能訴究的, 否則如碰到像希特勒豈不要重蹈法無力之覆轍?因此根據憲法四十八條的明文,要談總統職務上永久豁免權已根本不可能, 至於背誓行為以外,職務上的行為應否受訴究及部屬奉命行事, 應否負擔刑責等問題, 那應是屬於刑法第二十一條的事, 刑法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第二項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所謂職務上之行為,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是指依據法律命令執行的職務行為, 換言之, 職務上的行為必是依法令者,依法令之行為本即不罰, 根本無豁免權問題, 又, 如公務員不依法令行為, 則其所為即非職務上之行為, 既非職務上行為若涉及違法, 如總統謀殺政敵若不訴究, 人民會同意嗎?法之天秤又將何在?因此除暫時豁免外(不得拘禁逮捕或起訴),要主張永久豁免權恐無餘地, 所以在這次國務機要費案中,是綠委故意擴張挑起憲法五十二條總統豁免權爭議,其目的藉拖延訴訟多於說理, 意圖明矣!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