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人民的基本權, 這在憲法上是最重大的課題, 因為從近現代憲法典的源起來看, 憲法的基本目的是主權者要制衡政府, 要限制防止主政者濫用權力, 人民要如何才可以制衡政府,限制 防止主政者濫用權力呢? 一是消極面, 就是在憲法上明列人民的若干權力神聖不可侵犯, 也就是, 之前我們提過, 當原子個人經辯證發展成為國家人時,他必然要揚棄一些東西但也有一些東西是原子個人堅持要保留下來的, 這些<人民保留的權利>, 例如人身自由權 言論自由權 生存權工作權 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等等, 二是積極面, 人民保留的積極參政權, 也就是人民賴以管控主政者之任命的選舉罷免權或主導政務的創制複決權等, 這些就是憲法上人民的基本權, 基本權的權力強度有多大呢? 就是憲法二十三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注意是<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是剝奪之, 換句話說,即使有上述這些情況也只能在有必要的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之, 不能剝奪之, 所謂限制, 是存而將權益範圍限縮, 剝奪則是除之而不剩, 兩者有別, 現有人質疑人民集會遊行佔用道路是不是也影響到別人的基本權,因而主張集遊法仍應維持事先許可制, 我們認為這樣的看法很奇怪, 如照這邏輯, 一個犯罪的人他的犯罪是不是更嚴重侵害到別人的基本權, 那我們的法律是否也要採取人民凡行為皆須事先許可制, 否則有人說犯罪就犯罪 ,豈不更<斷了別人生路財路>? 不通嘛! 人民集會遊行如佔用道路有憲法二十三條的必要, 主管機關當然可以依法律限制之, 但絕不應以事先許可准駁之, 駁即剝奪即違憲, 這一點人民不能讓步, 此步一讓, 人民集會自由被制, 集會不成, 人民主權(公同意志)就出不來了,要如何制衡政府呢? 再說, 人民集會遊行如佔用道路妨害的是人民的用路權, 用路權是一種受益權, 它跟人民的憲法基本權仍有很大距離,不能說用路權受礙 即直接侵害其人民基本權, 其間因果關係尚遠, 造成市民生活不便可能是事實, 但若說到妨害基本權,則言重矣, 何況人民集會遊行如是為公共利益, 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反觀, 為公共利益的權利保障位階尚高於概括方面的個人自由權利,像紅衫軍這樣,為反貪腐而露宿街頭,他們難道是為自己嗎? 這一點我們也應該有同理心好好體會才是!待續